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900法学综合考试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航次租船合同
【答案】航次租船合同(voyage charter party ),亦称航程租船合同、定程租船合同,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租船合同的常见形式,指为完成特定航次运输,由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的全部或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它属于运输合同,不具有货物所有权凭证的作用。
2. 提单(B/L)
【答案】提单(Bill of Lading, B/L),适用于散杂货定期班轮运输,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最广泛适用的一种合同形式,指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己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提单的作用有三种:①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定有运输合同的凭证; ②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 ③是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
3. Market-maker-rule
【答案】Market-maker-rule ,即做市商制度,做市商制度是一种市场交易制度,是指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法人充当做市商,不断地向投资者提供买卖价格,并按其提供的价格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交易,从而为市场提供即时性和流动性,并通过买卖价差实现一定利润。
4. 特别保障措施
【答案】特别保障措施,是世界贸易组织(WTO )成员利用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针对来自特定成员的进口产品采取的措施,即在WTO 体制下,在特定的过渡期内,进口国政府为防止来源于特定成员国的进口产品对本国相关产业造成损害而实施的限制性保障措施。最早的特别保障措施适用于日本。1953年日本申请加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时,一些GATT 缔约国担心日本的纺织品进口可能对本国相关产业造成损害,决定在日本加入GATT 之后其它成员国可以对日本适用特别保障条款,即GA TT 缔约国在发现原产于日本的纺织品进口数量增加,从而对本国构成市场扰乱时,可以单方面针对日本的纺织品采取保障措施,以抵消或减少对国内产业的冲击。
二、简答题
5. 试述《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关于版权权利限制的规定。
【答案】“权利限制”指的是有的行为本来应属侵犯了版权人的权利,但由于法律把这部分行为规定为侵权的“例外”,从而不再属于侵权。从本质上讲,版权法中的权利限制是对版权人利益和广大公众利益加以平衡的结果,因为为鼓励和促进人们的创造积极性,版权人的利益需要得到保护,但为使这种创作成果广为传播以及鼓励和促进在这些创造成果基础上的再创造,版权人的利益不应是无止境的。因此,《伯尔尼公约》以及所有实质性版权公约都在对成员国提出最低要求的同时,把各国版权法权利限制的条款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在《伯尔尼公约》中,这种对权利限制的限制
表现为下列几种情形:
(1)对“合理使用范围”(使用无须经许可,也无须付费)的限制。公约允许的合理使用仅包括以下几种:
①成员国法律可以允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文学和艺术作品。“特殊情况”的范围由成员国确定,各国版权法通常规定个人为学习、研究或欣赏的需要,图书馆为保存版本的需要,为教学和科研的需要等等;
②从一部合法公之于众的作品中摘出引文,包括以报刊提要形式引用报纸期刊的文章,只要符合合理使用的惯例,在为达到目的的正当需要范围内,就属合法。但引用时应注明作品出处,如果原出处上有作者姓名,也应同时注明。
③为教育目的利用作品,但也须符合合理使用的惯例以及须指明出处。
④成员国的法律可以允许通过报刊、广播或向公众有线传播,复制报纸、期刊上的讨论经济、政治或宗教的时事性文章,或者具有同样性质的广播作品,但以对这种复制、广播或有线传播未明确予以保留的为限。并且,均应说明出处。
⑤报道时事时使用作品。
(2)对广播权和录制权强制许可的限制。
允许成员国立法以强制许可取代版权人享有的广播专有权和录制专有权,但不得因此损害作者的精神权利和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所谓“以强制许可取代版权人享有的广播专有权和录制专有权”,是指成员国可以通过立法规定广播和录制版权作品的条件。广播组织和录制者可以事先不经版权人许可,只要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广播或录制版权作品,就视为已得到版权人的许可,不视为侵权。
6. 简述原产地规则的含义和世界贸易组织《原产地规则协定》的主要内容。
【答案】(1)原产地规则的含义
原产地规则是根据国家立法或国家协议确立的原则发展出来的,并由一国用于确定货物原产地的规定。原产地是产品的经济国籍,确定原产地的最初目的是为消费者的选择提供便利,此外,便于一国海关统计。在各国制订的自己的原产地规则中,由于使用的标准不一,往往导致原产地规则的滥用,从而成为一种新的贸易壁垒,变成了一国实施歧视性国别和地区政策的工具。
(2)《原产地规则协定》的主要内容
由于原产地规则的滥用已成为一种新的贸易壁垒,为取消非关税壁垒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世界贸易组织《原产地规则协定》,其主要内容为:
①规定了协调各国原产地规则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及目的,如平等原则、客观性、可预见原则及公正原则等,这也是原产地规则的核心内容。
②定义和适用范围。
该协定适用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即任何成员为确定商品的原产国而采用的法律、条例和普遍适用的行政命令,具体包括GA TT 1994第1条、第2条、第3条、第11条和第13条中的最惠国待遇,GA TT 1994第6条中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第19条中的保障措施,第9条中的原产地标
志的要求,以及各种歧视性数量限制或关税配额,还包括政府采购和贸易统计中使用的原产地规则。
③实施原产地规则的纪律。
包括过渡期的纪律和过渡期后的纪律。
a. 在过渡期,协议要求成员方在发布实施其原产地规则的命令时如采用税目分类改变标准,则应列明所涉税则目录内的子目或税目; 如采用从价百分比标准,则应说明计算百分比的方法; 如采用制造或加工工序标准,则应说明具体的工序。
b. 经要求,原产地的评定结果应在提出要求之日起150日内作出,且原则上3年内保持不变。过渡期后,各成员应确保本协定所确定实施原产地规则的基本原则不变; 完全获得该产品的国家应是该特定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当该产品的生产涉及一个以上国家时,其原产地应为完成最后实质性改变的国家。任何与确定原产地有关的行政行为应受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的机构或程序的审查。
④争议解决。
就执行该协定发生的争议,适用GATT 1994第22条和第23条的规定予以解决。
三、论述题
7. 试论WTO 最惠国待遇原则及其例外。
【答案】在贸易条约中,最惠国待遇原则基本含义是一国承诺给子另一国的优惠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子第三国的待遇。这条有关最惠国待遇的规定,以后就成了国家之间处理经贸关系的基本原则。
1947年关贸总协定吸收了这一原则,其第1条就是关于一般最惠国待遇的规定:在对输出或输入,有关输出或输入及输出入货物的国际支付转账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输出和输入的规章手续方面,以及在本协定第3条第2款(国内税)及第4款(国内规章)所述事项方面,一缔约方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当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方的相同产品。
(l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特点
作为关贸总协定的基石或称黄金条款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如今在世界贸易组织1994年《货物贸易总协定》中仍旧是成员国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核心条款,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整个体系的基石,其基本特点如下:
①内容的确定性
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具有明确的适用范围。在1947年关贸总协定中,它适用货物贸易的输出入,与输出入有关的国际收支转账; 关税和费用及其征收方法; 输出入手续方面以及内地税和内地规章的适用方面。《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将此适用范围扩大到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在这些协议中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也是明确限制在各协议的适用范围之内。
②多边性
和传统的建立在双边贸易协定基础上的最惠国待遇条款相比,1994年《货物贸易总协定》将
相关内容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