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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行为与政府行为

【答案】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所实施的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政府行为,又称统治行为、政治行为或者国家行为,特指有关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运用国家主权实施的行为。一般情况下,行政行为也是政府行为,但是,两者的主体、作用的对象、所属范畴都有着很大的区别。另外,行政行为中大部分是可诉的,而政府行为多为不可诉行为。

2. 国家赔偿责任

【答案】国家赔偿责任,简称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对受害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是从传统的民事责任分离出来的,现己发展成为一种独立的国家责任。《国家赔偿法》确立了包括违法归责原则和结果归责原则的多元归责原则。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主体、执行职务的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四个方面。

3. 行政程序的代理制度

【答案】行政程序的代理制度是指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主体不履行或无法履行法定义务时,依法由他人代为履行的制度。代理发生的前提是这种法定义务具有可替代性,否则就不能代理。

4. 可诉性不作为

【答案】可诉性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违反法律的规定未履行作为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①与可诉性不作为相对应的作为必须具有可诉性。与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终局裁决行为相对应的不作为不具有可诉性。

②可诉性不作为须涉及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涉及政治权利的不作为如无法律、法规特别规定,不具有可诉性。

③可诉性不作为是超过法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而不实施一定法定职责的行为。

5. 行政赔偿标准

【答案】行政赔偿标准是指国家对行政侵权受害人支付赔偿金的标准。行政赔偿标准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对受害人的救济程度以及行政赔偿制度的社会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6. 公务员回避制度

【答案】公务员回避制度是规定国家公务员回避的条件、范围、程序等法律制度的总称。我国的公务员回避制度,具有两个重要的特点:

①公务员回避制度具有强制性。回避,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所有公务员都必须遵守的,不论公务员本人是否愿意回避,都必须按规定实行回避。

②公务员回避制度具有事前预防性。即只要具备了回避的法定理由,不管实际上会不会产生对公务的不良影响,都必须按规定实行回避。

7. 裁量行政行为

【答案】裁量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具有灵活性的具体行政行为。与之相对的是羁束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和裁量行政行为的分类,对分析和认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具有一定的意义。在法律适用上,羁束行政行为只存在合法性问题,而裁量行政行为不仅存在合法性问题而且还存在公正性问题。

8.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答案】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而作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种非职权的行为。

行政指导具有以下三个特征:①行政性; ②多样性; ③自愿性。对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简答题

9. 简述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及其法律后果。

【答案】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一经作出不得随意废止。只有在下列情形下,才可依法定程序予以废止:

(1)法律依据变更。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被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

(2)情势变更。国际、国内或选择主题所在地区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继续施行将有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甚至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即原行政行为继续施行的条件不存在,必须废止。

(3)任务完成。行政行为已经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从而没有必要继续存在。

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后果: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从行为废止之日起失效。行政主体在行为被废止之前通过相应行为己给予相对方的权益不再收回,也不再给予; 相对方依原行政行为己履行的义务不能要求给予补偿,但可不再履行义务。行政行为的废止如果是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废除、修改、撤销或因形势变化而引起的,由此给相对人利益造成损失的,行政主体不负赔

偿责任但应给予相应的补偿。

10.简述行政机关侵犯公平竞争权的情形。

【答案】行政机关侵犯公平竞争权主要有以下情形:

(1)在竞争起点上设置障碍,限制外地商品流入本地市场,以及本地商品流入外地市场;

(2)不适当的经济辅助行为,比如不平等为一个企业提供贷款、销路、税收等方面的便利;

(3)强制搭售某一品牌或者强制消费者购买某一品牌的商品,该行为即侵犯了生产同种商品的其他厂家的公平竞争权;

(4)在没有对相关领域进行调查前所进行的不公平商检、屏蔽行为;

(5)信息歧视行为。比如对所掌握的信息只向一部分市场主体公开;

(6)妨碍市场主体对某一个交易机会的平等争取。比如对于排他性许可,在未举行比较听证之前就许可给某个申请人;

(7)不法的行政确认,一个企业要求行政机关确认另一个企业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但行政机关不予确认、不予答复或者确认该企业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11.简述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如何确定的?

【答案】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其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指控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主体。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被申请人主要有以下情形: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申请复议的,该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2)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

(3)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该组织是被申请人。

(4)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5)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6)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7)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8)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12.结合《国家赔偿法》,简述我国行政赔偿的基本范围。

【答案】(1)行政赔偿范围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①国家对行政活动中哪些损害相对人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