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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河南大学法学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

【答案】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是指法律、法规未授权行使公权力情况下的社会公权力组织。社会公权力组织不仅可以因法律、法规授权(即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成为行政主体,而且可以因其依组织章程行使某些行政职能而成为行政主体。“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即属于后一种情况,即法律、法规对其没有明确授权,但它却可以根据自己组织的章程,对内对外行使一定的公权力,取得行政主体的资格。

2. 行政主体法定代表人

【答案】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指依法代表行政主体从事行政行为和诉讼活动的个人。行政主体法定代表人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①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是个人而不是组织;

②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规定的,而不是人们自我商量确定的;

③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是依法代表行政主体的;

④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是行政主体的主要组成部分,与行政主体是同一法律人格,而不是双重人格。

3. 特别权力关系领域

【答案】特别权利关系领域是指行政主体基于特别的法律原因,为实现特殊的行政目标,在一定范围内对行政相对人具有概括的命令强制权力,而行政相对人却负有服从义务的行政法律关系范围。在特别权利关系领域内,具有三个特点:

①相对人义务的不确定性;

②权利主体可以以内部规则的形式限制相对人的自由权利,并享有对相对人的惩戒权;

③相对人缺乏法律救济途径。

4. 听证程序

【答案】听证程序是行政主体为了合理、有效地制作和实施行政决定,公开举行由全部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

听证的目的在于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通过公开、合理的程序形式,将行政决定建立在合法适当的基础上,避免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决定给行政相对人带来不利或不公正的影响。

听证程序具有如下特征:

①听证是由行政机关主持,并由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的程序。

②听证公开进行。

③听证程序适用于行政处罚领域,但并非所有的行政处罚案件都可以适用听证程序。

④听证程序的适用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

⑤组织听证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

5. 行政行为的拘束力

【答案】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效力,有关人员和组织必须遵守、服从。行政行为的拘束力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力一面:

①对行政主体的拘束力;

②对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

6. 行政赔偿标准

【答案】行政赔偿标准是指国家对行政侵权受害人支付赔偿金的标准。行政赔偿标准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对受害人的救济程度以及行政赔偿制度的社会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7. 公务员考核制度

【答案】公务员考核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对公务员的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等进行考察,作出评价,并以此作为使用、奖惩、培训公务员的依据,作为对公务员晋升增资依据的制度。

8.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答案】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以下内容:

①法院与诉讼当事人之间诉讼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确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从而解决行政纠纷。

②法院与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是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

二、简答题

9. 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含义及特征。

【答案】(1)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含义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的个人或者组织。《行政诉讼法》第二}一七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2)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

①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行政相对人或行政主体,叩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人们一般认为,行政诉讼第三人仅指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是,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

第二款的规定,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依据这一规定,行政诉讼的第三人不仅仅限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包括行政主体。

②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

这里的利害关系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且仅限于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第三人的显著特征,有无利害关系是确定第三人能否参加诉讼的唯一依据。

③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是在诉讼开始之后和审结之前。否则,就不发生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间题,这是与民事诉讼第三人共同具各的特征。

④行政诉讼第二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既可以主动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

10.简述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法律渊源。

【答案】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行政诉讼法的法律渊源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国际条约。《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3)《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4)《行政诉讼法》。

(5)其他单行法律、法规。

(6)正式有效的法律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7)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因而,民事诉讼法的规范有时也可以成为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11.简述行政机关侵犯公平竞争权的情形。

【答案】行政机关侵犯公平竞争权主要有以下情形:

(1)在竞争起点上设置障碍,限制外地商品流入本地市场,以及本地商品流入外地市场;

(2)不适当的经济辅助行为,比如不平等为一个企业提供贷款、销路、税收等方面的便利;

(3)强制搭售某一品牌或者强制消费者购买某一品牌的商品,该行为即侵犯了生产同种商品的其他厂家的公平竞争权;

(4)在没有对相关领域进行调查前所进行的不公平商检、屏蔽行为;

(5)信息歧视行为。比如对所掌握的信息只向一部分市场主体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