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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广西师范学院法学院诉讼法基本理论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紧急避险

【答案】紧急避险,是指行政机关为了使公共利益、相对人较大的合法权益免受现实的和紧急的损害危险,不得己而采取的损害第三人相对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2. 行政组织与行政主体

【答案】①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

②行政组织是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管理国家行政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机构体系。狭义指国家行政机关,广义包括国家立法、司法等机关中管理行政事务的机构,也包括企业、事业及社会团体中管理行政事务的机构。这一概念包含以下几层内容:

a. 行政组织是行政机关的综合体,是行政机关组成的有机系统。

b. 行政组织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设置的行政机关组成。

c. 行政组织是担当行政事务,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行政组织是行政主体的一种,除行政组织外,行政主体还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

3. 公务员回避制度

【答案】公务员回避制度是规定国家公务员回避的条件、范围、程序等法律制度的总称。我国的公务员回避制度,具有两个重要的特点:

①公务员回避制度具有强制性。回避,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所有公务员都必须遵守的,不论公务员本人是否愿意回避,都必须按规定实行回避。

②公务员回避制度具有事前预防性。即只要具备了回避的法定理由,不管实际上会不会产生对公务的不良影响,都必须按规定实行回避。

4. 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

【答案】①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的含义:

行政强制是指在行政过程中出现违反义务或者义务不履行的情况,为了确保行政的实效性,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由行政主体或者行政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以及人身、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②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a. 性质不同。行政处罚是在行政管理相对方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行政机关为其设定新的义务,直接影响相对方的实体权利义务的行为,本质上属于制裁性法律责仟。而行政强制以行政管理相对人拒不履行行政决定或法律规定的义务为前提,不添加新的义务,只是强制相对人履行原定的义务。

b. 目的不同。行政处罚的目的在十制裁相对人违反法律规定义务的行为,其着眼点在于对“过去”违反行为的惩罚;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督促义务人履行义务,其着眼点在于对“将来”义务内容的实现。

c. 原则不同。行政强制执行中的执行罚与行政处罚中的罚款类似,但二者有本质区别。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惩戒,因而处罚一般是一次性的,除非另有理由,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施以两次以上的处罚,即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而执行罚的目的在于强迫义务人履行义务,如义务人受执行罚后仍不履行,可再施执行罚,直到履行义务为止。

5.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答案】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而作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种非职权的行为。

行政指导具有以下三个特征:①行政性; ②多样性; ③自愿性。对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6. 行政管理关系

【答案】行政管理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和其他行政关系相比,行政管理关系有两个特点:

①行政管理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只能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②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7. 自然正义原则

【答案】自然正义原则是要求一切行使权力的人或团体公正行使权力的程序方面的原则,这个原则不仅适用于行政机关和法院。而且适用于各种社会团体。由于这是一个最低限度的公正原则,适用范围很广,因而称为自然公正原则。在英国普通法上,它包括两个最基本的程序规则:

①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力一意见,每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

②任何人或团体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8. 事前行政补偿

【答案】事前行政补偿指在实际损失发生之前实施的补偿,包括行政补偿决定及实施行为均发生在损失产生之前,以及行政补偿决定作出在实际损失发生之前而补偿的给付行为发生在损害过程之中或损害发生之后两种形式。

二、简答题

9. 简述“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许可法》中的适用。

【答案】(1)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

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

①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即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和公定力。

②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授益行政行为后,事后即使发现有违法情形,只要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错造成的,行政机关亦不得撤销或改变,除非不撤销或改变此种违法行政行为会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③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废止或改变己经作出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机关在作出撤销、废止或改变己经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决定前,应进行利益衡量。

④行政机关撤销或改变其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错造成的,要对相对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行政机关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撤销、废止或改变其合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这种撤销、废止或改变导致相对人损失,亦要对相对人的损失予以补偿。

(2)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许可法》中的应用

《行政许可法》从以下两个方面确立了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

①合法行政许可行为的信赖保护

《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己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J 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己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②违法行政许可行为的信赖保护

《行政许可法》第6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小予撤销。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