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行政法学(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审判的法律依据
【答案】行政审判的法律依据是人民法院在解决行政争议时,确认所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法律标准和尺度。明确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意义在于:
①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行政法的立法;
②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实施监督,切实保证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 ③有利于行政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促使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在法律依据上的进一步协调。
2. 单方行政行为与职权行政行为
【答案】①单方行政行为与职权行政行为的含义:
单方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单方面运用行政权所作的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为、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事实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职权行政行为,或称主动性行政行为、积极行政行为,是指行政卞体依据其所具有的法定行政职权即可直接作出,而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作为启动前提条件的行政行为。
②二者的联系:
单方行政行为与职权行政行为是对行政行为所作的不同分类,其在本质上都属于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行为的一般特征,适用法律对行政行为的一般规则。
③二者的区别:
a. 分类标准不同。单方行政行为是行政行为以单方意志还是双方意志为标准的分类,与双方行政行为相对; 而职权行政行为是行政行为以是台具有主动性为标准的分类,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相对。
b. 内容不同。单方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为、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事实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职权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规划、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3. 行政程序
【答案】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所构成的一个连续过程。
行为方式、步骤构成了行政行为的空间表现形式; 行为的时限、顺序构成了行政行为的时间表现形式。所以,行政程序本质上是行政行为空间和时问表现形式的有机结合。
4. 受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
【答案】①受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含义:
受委托组织是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组织。
②受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别在于:
a. 性质不同。被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只能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活动; 被授权组织属于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活动。
b. 产生的依据不同。被委托组织的权限范围只能依行政机关的行政委托行为产生; 被授权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则由法律、法规的授权产生。
c. 行为的后果不同。被委托组织的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 被授权组织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5. 行政复议第三人
【答案】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请参加或者由复议机关通知参加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6. 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
【答案】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是指法律、法规未授权行使公权力情况下的社会公权力组织。社会公权力组织不仅可以因法律、法规授权(即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成为行政主体,而且可以因其依组织章程行使某些行政职能而成为行政主体。“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即属于后一种情况,即法律、法规对其没有明确授权,但它却可以根据自己组织的章程,对内对外行使一定的公权力,取得行政主体的资格。
7. 行政合同的直接磋商
【答案】行政主体根据行政合同的内容,与事先选择好的行政相对一方就行政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一致后订立行政合同的一种方式。协议适用于行政合同的内容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的情况,因此,其公开性程度较低。
8. 行政复议程序
【答案】行政复议程序是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各项步骤、形式、顺序和时限的总称。行政复议程序一般包括五个组成要素:
①行政复议的申请;
②行政复议的受理;
③行政复议的审理;
④行政复议的决定;
⑤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二、简答题
9. 简述“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许可法》中的适用。
【答案】(1)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
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
①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即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和公定力。
②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授益行政行为后,事后即使发现有违法情形,只要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错造成的,行政机关亦不得撤销或改变,除非不撤销或改变此种违法行政行为会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③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废止或改变己经作出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机关在作出撤销、废止或改变己经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决定前,应进行利益衡量。
④行政机关撤销或改变其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错造成的,要对相对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行政机关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撤销、废止或改变其合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这种撤销、废止或改变导致相对人损失,亦要对相对人的损失予以补偿。
(2)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许可法》中的应用
《行政许可法》从以下两个方面确立了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
①合法行政许可行为的信赖保护
《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己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J 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己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②违法行政许可行为的信赖保护
《行政许可法》第6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小予撤销。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违法行政许可行为的信赖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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