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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兰州大学法学院852诉讼法学(含刑诉、民诉、行政诉讼法)之《刑事诉讼法》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摘要

一、概念题

1. 举证责任

【答案】举证责任是指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由控辩双方承担的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责任,如果不能提出证据或提出了证据但达不到法律规定的要求,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后果。其内容包括:

①公诉案件中公诉人负有举证责任。《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刑事诉讼的过程是国家主动追究犯罪,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公诉案件检察院承担举证责任是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 公诉案件检察院承担举证责任是基于被告人在诉讼中所处的特殊地位之考虑。

②自诉案件中自诉人负有举证责任。

③被告人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不承担举证责任。

2. 证明责任、证明标准

【答案】(1)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的概念

①我国刑事诉讼上的证明责任从两个层面上来界定,即举证责任和证明职责。举证责任是指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由控辩双方承担的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责任,如果不能提出证据或提出了证据但达不到法律规定的要求,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后果。证明职责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司法工作人员基于国家对其职责要求,在刑事诉讼中应承担的证明义务。

②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法定的证明程度等,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认定案件事实所要求达到的程度或标准。刑事证明标准则是指刑事诉讼中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所要达到的程度。运用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证明标准的制定与把握是关键,而且直接关系到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和诉讼纠纷的公正解决。我国的证明标准在立法上则表述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的区别

证明责任强调的是承担举证和不能举证时的败诉后果的主体,证明标准强调的是认定犯罪所要达到的标准和程度。

3. 减刑

【答案】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内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其刑罚的一种制度。减刑既可以减少原判刑期,也可以将原判较重的刑种改为较轻的刑种。但是,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以及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13年。

4. 延期审理、中止审理

【答案】(1)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于遇到了影响审判继续进行的情况,法庭决定

将案件的审理推迟,待影响审理进行的原因消失后,再继续开庭审理。

(2)中止审理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情况或出现某种障碍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而将诉讼暂时停止,待有关情况或障碍消失后,再恢复诉讼的制度。

(3)延期审理与中止审理的区别:

①适用的法定情形不同。适用延期审理的情形包括:a.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b. 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c ,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适用中止审理的情形包括:a. 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b. 被告人脱逃的; c. 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d. 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②诉讼文书不同。延期审理用决定作出,而中止审理用裁定作出。

③是否需要申请不同。当出现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时,当事人须向法院申请; 而中止审理则不用。

④期限的计算不同。延期审理的期限计算情形复杂; 而中止审理一律是暂停计算。

⑤适用的阶段不用。延期审理则只能适用于开庭审理阶段。诉讼中止可以发生于诉讼程序开始以后一直到判决作出以前的任何诉讼阶段。

⑥适用的效果不用。延期审理只是将案件开庭审理的日期推延,有关诉讼活动并不因此停止。而诉讼中止将造成案件诉讼程序的中途搁置,受诉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的有关案件的一切诉讼活动都应停止进行。

⑦恢复审理的确定性不同。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来自于诉讼之中,受诉法院一般可以确定或者推测下次审理的时间。而诉讼中止的法定情形来自于诉讼以外,何时恢复诉讼,受诉法院通常很难左右。

5. 审查起诉

【答案】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受理后,依法对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以及适用的法律等进行审查核实,并做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其内容包括:对移送起诉案件的受理; 对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进行全面审查,监督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纠正违法情况; 通过审查依法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等。

6.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

【答案】《两权公约》第14条第3款规定:“(任何人)不被强迫做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包含两层含义:

①不得以暴力、威胁、利诱和其他方法迫使犯罪嫌疑人及证人等自证其罪;

②被追诉人享有沉默权,可以拒绝陈述。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体现了诉讼的民主性和文明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仟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此外《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还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和程序。

二、简答题

7. 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什么特点?

【答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适用《刑事诉讼法》对普通刑事案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但由于未成年被告人的特点,《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又规定了一些特别要求,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

(1)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承办。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中级以下(含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与其他审判庭同等建制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

(2)切实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辩护权。

人民法院在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切实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向他们讲清并使其听懂在诉讼中都有些什么权利。还应当保障未成年被告人得到法律援助。法庭审判时,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以保证审判公平、公正地顺利进行。

(3)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人民法院在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4)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5)审判中充分尊重未成年。

对未成年被告人在法庭上不允许戴戒具,可以坐着回答问题。审判人员讯问未成年被告人时,语言应当通俗易懂,便于未成年人理解。不允许对未成年被告人训斥、讽刺或威胁。

8. 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背景以及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案】(1)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背景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步与发展,刑事诉讼法的第二次修正又被提上议事日程。2012年3月14日上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决定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此次修正《刑事诉讼法》增、删、改共计149条,其中增加66条,修改82条,删除1条。主要修改内容是:

①在刑事诉讼法第2条中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②改革完善辩护制度,赋予侦查阶段聘请的律师以辩护人地位,强调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并重,将法律援助制度延伸到侦查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