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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青岛大学法学院721法学专业综合(1)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自由心证原则(限于国民党政权时期所定)

【答案】“自由心证”的诉讼原则是南京国民政府的《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证据制度和原则。在诉讼过程中,证据的证明力及其是否被采用,不是由法律预先作规定,而是由法官的“内心信念”,即依据“心证”来自山判断和取舍,带有很强的唯心主义色彩。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官就可以在认定和取舍事实问题上,完全根据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意识和为地主买办阶级利益服务的“心理”,随意地主观擅断,可以歪曲事实,甚至颠倒黑白,专横武断。

2. 韩非法律思想中的“势”

【答案】韩非思想中“势”是指君主的权势。韩非提出的“势治”是指只有在君主牢牢掌握了权势并推行法治的情况下,天下才能达到治理。“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法家认为,君主治国,以法为本外,还必须法、势、术三者结合。法是君主治国的原则,这就是“言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除法、势结合外,法家还强调法与术的结合,“徒术而无法,徒法而无术”,皆不可达到天下的治理。

3. 覆案

【答案】“覆案”又称“覆治”、“覆考”,或单称“覆”,均指复审案件而言。覆案乃秦制,汉代承袭了这一制度。汉代的中央机关在接到不服判决的上书后,往往成立专案组对该案进行复审。另外,朝廷还经常特派使者巡行地方,其主要职责便是“平冤狱”,即通过使者复审案件来平反冤狱。“覆案”制度对整顿当时的司法秩序还是能起一定积极作用的,故可称是一种善制。

4. 五刑

【答案】唐律的五刑,是指答、杖、徒、流、死五种法定的刑罚。经过对前代刑罚制度的改革,《开皇律》首次正式确立了轻重有序、规范而完备的封建制五刑体系,即:死刑分斩、绞两等; 流刑分为三等,即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五千里; 徒刑自一年至三年分为五等,每等以半年为差; 杖刑自六十至一百分为五等,答刑自十至五十分为五等,每等均以十为差。新确立的五刑二十等刑罚体系顺应了中国古代刑罚从野蛮走向文明的发展趋势。封建制五刑自此时确立后一直为后世历代封建王朝所继承,成为其法典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5. 市舶条法

【答案】宋代鼓励贸易,开东南沿海的关口对外进行贸易; 为了鼓励并且保护海上贸易,制定“市

舶条法”,主要内容包括:①对商人从事海上贸易采取官府授权制度,由商人向“市舶司”提出申请,由“市舶司”发给凭证方有资格进行海上贸易活动。这一制度方便国家对海上贸易活动以及相关货物流通进行统一管理。②设置“市舶司”专门主管各海关的贸易事务,主要设于浙江、广州、泉州等地。③从事海外贸易的出关货物要进行报关,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榷制度和禁止买卖货物的规定。④对于外商运进的贸易货物,要由市舶司在其上岸交易前先进行检查,包括对禁榷货物进行先行征购和对货物按法定比例进行税款的先行“抽分”,一般是非禁榷货物价值的十分之一为税率。⑤立法上保护对外贸易行勾和相关商人的权利,以刑事手段打击借此进行营私活动的官员。

二、简答题

6. 简述夏代的司法制度。

【答案】夏代的司法制度主要包括:

(1)司法机关和审判制度

夏代中央最高司法官称“大理”,地方司法官称“士”。基层则称“蒙士”。他们分别掌管夏代中央、地方乃至基层的司法审判工作。以肩触不直的神判方式,传说早在皋陶作“士”时就己经使用过。到夏代奴隶主阶级统治时期,“鹿”字继续被用来宣扬以审判行罚的迷信色彩,从中也多少反映了氏族神明裁判在早期奴隶制国家审判活动中的残余影响。夏代统治者在审判活动中,大肆宣传神兽“代天审判”与“代天行罚”的思想,是出于增强奴隶制国家审判的威慑力,以及强化司法镇压,巩固专制统治的实际需要。

(2)监狱的设置

据《竹书纪年》载:“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圆土”。“圈土”即为夏代的监狱,“圈者,圆也’,,即用土构筑圆形监狱以关押人犯。上述记述表明,夏奴隶制国家建立后,不仅设置司法机关规定审判制度,还建立了最初的监狱制度。尽管监狱机构还相当粗疏简陋,但毕竟为商周的健全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7. 简述清朝法制的基本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答案】清朝经过康、雍、乾三朝100余年相对稳定的统治,无论经济、政治、文化都取得了超越前朝的明显的发展。与此相适应,清朝法制最基本的特点就是法律的完备性。

(1)清朝法制的基本特点

①在立法上,随着统一多民族国家的稳定,在总结历代法制建设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了多种形式的立法建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空前统一的法制秩序。其立法之详密,制度之完备,程序之健全,均达到中国封建法制史上的高峰。

②在法律内容上,全面维护和加强专制主义统治。法律的调整范围从政治到军事,从经济到文化,从生产到生活,从家庭到个人,从宗族到民族,从学校到寺庙,无一不包罗其中。

③在司法制度上,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完备的司法机关体系,审级清晰、管辖分明,并深入到边睡少数民族的聚居地区。就诉讼而言,建立了一套严密的程序; 就审判而言,死刑的复核、复审,达到了相当完备的程度。

(2)清朝法制的历史地位

1840年以后,中国处在社会大转折时期。封建法制在封建经济基础己经动摇情况下逐渐解体,外国法通过不同的渠道开始涌入中国。它所引起的变化集中表现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变法修律上。因此可以说,清朝的法制建设不仅承上,而且启下,不仅是传统的封建法制的最后形态,而且开了近代法制历史的先河。

三、论述题

8. 夏商时期法制的基本特点。

【答案】(1)夏朝法制的基本特点

①氏族社会信奉鬼神的观念对夏朝法制有深刻影响,是当时论证罪、刑的基本依据。假借天意发布王命是现存夏朝法的主要形式。

②“禹刑”被认为是夏代法律的总称。但根据社会和法制发展的一般规律推测,在禹时不大会出现系统的立法活动。所谓禹刑,应该是禹的后代继承者们在部族习惯和战时军令的基础上逐步积累形成的习惯法,然后托名为禹的创制。后人的“夏刑三千条”之说以示当时具有系统的刑罚制度。

③对父母等至亲尊长的不孝行为,在习惯做法上做出严厉惩罚。这在当时成为社会的共识,被公共权力强化为法律。

④《竹书纪年》记载,在夏朝第七代时,曾兴造“圈土”,据说是当时的监狱。夏代末王架曾将商汤监禁在“夏台”,是夏代中央监狱的名称。

(2)商朝法治的基本特点

①干权的不断巩固

a. 商代中后期,商王的权力极为煊赫。在当时神权思想弥漫的背景下,商王掌握了占卜权,是莫大的权力象征。通常情况下,占卜必须由专门的“贞人”来主持进行,他们垄断着神的声音,地位相当崇高。这项卜问成为专门为商王服务的项口。反映了商王权力在商代后期的不断扩张。

b. 以商土为核心,已形成一套较完备的中央官制和方国首领封号。除商土室直接统治的区域外,还有纳入其势力范围的各地方邦族各方国与商王室,有力地体现了中央权力的强大和王室的权威。

②商代的成文立法

商代的成文法总是被冠以开国之祖“汤”的名义。实际上,在汤代没有记录在案的成文规则,只是有习惯做法,只是在后代商王手中逐步地固定化、成文化。到商代晚期,法律的一部分内容已经逐步固定化,能够由后代王朝仿效、继承,这些很可能是成文化的制度。

③刑法

商代刑罚种类很多,当时的“五刑”是指墨、鼻l 、斗卜d 、宫、大辟等五种残损肉体直至剥夺生命的刑罚,其中前四种又统称为“肉刑”。这五种刑罚的严重程度依次递增。

a. 墨刑,又称黯刑,是在人的面部以利器刻画后涂以墨迹,留下醒目的痕迹,其过程类似异族的纹身; 目的是在犯罪者身体上施以不可磨灭的标记,作为曾犯有罪行的记录并以示耻辱。后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