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882法理学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 摘要
一、简答题
1. 辨析:法律效力就是法律对社会成员的实际的或事实上的约束力。
【答案】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
(1)法的效力是法所具有的约束力,这种约束力的存在不以涉法行为是否发生为转移。
(2)法律对社会成员的实际的或事实上的约束力是指法的实效,法的实效指法的功能和作用实现的程度和状态,它主要是一个强调实际结果的范畴,所展示的是一种事实。
(3)一般来说,法只要是现行的,它就是有效的。但这些现行有效的法,并不一定都能得到很好的遵守,在很多情况下,许多法是未能充分实现其效力的,许多违法犯罪行为往往逃脱了法的追究。换言之,没有得到有效遵守的法,只是表明它没有获得好的实效,而并不表明它没有效力。法的效力并不只是在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才存在或浮出水面。所以法的实效小等于法律效力。
2. 辨析: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中的一种思维活动。
【答案】这个观点是正确的,具体分析如下:
(1)法律推理是逻辑思维方法在法律领域中的运用,是法律方法的一个重要的具体体现。 一般地说,法律推理存在于法律的整个实施过程。法律推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就是一个从己查证属实的事实和已确定适用的法律规定出发推论出判决或裁定的过程。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的组成部分,没有法律推理,就没有法律适用。法律推理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司法领域中,是法官审理案件时经常进行的思维活动。
(2)在法律实践中,依靠人的理性,是能够制定出相对比较符合实际并具有一定可操作性的法律,但是当概念反映客观事实时,又有一定的局限性。
法律的制定者只能在自己经验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确定法律条文的含义,他们在制定法律时,所考虑的往往是比较典型的情况,不可能给予边缘性的问题足够全面、周到的安排。况且,语言本身的表现力总是有限的。所以,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需要将法律这个“书本上的语言”与具体事实相结合转化为“现实的语言”,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中的一种思维活动。
3. 什么是法的体系? 它与立法体系(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法的形式渊源体系)有何不同?
【答案】(1)法的体系的含义
法的体系是法的内在结构,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任何一个国家的各种现行法律规范,虽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不同,具有不同的内容和形式,但都是建立在共同的经济基础上,反映同一的阶级意志,受共同的原则指导,具有内在的协调一致性,从而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在统一的法的体系中,各种法律规范,因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不同,而划分为不同的法的部门,如宪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经济法、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等等。
(2)法的体系与立法体系的区别
立法体系(或称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法律渊源体系)则是指法的外在表现形式的系统。立法体系可以反映法的体系,以法的体系为基础,但并不等于法的体系。
法的体系和立法体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①基本因素不同
法的体系的基本因素是法律规范和法的部门,立法体系的基本因素是法律条文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等法的形式渊源。
法的体系是立法者最理想的样式,而立法体系则是现实不同位阶法律文件的组合体。研究法的体系是完善立法、提高立法效果的手段。法的体系是能够提高法律效果的方向标,对建立科学的立法体系有重要作用。
②主、客观方面不同
在法的体系中不以立法者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因素起主要作用。体现在:
a. 从起源方面看,表现为法的体系的发展是法的历史发展的合乎规律的结果;
b. 从内容上看,表现为法的体系以社会经济基础以及社会关系发展的需要为根据;
c. 从发展规律方面看,表现为立法者不能任意改变已形成的法的体系。
而在立法体系中主观因素起更大的作用。
③法的体系比立法体系更稳定
法的体系接近于有机的、自然组合起来的系统,是根据社会关系的结构历史地形成的。
立法体系则是把规范性法律文件结合成一个整体和制定法典与法律汇编时由人们合理创制的。
④法的体系与立法体系具有不同的结构
a. 法的体系的纵向结构是规范、制度、子部门、部门、部门群; 横向结构是分为不同的部门; b. 立法体系的纵向结构则是同发布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国家机关的等级结构一致的; 横向结构则是不同法律部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4. 简述影响法的效力层级的主要因素。
【答案】法的效力是指法对其所指向的人们的强制力或约束力,是法不可缺少的要素。法的效力
层级是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各种法的渊源中,由于其制定主体、制定程序、生效时间和适用范围等不同,各种法的效力也不同,由此形成的一个法的效力等级体系。
影响法的效力层级的因素主要有:
(1)制定主体
法的制定主体地位的高低影响到法的效力层级的高低。处理不同层级的法之问所发生的冲突,应遵循上位法优先十下位法的规则。在中国,这方面现行法律规定是:
①宪法具有最高的法的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的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③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超越权限,它们中的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照《立法法》第88条所确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撤销。
(2)适用范围
一般来讲,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②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的,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③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它们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经裁决应改变或撤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立法法》第87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撤销。
④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同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3)生效时间
就同一调整领域或同类调整关系而言,后法优于前法。
①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新的规定同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②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同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分别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机关裁决。
③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同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5. 氏族习惯与法赖以存在的社会条件有何不同?
【答案】氏族习惯与法赖以存在的社会条件的小同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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