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河北大学政法学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
【答案】①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含义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它是一种赋权行为、解禁行为、依申请行为、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或者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②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联系
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通常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两个步骤,一般是确认在前,许可在后; 确认是许可的前提,许可是确认的结果。
③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区别
a. 行为对象小同。行政确认是指对行政相对人既有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的确定和认可,主要是指对身份、能力和事实的确认; 行政许可的行为对象是许可行政相对人获得为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一般来说,前者是业己存在,而后者是许可之前不得为之。
b. 行为的法律效果不同。行政确认中未被认可的行为或地位将发生无效的结果而不适用法律制裁; 而在行政许可中,未经许可而从事的行为将发生违法后果,当事人将因此受到法律制裁。即前者的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对今后仅是一种预决作用; 而后者的法律效果具有后及性,小具有前溯性。
c. 行为的意思不同。行政确认行为表明行政主体的态度是对某种状态、事件、物或行为予以法律上的承认、确定或否定; 而行政许可行为则是行政主体在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判断的前提下,对申请是否予以准许的行为。
d. 行为性质不同。行政确认属于确认性或宣示性行政行为,它仅表明现有的状态,而不以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为目的。行政许可,从其正常状态(即批准)而言是建立、改变或者消灭具体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形成性行政行为。
e. 内容不同。行政确认行为的内容具有“中立性”,它并不直接为当事人设定权利或义务,对当事人是有利还是不利,取决于确认时原己存在的法律状态或事实状态; 而行政许可行为则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它直接为申请人授益。
f. 方式不同。行政确认既有依申请的确认也有依职权的确认; 而行政许可则只能是依申请才能发生的行政行为。
g. 表现形式不同。行政确认一般只能以证书形式出现; 而行政许可的表现形式尽管以书面的形式为主,但也存在口头、默示等许可力一式。
2. 行政法制监督
【答案】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执法人员行使行政职权行为和遵纪守法行为的监督。
①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
②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执法人员;
③行政法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和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的行为。
3. 行政赔偿
【答案】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行政赔偿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①行政贴偿中的侵权行为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②行政赔偿是对行政过程中的国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
③行政赔偿的请求人是其合法权益受到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④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为国家,但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为致害的行政机关。
4. 行政申诉与行政诉讼
【答案】①行政申诉与行政诉讼的含义: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判决的诉讼制度。
《行政诉讼法》确定的行政申诉是: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可以随时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②行政申诉与行政诉讼的联系:
行政申诉是行政诉讼的发展,两者都是行政救济的方式,只是适用对象不同,一个是初次裁决,一个针对己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
5. 非法拘禁
【答案】非法拘禁,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拘留和行政强制措施以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
6. 可诉性不作为
【答案】可诉性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违反法律的规定未履行作为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①与可诉性不作为相对应的作为必须具有可诉性。与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终局裁决行为相对应的不作为不具有可诉性。
②可诉性不作为须涉及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涉及政治权利的不作为如无法律、法规特别规定,不具有可诉性。
③可诉性不作为是超过法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而不实施一定法定职责的行为。
7. 行政复议的撤回
【答案】申请行政复议是申请人的一项权利。申请人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这一权利,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但是这种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也可能影响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放任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完全出于自愿;
②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必须是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
③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必须经过行政复议机关批准。
为了维护行政复议活动的严肃性,规定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申请复议。
8. 行政诉讼的对象
【答案】行政诉讼的对象是指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所针对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的内容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包含以下三层涵义:
①行政诉讼只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立法机关、军事机关的职权行为,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审查。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方的行为也不是行政诉讼的对象。
②行政诉讼的程度和强度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法律评价,合法的予以维持,违法的予以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一般不审查。
③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去审查,即相对方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受理后,再通过审理行政案件,对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未经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进行审查。
二、简答题
9. 简述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
【答案】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法定证据依证据的不同形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书证
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文字、符号、图画等来表达一定的思想并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2)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外形、规格、质量、特征等形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即指利用录音、录像或其他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4)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的陈述。
(5)当事人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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