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共同诉讼
【答案】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一力一或双力一人以上的诉讼。称为共同诉讼。原告为一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统称为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的构成条件有:
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必须是二人以上;
②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
2. 举证责任
【答案】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指由法律预先规定,在行政案件的真实情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提供小出证明相应事实情况的证据则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主要由被诉的行政主体一方承担。行政诉讼在举证责任范围上具有以下特点:
①行政诉讼中,被告举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②被告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并不意味着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一切事实都负举证责任,而只是在确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必须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③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对其所主张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负举证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原告不负任何举证责任;
④第三人的举证范围,理论观点与实务做法通常是根据第三人的诉讼法律地位确定不同的举证责任。
3.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答案】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是指在发生行政争议后,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或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行政主体。当事人具有以下特征:
①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②与案件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
③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
4.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答案】①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概念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行政补偿义称行政损失补偿,是法律设立的对行政主体合法行政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损失而对相对人实行救济的制度。
②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
a. 引起行政补偿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而引起行政赔偿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b. 引起行政补偿的行为属于积极实现国家行政目标的行为,而引起行政赔偿的行为则是没有任何积极意义的、应予避免的行为;
c. 引起行政补偿的行为通常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既包括行使行政权力的公务行为,也包括非行使行政权力的其他公务行为,而引起行政赔偿的行为只是行使行政权力时发生的行为;
d. 引起行政补偿的行为有时可以是被补偿人的行为(此时补偿义务机关是受益人,而非侵权人),而引起行政赔偿的行为不可能是受害人的行为。
5. 行政合同
【答案】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人就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而成立的一种双方行为。
行政合同是现代行政法中合意、协商等行政民主精神的具体体现。行政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①行政性; ②合意性; ③法定性。
6. 变更判决
【答案】变更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人民法院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①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处罚行为,对不是行政处罚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能变更; ②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7. 行政赔偿方式
【答案】行政赔偿方式是指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具体形式。行政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原则,以恢复原状为例外。我国行政赔偿的方式有三种: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
8. 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
【答案】①行政法主体是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一一组织和个人。
a. 作为行政法主体的组织首先指国家行政机关。除了国家行政机关以外,也包括作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其他国家机关、可与行政机关一道作为行政主体的社会公权力组织,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
b. 作为行政法主体的个人包括在行政机关和其他公权力组织中行使行政职权的国家公务员、其他行使国家公权力和社会公权力的人员以及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等。
②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
③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④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二、简答题
9.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由哪些步骤构成?
【答案】行政强制执行是指个人、组织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有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是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一般须经过下列程序:
(1)调查。在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前,必须认真进行调查,查清个人、组织是否有不执行义务的故意。根据调查情况,主管行政机关再作是否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
(2)审查。为防止损害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必须经主管领导或上级行政机关审查。
(3)通知和告诫。在正式强制执行以前,为使法定义务人有再一次卞动履行义务的机会,应该发出通知和告诫,最后确定法定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时间,这样做,体现了强制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执行。法定义务人在限定时间内仍不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就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属于代执行的,执行费用由法定义务人承担。
10.什么是国家行为? 《行政诉讼法》为什么排除当事人对国家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1)国家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国家行为,是涉及国家根本制度的维护和国家主权的运用,由国家承担法律后果的政治行为。它的内容和范围是可以不断变化的。国家行为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
①国家行为是一种政治性的行为。
②国家行为的后果由整体意义的国家承担。
③国家行为是极其严肃的行为,它的实施关系到国家的整体利益和国际声誉。
(2)排除当事人对国家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因
从各国的实践看,国家行为通常由议会加以控制或纳入宪法审查的范围,而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原因是:
①国家行为有其特殊性,它不仅涉及到相对人的利益,而且涉及到国家的整体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关系到国家的荣誉、尊严甚至存亡,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受到损害,而使国家行为无效。
②国家行为通常以国家的对内、对外的基本政策为依据,以国际政治斗争的形势为转移,法院很难做出判断。
③国家行为的失误通常只由有关领导人承担政治责任,而政治责任的承担只能通过立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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