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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826法学综合二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指定管辖

【答案】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法,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个下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的法律制度。

2. 行政复议的审理

【答案】行政复议的审理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受理的行政争议案件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的过程。是行政复议程序的核心。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行政争议案件时,不仅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而且还必须全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通常实行书面复议制度,但在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3. 行政诉讼的对象

【答案】行政诉讼的对象是指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所针对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的内容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包含以下三层涵义:

①行政诉讼只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立法机关、军事机关的职权行为,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审查。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方的行为也不是行政诉讼的对象。

②行政诉讼的程度和强度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法律评价,合法的予以维持,违法的予以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一般不审查。

③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去审查,即相对方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受理后,再通过审理行政案件,对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未经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进行审查。

4. 行政复议机关

【答案】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享有行使行政复议权、承担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即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机关。同时,行政复议机关必须是具有独立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

5. 具体行政行为

【答案】具体行政行为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的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具体行政行为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行为对象的特定性和具体化,属于某个个人或组织,或者某一具体社会事项。

6. 专门行政监督

【答案】专门行政监督是指监察机关的监督和审计机关的监督。监察机关作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主要是对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国家审计机关作为国家法制监督的主体,主要是

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财政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二、简答题

7. 政府采购的方式。

【答案】政府采购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工程,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各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2)邀请招标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①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

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

(3)竞争性谈判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

②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

③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

④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4)单一来源采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②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③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5)询价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8. 行政诉讼举证时限的含义及基本规定。

【答案】(1)行政诉讼举证时限的含义

行政诉讼被告举证时限,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被告应当在法律规定或法院依法指定的、就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相应证据的期限。

(2)行政诉讼举证时限的基本规定

①完整的行政诉讼被告举证时限制度应该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a. 期限,即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诉讼法上的期间,被告应当在此期间尽最大能力提供支持

其主张的证据;

b. 后果,被告若在此期间不提供或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逾期提供又无正当理由,则产生诉讼程序上的法律后果,即该证据不为法院所采纳,被告将因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被告举证时限制度作为一项完整的诉讼制度,期间与后果两方面内容必须同时具有,不可或缺,否则其制度的存在便失去了意义。

②行政机关的举证时限

a. 关于行政机关在一审时的举证时限,《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了两种例外:

第一,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 第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在这两种情况下,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

b. 关于补充证据所应遵守的时限,《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小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第二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c. 关于行政机关在二审时的举证时限,《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小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也就是说,行政机关不得在二审时提供一审未提供的证据。

③行政相对人的举证时限

关于行政相对人的举证时限问题,《行政诉讼证据规定》在其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对于行政相对人二审时提供证据所应遵守的时限,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一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

9. 简述行政法上的准行政行为。

【答案】行政法上的准行政行为通常指以下四种行为:

(1)受理行为

行政主体受理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主体不接受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或不予立案,行政相对人一般都可提起行政诉讼。

(2)通告行为

如果通告只是将事前作出的行政决定的内容告知相对人,没有形成任何权利义务,对通告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如果通告的内容涉及到公民的权利义务,而且没有其他可诉行为存在,可以对该通告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