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吉林大学637综合(法理学、犯罪学、刑事诉讼法学)之《刑事诉讼法》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 摘要
一、简答论述题
1. 我国古代的刑事诉讼有什么特点?
【答案】中国古代的刑事诉讼制度,从夏商至于明清,内容丰富,精华与糟粕并存,反映了以儒家为主导的古代思想的影响,也体现了古代司法活动长期积累的经验,并反映了在司法活动中的专制集权制度的本质和特征。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的特点:
(1)以儒家思想为刑事诉讼法制的思想基础。中国古代的法制建立在伦理原则的基础上,礼教构成了国家的总的精神,儒家学说的主导地位促成了这一局面的形成。孔子重德治、礼教、人治而不重法治,主张德主刑辅,但孔子及后世儒家针对诉讼提出了一系列主张,对刑事诉讼产生了重大影响,诉讼法的一此内容和司法的一此实际事例直接反映了这种影响。
(2)君主掌握最高司法权。在古代中国,君主拥有无限权力,这些权力被宣扬为神授和至高无上,司法权也是由君主掌握成为其独裁专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君主言出法随,可以运用自己掌握的生杀大权,将罪不该死的人逮捕治罪甚至处死,体现了专制制度的专横性、残酷性,也可以任意宽免罪犯、平反冤狱。
(3)司法与行政不分,行政官兼理司法。中国古代没有形成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的局面。中央司法机关主要职责是办理狱讼案件,但需要绝对服从于君主的命令,并一般受制于家宰、)}相、三省等中央行政中枢。地方司法机关则与行政机关往往为同一机关,司法官同为行政官。司法只不过被看做行政事务的一部分,这种君主专制制度下权力一体化的权力结构,有利于君主对司法权的控制,发挥着为封建统治服务的功能。
(4)维护封建特权和伦理纲常。在中国古代的刑事诉讼中,统治阶层拥有种种特权,法律面前实行公开的不平等,八议制度和诉讼代理制度等诉讼制度是这种不平等在诉讼中的典型表现。
(5)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分,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基本不分。中国古代法典,诸法合一,实体法与程序法没有分开,即使户婚纠纷也以刑罚为解决手段,因此严格地说,诸法合为刑法。刑事诉讼法是在刑律中加以规定的,体现为对违反诉讼断狱的程序的刑罚处罚。
(6)实行纠问式诉讼,刑讯具有法定性。中国古代没有设立专门的控诉机关,也不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审判机关主动依职权追究犯罪,没有专门的侦查机关,承审官常常集侦查、控诉、审判于一身,原告、被告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没有诉讼主体地位,诉讼权利不足,被告人基本上没有诉讼权利,属于被追查、拷讯的对象。中国古代诉讼重视口供,以口供作为定案的主要依据。
在通常情况下,没有认罪的口供,则不能定案。为获取口供,立法者、司法者都视刑讯为必要的诉讼手段,在法律中加以明确、详密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广泛适用,甚至成为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
(7)具有慎刑狱的司法精神。为了保证案件得到公平、正确处理,防止误判错杀,并平反冤案,通常都确立了一系列的制度,主要包括法官责任、会审制度、直诉制度、死刑复核复奏制度、录囚制度等,这些制度不仅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发挥了有益的作用,至今仍然有着借鉴的意义。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2. 二审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如何处理?
【答案】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全面审查原则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全面审查后根据不同的情况做出不同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第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重新判决,并在判决中阐明改判的根据和理由。
(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由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但是,此种情况下的发回重审以一次为限。
(4)发现一审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①违反法律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②违反回避制度的;
③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④‘申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⑤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如遇第①、②、④种情形时,应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对第③、⑤种情形若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发回重审; 反之,若违反诉讼程序的程度较轻,且并未发生审判不公正的结果,则可由二审法院根据情况酌定是否发回重审,并辅以审判监督函等形式予以指正。
(5)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应当判处被告人死刑的: ①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②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另外,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按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对其判决、裁定仍可上诉或抗诉; 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3. 论不起诉。
【答案】(1)不起诉的概念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2)不起诉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①法定不起诉
a.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
b.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c. 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d.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e.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f.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②酌定不起诉
a. 酌定不起诉的条件
第一,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b. 酌定不起诉的情形
第一,犯罪嫌疑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己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第二,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第三,犯罪嫌疑人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过当而犯罪的;
第四,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第五,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
第六,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第七,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第八,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第九,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符合法律规定不起诉条件的。
③证据不足不起诉
a. 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b. 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c. 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d. 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e. 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除了上述实体上证据不足的条件外,此种不起诉的前提是案件必须经过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经过第一次补充侦查,证据还不足,检察机关可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退回补充侦查; 经过第二次补充侦查,证据仍然不足,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