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703法学综合一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处分程序
【答案】行政主体对行政处分的作出必须遵循法定的形式和程序。它一方面表现为行政处分中各种行为的形式; 另一方面表现为行政处分中各种行为的先后顺序和时限。行政程序合法是行政处分行为的有效要件之一。
我国的行政处分程序,己由《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所确立,归纳起来,大致可分七个步骤:①处分的提起; ②调查对证; ③本人申诉; ④讨论决定; ⑤批准各案; ⑥通知本人及归档; ⑦处分的执行。
2. 现场笔录
【答案】现场笔录是专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对某些事项当场所作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记录,又称为当场记录。如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进行询问所作的笔录。行政案件涉及的现场包括行政违法行为发生的场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场所以及案件事实发生的其他场所。
3. 行政主体
【答案】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主体具有以下特征:
①行政主体能够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②行政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
③行政主体能够独立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4.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答案】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依法履行赔偿义务,接受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程序的行政机关。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可以包括:
①行政机关;
②共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③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④委托机关;
⑤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的责任承担者;
⑥经行政复议后的赔偿义务机关。
5. 行政规范性文件
【答案】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施管理,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发布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征:
①行政规范性文件是一种特殊文件,而不是行政立法。
②行政规范性文件不是一般文件,而是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③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对社会进行管理而实施的一种抽象行政行为。
④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发布的用以对社会进行管理,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类型:
①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②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国务院工作部门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③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6. 派生证据
【答案】派生证据是指从原始证据中衍生出来或者在信息传递中间环节中形成的证据。派生证据是经过一定媒介手段加工产生的,它本身的品质和内容不能直接产生证明作用,但是可以利用派生证据寻找、发现和核实原始证据,或者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证明案件事实。
二、简答题
7. 简述行政法上的准行政行为。
【答案】行政法上的准行政行为通常指以下四种行为:
(1)受理行为
行政主体受理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主体不接受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或不予立案,行政相对人一般都可提起行政诉讼。
(2)通告行为
如果通告只是将事前作出的行政决定的内容告知相对人,没有形成任何权利义务,对通告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如果通告的内容涉及到公民的权利义务,而且没有其他可诉行为存在,可以对该通告提起行政诉讼。
(3)确认行为
行政主体对行为性质及事实的确认属于确认行为。对于确认行为,一般属可诉性行为。对交通事故的确认属于行政确认行为,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
(4)证明行为
证明行为虽然涉及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但不直接创设权利义务,是一种观念上的表示。证明行为包括公证行为和一般证明行为。如果公证行为是行政机关以国家的名义作出的,具有准行政行为的性质,是可诉的。
8. 对行政立法监督的主体和监督方式。
【答案】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包括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
事前监督主要是通过行政立法的原则和程序来实现的;
事后监督主要有:
(1)裁决
①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裁决。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②国务院的裁决。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③规章制定主体的裁决。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规章与旧的规章所作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改变或撤销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不符合合法性要件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部门规章不符合合法性要件的,由国务院予以改变或者撤销。地方政府规章不符合合法性要件的,国务院有权予以改变或撤销,本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符合合法性要件的规章。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和规章,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3)备案
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具体备案机关是:
①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②音区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 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③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
(4)司法监督
在法律上,法院并不具有改变或者撤销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权力。根据行政法原则和《行政诉讼法》关于“参照规章”的规定,以及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和各级法院审判权的规定,司法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是通过法律解释来实现的。
9. 简述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划分。
【答案】(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①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针对非特定对象制定的可以反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