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702法理学之《经济法》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 摘要
一、简述题
1. 简述金融监管概念及其目的。
【答案】(1)金融监管概念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总称。
①金融监督是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的全面性、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和发展。
②金融管理是指金融主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动。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施的监督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在上述涵义之外,还包括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内容。
(2)实施监管的目的
①维持金融业健康运行的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业的风险,保障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促进银行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②确保公平而有效地发放贷款的需要,由此避免资金的乱拨乱划,制止欺诈活动或者不恰当的风险转嫁。
③金融监管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贷款发放过度集中于某一行业。
④银行倒闭小仅需要付出巨大代价,而且会波及国民经济的其它领域。金融监管可以确保金融服务达到一定水平从而提高社会福利。
⑤中央银行通过货币储备和资产分配来向国民经济的其他领域传递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可以保证实现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时的传导机制。
⑥金融监管可以提供交易账户,向金融市场传递违约风险信息。
2. 简述社会公共性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又称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概念、特征及其种类。
【答案】(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经济法主体,又称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据经济法享有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组织体和个人。该定义中有下述要点:
①经济法主体是由经济法赋予法律资格的社会实体。
②经济法主体是存在于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的主体。
③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
①主体外延的广泛性
凡依法参加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各种经济关系的组织体和个人,都能成为经济法主体。因而,经济法主体的存在范围非常广泛,遍及国民经济中工业、农业、商业等各个领域,以
及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各个环节。
②主体资格的重叠性
经济法领域有多种经济法律关系,如市场监管法律关系、宏观调控法律关系、社会组织内部法律关系等,各种经济法律关系都有其特定的主体资格。同‘社会实体往往同时参加多种经济法律关系而分别具有不同的主体资格。并且,有的经济法律关系具有混合性,同一社会实体参加这种经济法律关系,就兼有两种或多种主体资格。③主体形态的多样性
主体的法律形态,即法律所确认的主体的社会存在形态。不同的法律形态,即表明不同的主体组织制度。经济法对主体形态的设计,遵循的是具体人格的思路,而非抽象人格的思路。
④主体能力的差异性
主体的法律地位由主体的能力所支撑。在经济法的假设中,主体间不具有匀质性,即不同主体在经济能力、认知能力、信息能力、技术能力或控制能力等方面存在差别。正是基于这种差别,经济法律关系往往不是平等主体问的关系,为实现不平等主体间的实质公平,在立法上实行倾斜政策。
(3)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包括“政府一社会中间层一市场”三层框架,是在政府与市场互动的过程中,由于派生出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社会中间层而形成的。它表明,政府与市场之间不完全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往往通过一定中介发生联系。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非政府公共组织大量涌现,既履行了原来由政府承担的某些职能,也替代了原来由市场主体享有的某些职能。在我国,“三层框架”已通过立法进入相关的体制设计。因此,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主要包括经济管理主体、市场主体和社会中间层主体三类。
3. 简述消费者的具体权利。
【答案】(1)保障安全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它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悉真情权,或称获取信息权、知情权、了解权,是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指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
(5)依法求偿权,指消费者在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并获得赔偿的权利。
(6)依法结社权,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接受教育权,又称获取知识权、求教获知权,是从知悉知情权中引申出来的一种消费者权利,它是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获得尊重权,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此外,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二、论述题
4. 试述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和规律。
【答案】任何法律部门的产生,都需要主客观两方面条件,缺一不可。某一法的部门或门类产生的客观条件,是社会在发展中出现了需要以不同于以往的法律原则制度来规范的某些社会关系,并有了相应的司法实践或成文法规。主观条件是由法学家对业已出现的客观社会经济条件和法律法规进行总结、解释和归类,形成相应的法学理论或学说,并在相当程度被学界和社会所接受。因此,仟何法律部门的形成,都是社会经济、法制客观条件和有关主观学说结合和共同作用的结果。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和规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化生产和生产关系的矛盾。
从根本上说,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仍是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资本主义的社会经济不断提出社会化的要求,为了消弧私有制与它的不兼容,使得资本主义经济法必然产生。社会主义实践首先选择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虽然有超越社会经济的自然要求、以行政或“家长式”方式堰生产力之苗而助长之嫌,但以公有财产决策和利用的分散化、民主化、社会化和法制为基本标志的社会主义改革,则决定了社会主义经济法的产生。
(2)社会化导致现代国家对经济的介入广泛而深化。
由于生产和经济的社会化,经济关系口益复杂,社会上各种层次的主体之间,以及不同个体与社会整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和经济行为的冲突,要求在经济领域内必须有一定的经济调节和利益协调的中心,从社会利益出发实行必要的经济管理和监督。在国有及公有制领域,更要求有一个公共机构,来承担本质上内在于再生产过程,属于社会层面上开展协作劳动的经济管理职能。这样的中心或机构,只能由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来充任。国家的职能活动多是通过立法手段实现的,现代经济法因此而产生。
(3)“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的协同并用。
无论在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只有当国家调节之手和市场调节之手这两只手协同并用时,单靠民法和行政法难以解决市场运行过程中的规制与调控问题,经济法才有产生和存在的客观基础。
(4)经济民主与经济集中的对立统一。
这对矛盾既存在于经济基础之内,也表现在上层建筑之中。国家调节之手和纵向经济关系往往体现着经济集中,市场调节之手和横向经济关系则意味着社会个体的经济民主。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经济法,都是在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中产生的。
(5)法和法学自身发展的逻辑。
法和法学属于上层建筑范畴,但其产生以后又具有自己的相对独立性。法和法学问世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