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702法理学之《法理学》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 摘要
一、简答题
1. 结合我国的法律传统和现实,谈谈你对正当法律程序的工具性价值和内在独立价值的理解
【答案】正当程序既具有工具性价值,更具有内在的独立价值。工具性价值往往指其在实现好结果如在形成一项表达民意的立法、合理的行政决定或公正的司法判决方面的有用和有效,这种下具性价值还可细分为功利性的和道义性的:前者如实现效率、增进福利等,后者如发现真实、解决争端、恢复秩序、制约权力、保障权利、实现公正、提升法律权威等。内在的独立价值根本上指的是由马修所阐发的“尊严价值”。
在统合的意义上,可将正当程序的主要价值概括如下:
(1)促进实体目标的实现
这包含三层意思:①这些实体目标,应是法治社会所追求的,如立法对民意的体现、对社会生活需求的满足、对利益和负担的公平分配; 行政决定对行政相对人意见和主张的考虑、对秩序的维护、对效率的促进; 司法判决对真实的发现、对纠纷的解决、对违法的惩治、对秩序的恢复、对权利的补救、对正义的实现等。②以参与、中立、对等、理性、自治和及时终结性为要素的正当程序对这些目标实现的促进是最大程度的。③正当程序是通过其过程本身的正当来实现这些实体目标的,通过过程本身的正当实现结果的正当,是法治重要的品德。
(2)增进效益和福利
一个能够保证充分参与、对等、中立、理性交涉、自治和及时终结性的正当程序,可在限制态意的同时提供理性选择的自由和纠错的可能,故而可在最少“直接耗费”的条件下将“错误耗费”降到最低,使得冲突的解决不仅是有效的,而且是有效率和效益的。同时,在经由正当程序产生的决定可以获得较高认同和接受的意义上,正当程序所促进的效益不止是经济的,也是社会的。
(3)限制权力悠意以保障权利
正当程序内在地具有通过分权限制权力悠意的特性:对立面的设置、角色的分派、程序的分化和中立以及由它们所带来的功能自治,是一种决定权分散的权力牵制结构; 程序的公开、理性、当事人在信息对等基础上对程序的充分参与及其对结果的实质性影响,构成对决定者或程序指挥者进行制约的力量。程序对权力态意的限制并不以对自由选择的排斥为代价,相反,正当程序既限制态意又不排斥理性自由选择,在保障参与性程序权利实现的同时也使实体权利实现获得最大可
能,因应了现代法治控制权力、保障权利的需求,也是程序控权在当代己成实体控权模式之外一种重要模式的缘由。
(4)保证决定的正当化
正当程序具有说服和证明的力量,其不仅有助于实现实体结果,而且可以使经由程序做出的决定或选择正当化,具有权威性、有效性和可接受性,获得普遍的确信和承认。在正当程序得以实施的前提下,程序确实能够发挥赋予决定结果以正当性的作用。这包括:一方面使蒙受不利结果的当事人不得不接受该结果的作用,这不是来自决定内容的“正确”或“没有错误”等实体性理由,而是从程序过程本身的公正性、合理性中产生出来的; 另一方面过程本身的直观公正对社会整休也产生正当化效果,即所谓“看得见的正义”之意。不仅如此,一个充分参与、理性交涉、公开论辩的程序,一个各方主张或异议都得到充分表达、相互竞争的多种价值或利益都得到综合考虑和平衡的程序,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吸收不满、缩小事后怀疑和抗议的余地、减少决定者事后被诉追的风险,进而获得由程序正当化带来的决定或选择的正当化。这种由过程的正当证明结果的正当是法治的合理性所在。
(5)对尊严的尊重
这是正当程序内在的独立价值,是其离开结果甚至离开对结果的正当性证成的独立价值。人的尊严一般可理解为独立、自主、平等和对私域的尊重,尽管程序在促成实体目标及其正当化方面也体现了对人的这种尊严的尊重,但作为独立价值,这里所强调的是离开关于结果的判断,正当程序自身所内蕴的对于人的尊严的尊重:对立面的设置、角色的分化和独立、理性论辩的程序安排以及基于论辩交涉的决定权分散,是对人独立自主地位的承认和确证; 利益受决定影响的程序参加者平等地参与决定制作过程,实质性地影响决定,是人作为自主、负责的理性和道德主体被尊严对待的制度性表达; 中立的决定者、平等的发言机会、对等的信息武装,是对程序参加者拥有平等人格和尊严的承认和尊重; 程序的公开和信息的充分,是不将人视作可随意处置的客体,而将之视为可自主地根据信息进行理性判断和预期的自治主体的制度装置; 同样,因为对个人私生活选择、私德空间、私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的尊重,才有了公开原则的例外,以及对公权行使者职业操守的特殊要求。正当程序对尊严的尊重是正当程序内在道德性的根据。
2. 辨析: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法在本质上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
【答案】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法在本质上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与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种种观点,形成鲜明对照:
(1)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
在资产阶级法学家的论述中,法是意志的体现,法以利益为基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准则,这些方面都论述到了。但是,这些论述都没有把法与统治阶级联系起来,揭示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以统治阶级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是从统治阶级的立场,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主张和价值标准,来调整社会关系的,因而都没有抓住法的本质或实质。
(2)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
法与国家的关系是法学的一个原则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就不可能科学地说明法的问题。资产阶级法学家从来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他们往往把那些与国家没有直接联系的社会规范(非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当做法,混淆了法与非法的界限,同时掩盖了资本主义国家的阶级本质。
(3)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联系
资产阶级法学家往往是在抽象的“人性”、“精神世界”或“权力意志”之中寻找法的本源。与他们不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则深入到法的背后寻找法的本源,揭示法的本质,指出法的关系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只有理解了每一个与之相应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且从这些物质条件中被引申出来的时候,才能理解。”
由于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国家、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必然联系,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引起了法学理论的根本变革。
3. 如何认识法的内容与形式?
【答案】(1)法的内容法的内容是指构成法的各种内在要素,包括法律规范内容和法律技术内容两大部分。①就法律规范内容而言,其核心部分就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②就法律技术内容而言,其主要包括法的各种概念、术语,法的内在逻辑及其联系等。从结构上看,法的内容又可分为三个层次:①最低层次为“法律规范”; ②“法律部门”; ③一国的法律规范的统一整体,即“法律体系”。
(2)法的形式
法作为社会关系的法律表现具有一定的形式,包括结构形式、表现形式和实现形式。
①法的结构形式是一个国家法的内在结构。任何国家的法都是由法律规范组成,法律规范是一个国家法的最基本的构成单位。
②法的表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外在表现,即法律渊源。在历史和现实中具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习J 质法、判例法和制定法。
③法的实现形式表现法通过什么方式作用十人们的行为。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即法的实现形式是通过确立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与义务,通过法律关系调整社会关系。通过这种形式把法律规范的一般规定落实到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中。
二、论述题
4. 简述法律解释与法律修改的区别。
【答案】法律解释,就是指对法律条文所表述的法律规范的内容、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的理解和说明。
法律修改,严格意义的法律修改是近代民主政治的产物,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现行法律的某些部分加以变更、删除、补充的方法。法律解释与法律修改具有以下区别:
(1)二者的主体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