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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882法理学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题

1. 什么是法学?

【答案】法学是指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即既要对法进行历时性研究一一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对法进行共时性研究一一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分析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相互关系; 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即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即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相互作用; 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 简述法的特殊分类。

【答案】法的一般分类是对世界上所有国家的法律基本上都适用的分类。但有些法的分类仅适用于某一类国家或地区,可称为法的特殊分类:

(1)公法和私法

这是民法法系的一种法的分类。关于公私法的划分标准,法学界一直没有达成共识。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将公法界定为有关国家利益的法律,而将私法界定为有关个人利益的法律。现代法学一般认为,凡涉及公共权利、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即为公法,如行政法、刑法、诉讼法; 凡属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即为私法,如民法和商法。在当代中国,法学上也开始借鉴公法和私法的分类。(2)普通法和衡平法

这是普通法法系国家的一种法的分类。这里的普通法,不同于法的一般分类中的普通法概念,而是专指英国在11世纪后由法官通过判决形式逐渐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判例法,而衡平法是指英国在14世纪后通过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而出现的一种判例法。

(3)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

这是实行联邦制国家的一种法的分类,单一制国家没有这一分类。联邦法是指由联邦中央制定的法律,而联邦成员法是指由联邦成员制定的法律。由于各联邦制国家的内部结构、法律关系各不相同,有关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的法律地位、适用范围、效力等均由各联邦制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没有一种统一的模式。

3. 思考法律规范、法律行为、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等范畴之间的逻辑关系。

【答案】(1)法律规范、法律行为、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的含义

①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逻辑上周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规定了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

②法律行为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③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④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2)法律规范、法律行为、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等范畴之间的逻辑关系

①法律行为显著特征就是具有法律性,法律性有两个表现:

a. 法律行为由法律规定、受法律调整,而调整和规定法律行为的就是法律规范。法律规范规定了一定的行为模式,规定人们哪些行为能为、哪些行为不能为,并对法律行为进行肯定性或否定性的评价。

b. 法律行为能够产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即法律行为往往是交互性的,处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法律行为能够引起人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结果是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法律行为必须要有结果。判断法律行为结果,要从法律角度进行评价,即由法律规范根据结果确定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的,如果是违法的,则行为人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所以违法的法律行为,包括违约行为(法律对其否定性的评价)会导致法律责任的产生。

②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存在是法律关系形成的前提。任何一种具体的法律关系都是以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的。

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一个原因就是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是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的任何一方如果无理拒绝或迟延履行义务,另一方有权请求国家有关机关责令对方履行义务或承担由于未履行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所以,对法律关系的无理的不合法的破坏会导致法律责任的产生。

③责任法定原则是法治原则在归责问题上的具体运用,它的基本要求为:作为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违约者或相关人的法律责任。

④法律规范规定法律关系、并对法律行为作出法律层面的评价,并直接规定法律责任的产生及适用。法律行为存在于法律关系中,并引起法律关系的形成、发展和消灭,受法律规范的评价,如果法律规范对法律行为作出否定性的评价,则导致法律责任的产生。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对法律关系的无理的不合法的破坏将会导致法律责任的产生。

4. 辨析: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法在本质上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

【答案】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法在本质上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与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种种观点,形成鲜明对照:

(1)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

在资产阶级法学家的论述中,法是意志的体现,法以利益为基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准则,这些方面都论述到了。但是,这些论述都没有把法与统治阶级联系起来,揭示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以统治阶级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是从统治阶级的立场,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主张和价值标准,来调整社会关系的,因而都没有抓住法的本质或实质。

(2)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

法与国家的关系是法学的一个原则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就不可能科学地说明法的问题。资产阶级法学家从来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他们往往把那些与国家没有直接联系的社会规范(非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当做法,混淆了法与非法的界限,同时掩盖了资本主义国家的阶级本质。

(3)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联系

资产阶级法学家往往是在抽象的“人性”、“精神世界”或“权力意志”之中寻找法的本源。与他们不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则深入到法的背后寻找法的本源,揭示法的本质,指出法的关系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只有理解了每一个与之相应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且从这些物质条件中被引申出来的时候,才能理解。”

由于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国家、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必然联系,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引起了法学理论的根本变革。

5. 如何认识人权体系的基本框架?

【答案】人权体系的基本框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基本自由权

基本自由权大致就是公民权和政治权利方面的基本人权。基本自由权是个庞大的权利体系,举其要者,其中所包括的权利项目有:①身心自由权。它是以人的生命、思想和行动自由为中心展开的权利,包括人格尊严权、生命权、精神自由权、人身自由权利、迁徙自由、公平受审权等。

②私生活自由权。包括婚姻自由权、私生活安宁权、通信自由权、住宅不受侵犯权、私人信息的受保护权等。

③公共生活自由权。它是以平等的政治参与权为中心展开的,包括选举权、表达自由、结社自由、罢工自由、游行示威的集会自由、参政权、知情权、监督权、抵抗权等。

④经济生活自由权。它是以财产和契约自由为中心展开的,包括财产自由权、交易自由、契约自由、职业自由、经营自由等。

(2)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①工作权

工作权是最基本的经济权利。它包含了一组权利。按照一般的划分,主要有如下方面:就业权、以公正就业为目标的权利、工作过程中的权利、工作者劳动权的保障性权利。

②享受适当生活水准的权利

该权利被认为是社会权利的核心,它可以包括如下具体的权利:获得适当食物的权利、获得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