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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900法学综合考试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国际合作企业

【答案】国际合作企业,即合作经营企业(cooperative enterprise),是契约式合营的一种类型,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根据合同的约定投资和经营,并依照合同的约定分享权益和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一种企业形式。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外方和当地合作者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均由合作各方依法通过合作企业合同加以规定。

2. 特别保障措施

【答案】特别保障措施,是世界贸易组织(WTO )成员利用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针对来自特定成员的进口产品采取的措施,即在WTO 体制下,在特定的过渡期内,进口国政府为防止来源于特定成员国的进口产品对本国相关产业造成损害而实施的限制性保障措施。最早的特别保障措施适用于日本。1953年日本申请加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时,一些GATT 缔约国担心日本的纺织品进口可能对本国相关产业造成损害,决定在日本加入GATT 之后其它成员国可以对日本适用特别保障条款,即GA TT 缔约国在发现原产于日本的纺织品进口数量增加,从而对本国构成市场扰乱时,可以单方面针对日本的纺织品采取保障措施,以抵消或减少对国内产业的冲击。

3. 平行诉讼

【答案】平行诉讼是国际商事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事项分别在不同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导致多个国家的法院对相同案件均行使管辖权,从而导致管辖权冲突而产生的诉讼。通过合同中的选择法院条款或通过国际公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平行诉讼的问题。

4. Know-how

【答案】Know-how ,即专有技术,又称技术诀窍、技术秘密,是在英美法律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概念,各国对其含义解释不尽一致,一般指未公开的、未取得工业产权法律保护的制造某产品或者应用某项工艺以及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知识,概括起来,有广泛性、秘密性、实用性、可转让性、同时拥有性、非专利性以及一定的创新性和较难获取性等特点。

二、简答题

5. 何谓“灰色区域措施”? 试说明其产生的原因与负面影响。

【答案】“灰色区域措施”是指有实力的发达国家可以向实力较弱的贸易伙伴,大多为发展中国家施加压力,迫使其签订自动出口或进口限制协议,以及有秩序的销售协议等,违反关贸总协定规

则非歧视待遇原则的选择性保障措施。

(1)“灰色区域措施”产生的原因

作为进口国与出口国双方博弈的产物,“灰区措施”对于进口国和出口国来说,具有特殊价值。它的产生和蔓延与进口国的国内政治结构、进口国和出口国的国际政治经济关系、国际宏观经济背景、贸易利益分配等因素密切相关。

①进口国实施“灰区措施”具有绕开国内宪政权力限制的目的。

一般而言,一个国家的行政机关对外缔结正式的国际条约可能需要立法机关的批准,行政部门都不享有一般性成文法授权去达成不符合GATT 国际义务的保障措施协议,采取非正式或默示的灰区措施安排则可以避开司法的控制。

②出口国与进口国政府达成的双边安排或者出口国政府的单边行动,从表面上看是“自愿的”,但是实际上往往是迫于进口国的政治或经济压力。

③“灰区措施”产生和蔓延具有相应的宏观国际经济背景。

灰区措施鼎盛时的20世纪70, 80年代,正是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后的西方国家经济的最困难时期,而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开始对西方国家具有了较大的比较优势。在GA TT 保障措施已不能满足西方国家贸易保护的需求时,这些国家就大量寻求“灰色区域措施”的保护。

④在微观层面的贸易利益分配上,进口国政府对外推行“灰色区域措施”有利于维护国内生产者在国内市场的市场份额和销售价格,保护国内生产者的竞争能力。

(2)“灰色区域措施”的负面影响

在历史上,“灰色区域措施”是与GA 丁T 多边贸易体制相伴而生的,它的出现和发展对多边贸易体制形成了侵蚀。

①在处理国际贸易关系的方法上,灰区措施与GATT 体制是双边主义与多边主义的关系。 在灰区措施中,贸易政策的安排体现出双边主义的倾向,进口国给予出口国的配额是专向性的,并不适用全球配额和招标方式; 反过来看,进口国对出口国的贸易限制也是专向性的,并不适用其他缔约方。因此,灰区措施对GATT 多边贸易规则的规避,实际上是一种双边主义贸易政策对多边主义的侵蚀。

②在国际法上,“灰色区域措施”不具有合法性。

由于修改方旨在使新的双边条约仅在它们之间生效,虽然“后法优于先法”,但是有可能对未参与修改条约的其他当事国造成损害,因为它与GATT 协议的目的和宗旨不相容,减损了其他GA TT 缔约方在GATT 项下的权利或义务,与多边贸易体制所秉承的贸易理论是相互对立的。

6. 简析国际上主要的涉外经济管辖权制度的优弊。

【答案】国际上主要的涉外经济管辖权制度包括:

(1)属地管辖权制度,即以当事人(主要是被告)的住所地、居所地或事物的存在地、事情的发生地等地域因素为行使管辖权依据的制度。依照国际法,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有权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行使管辖权,这是国家主权的体现。

(2)属人管辖权制度,即国家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问其居住在国内或国外,都有权实施管辖。

如果各国司法机关都不加限制地行使属地和属人管辖权,必然会发生管辖权的冲突。

(3)普通法管辖权制度,即以“实际控制”为行使管辖权依据的制度。有扩大本国法院管辖之嫌,易招致他国的报复。

(4)协议管辖原则,即法院通过当事人明示或默示的合意取得管辖权。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也利于协调各国的管辖权冲突,在国际上有受到普遍重视的趋势。但可能存在选择法院拒绝管辖的情况。

(5)专属管辖原则,即法律特别规定某些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行使管辖权的一种诉讼管辖。它是一种排他性的管辖,因为它不仅排除了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适用,而且还排除了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选择其他法院管辖的可能性。主要集中在关于不动产、婚姻和继承以及知识产权的诉讼这三个方面。各国法律对专属管辖的规定不一致,导致互相承认管辖权上的困难。但近年来出现了日趋统一的趋势。

三、论述题

7. 试结合反倾销实例分析WTO 争议解决机制的作用。

【答案】(1)中国与美国铜版纸倾销与反倾销案实例

近年来,我国出口到美国、欧盟的产品频频被当地指控为“倾销”,被课以高额的反倾销税。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我国有权将争议提交WTO 争端解决机构,利用WTO 规则维护我国合法权益,其中中国与美国铜版纸倾销与反倾销案就是代表性案例。

2007年9月14日,中国在WTO 正式投诉美国对中国铜版纸(coatedfreesheetpaper )反倾销和反补贴的初步裁定,要求与美国政府对此进行磋商。这是中国首次在WTO 作为独立一方对美国提起的诉讼。

该案具体情况是:2007年5月29日和2007年4月2日,美国商务部分别就来自中国的铜版纸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作出了初步裁决,中国认为这些措施与美国在包括但不限于GA TT1994第}1I条、《补贴协定》第1条、第2条、第10条、第14条、第17条和第32条,以及《反倾销协定》第1条、第2条、第7条、第9条和第18条项下所承担的义务小符,进而要求与美国政府进行磋商。

经过磋商,美国商务部裁决不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采取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

(2)WTO 争议解决机制的作用

①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各国之间的贸易在国民经济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国际经济贸易交往中,尽管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协调和统一了各国相关的贸易管理法规,但是各国在立法和执法过程中均保持一定的独立性。WTO 成员在履行其所承担的世贸组织协议项下的国际法义务的过程中,争议的发生不可避免,作为WTO 成员,恰当地利用WTO 争议解决机制,妥善地解决与其他WTO 成员之间的争议,对于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国际经济贸易往来,维护我国国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