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南开大学金融学院435保险专业基础[专业硕士]考研题库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定额年金
【答案】定额年金是指每次按固定数额给付的年金。这种年金的给付额是固定的,不随投资收益水平的变动而变
2. 定值保险合同
【答案】定值保险合同又称“约定价值保险”,是“不定值保险”的对称。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险金最高限额的财产保险合同。在定值保险合同的场合,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给付保险赔偿金的基础。在实践中,定值保险合同多适用于以艺术品、矿石标本、贵重皮毛、古董等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为标的的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海上保险等也多采用这种合同方式。
3. 衍生工具监管
【答案】衍生工具监管是指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从事衍生工具活动的监管。衍生工具是一种金融资产或负债,也是一种金融合同,它包含多种形式,如远期、期货、期权、认股权证、掉期和综合安排等。保险公司在涉及衍生工具的活动中,必须重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现金流量风险、运营风险和法律风险。
衍生工具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几点:①保险公司必须明确董事会和管理层的风险管理职责; ②保险公司必须建立有效的衍生工具风险管理系统; ③保险公司必须对衍生工具活动进行有效的内部控制和审计; ④保险公司必须提供有关衍生工具活动的充分信息。
4. 政策保险
【答案】政策保险是指为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并在政府的干预下开展的一种保险业务。它是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国家为促进有关产业的发展,运用政策支持或财政补贴等手段对该领域的危险保险给予保护或扶持的一类特殊形态的保险业务。政策保险的种类包括社会政策保险和经济政策保险两大类别。政策保险的基本特征包括:①政策保险介于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之间,其性质突出地体现在它的政策性上,政策保险通常不受各国商业保险法的具体规范和制约,也与社会保险法规政策没有关系,而是由另行制定的专门政策法规来规范。②政策保险的目的不是营利,而是为特定的产业政策服务的。③政策保险的业务经营有特色。
5. 定期寿险
【答案】定期寿险是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具体地讲,定期寿险在合同中规定一定时期为保险有效期,若被保险人在约定期限内死亡,保险人即
给付受益人约定的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届满时仍然生存,契约即行终止,保险人无给付义务,亦不退还已收的保险费。对于被保险人而言,定期寿险最大的优点是可以用极为低廉的保险费获得一定期限内较大的保险保障。其不足之处在于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届满时仍然生存,则不能得到保险金的给付,而且己交纳的保险费不再退还。
二、简答题
6. 简述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区别。
【答案】单独海损是指保险标的物在海上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造成的部分灭失或损害,即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这种损失只能由标的物所有人单独负担; 而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表现在:
(1)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由所承保的风险直接导致的船、货的损失,而共同海损是为解除或减轻风险,人为地有意识地采取合理措施造成的损失。
(2)损失的承担者不同。单独海损的损失,由受损者自己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则由受益各方根据获救利益的大小按比例分摊。
(3)损失的内容不同。单独海损仅指损失本身,而共同海损则包括损失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4)损失的构成不同。单独海损一般是指货物本身的损失,不包括费用损失; 而共同海损既包括货物牺牲,又包括因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而引起的费用。
(5)涉及的利益力不同。共同海损是为船货各方的共同利益所受的损失; 而单独海损则只涉及到损失方个人的利益。
(6)处理依据不同。单独海损依据的是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或法律,共同海损依据的是国际惯例。
7. 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的保险责任和赔偿处理原则。
【答案】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其中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1)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
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第一,碰撞责任,碰撞是保险车辆与外界静止的或运动的物体的意外撞击; 第二,非碰撞责任,分为自然灾害与意外事故。
②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
即保险车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了减少车辆损失,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限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在除外责任方面,保险人对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等导致的损失,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或违章行为导致的损失,被保险人车辆自身缺陷导致的损失,以及未履行相应的义务(如增加挂车而未事先征得保险人的同意等)的情形下出现的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2)车辆损失险的赔偿处理原则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赔偿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两种情况:
①全部损失
保险标的全部毁损或失去修复价值,或修复费用达到或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保险人推定全损。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若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款,计算公式为:赔款=(保险金额-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若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车辆的实际价值时,以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计算公式为:赔款=(实际价值-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②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是指保险车辆受损后未达到“整体全损”或“推定全损”程度的局部损失。如果保额是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的,不管保险金额是大于、等于还是小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一律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如果保额是按低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确定的,同样无论保额是大于、等于还是小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一律按保额与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费用。
③车辆数次部分受损的赔偿
车辆如果发生数次部分损失,保险人对每次部分损失都负责赔偿。只要每次的赔款加上免赔金额之和未达到保额,保险责任仍然有效,即使各次赔款加上免赔金额之和已超过保额。但如果发生一次部分损失,只要该次的赔款加上免赔金额之和达到保额,保险责任立即终止。
④施救费用的赔偿
施救费=实际施救费用×事故责任比例×(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实际施救财产价值)×(1-免赔率)
保险车辆损失最高赔款金额及施救费分别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计算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加免赔金额之和达到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但在保险期限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部分损失或费用支出,只要每次赔款金额之和未达到保险金额,其保险责任仍然有效。
(3)第二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机动车辆第尸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人身或财产受到直接损毁且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在此,保险的责任核定应当注意两点:一是直接损毁,实际上是指现场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各种间接损失不在保险人负责的范围; 二是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进行补偿,这两个概念是不同的,即被保险人的补偿金额并不一定等于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因为保险人的赔偿必须扣除除外不保的责杠或除外不保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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