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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838法学综合二之《商法》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航次租船合同

【答案】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2. 基本商行为与辅助商行为

【答案】基本商行为是指直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商行为,如买卖商行为。

辅助商行为是指其行为本身并不直接达到商主体所要达到的经营目的,但却可以对以营利为目的的商行为的实现起辅助作用,如广告行为、代理行为等。辅助商行为作为一种从属性商行为,它是相对于主商行为而言的。其实,从事辅助商行为的主体本身也是为了实现一定的营利目的而实施此行为的。

3. 商事自治规则

【答案】商事自治规则是指商主体就其组织、运作、成员的权利义务、相对人权利义务等内容自主制定的,不与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相冲突的规则。其具体形式主要有:①公司章程; ②交易所业务规则; ③一些商主体预先制作的定型合同条款。

4. 海上拖航合同

【答案】海上拖航合同,又称海上拖带合同,是指承拖方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费的合同。海上拖航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承拖方和被拖方。承拖方以自己的或者租用的船舶为相对方提供海上拖航服务,并按约定收取费用。可见,海上拖航合同既不同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也不同于海上救助合同,是一种独立的海商合同。

5. 商号废止

【答案】商号的废止是指商号因不再被使用而从法律上失去效力的事实状态。一般认为商号之废止分为三种情形:①实施了商号申请登记或预先登记者,在登记之后不再使用该商号,该商号或通过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而废止,或因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而自行废止。②因商主体发生变更,商号同时变更,原有商号废止。③商主体未发生变更,但商号发生变更,原有商号亦废止。这方面的情况包括商主体发生继受经营,继受人使用新商号,原有商号则废止。

二、简答题

6. 甲某退休后,开始领取退休金,此外还领取人寿保险金,请问甲某参加的这两种保险有哪些区别?

【答案】甲某领取的退休金属于社会保险,领取的人寿保险金属于商业保险中的人身保险,二者的区别具体分析如下:

(1)保险的实施形式不同

社会保险属于强制保险,社会成员均必须参加,表现为国家对个人意愿的干预; 商业保险属于自愿保险,是在自愿原则下,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卜,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关系。

(2)保险费的支付主体不同

社会保险的保险费由个人、单位和社会三方共同支付; 商业保险的保险费完全由投保人个人支付。

(3)给付保险金的条件不同,退休金在退休之后即开始给付; 而人寿保险的保险金则是在满足保险合同的约定期限时开始给付。

7. 简述新形势下我国保险监管制度的调整。

【答案】对保险业的监管大致有两种方式,严格监管和松散监管。严格监管是传统的监管方式,发展中国家一般都采取或曾采取这种监管方式。在严格监管下,所有保险活动都受到保险监管机构的全面监管,包括市场准入、保险条款和费率以及保险资金运用等。松散监管是对偿付能力的监管,目前发达国家大多数采用这种监管方式,在松散监管下,监管机构放松对保险产品、保险费率、保险业务甚至市场准入条件的约束,而将主要精力集中在与偿付能力有关的事项上。新形势下我国保险监管制度的调整:

(1)建立适度监管的保险监管体制

我国目前实行严格监管,保险监管对保险业本身的发展是有利的,不受任何监控的保险活动潜藏着无序和混乱的危险,但过严的监管措施可能会阻碍保险业的发展。当没有监管时,就不存在监管成本; 监管程度低,监管的成本也低; 监管程度的增强,监管成本也将增加。同时,当监管程度低,市场的无序和混乱会降低保险市场的收益; 随着监管程度的增加,市场运作规范,保险业收益相应提高; 而当监管过分严厉时,则会抑制保俭需求,制约保险业发展规模,使得收益下降。可见,适度的监管才能使保险市场的收益达到最大而成本最低,监管程度过低或过高都不利于保险资源的最佳配置。

(2)完善保险监管体制

监管体制是否完善直接关系到对保险业监督管理的完整和有效程度。完善的监管体制并不意味着管理越严,监管就越完善,对某一方面的严厉管制可能会破坏监管体系的完整和有效程度; 完善的监管体制也并不意味着能保证保险公司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完善的监管体制是保险监管机构所追求的目标,但应避免为完善而完善,造成成本增高,收益下降,乃至监管失灵。目前完善我国保险监管体制应从以下四方面入手:

①创造一个规范、公平的保险业发展环境;

②改进保险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法,加入WTO 以后,我国保险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法应与国际接轨;

③明确保险监管的最终目标,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是我国保险监管的最终目标;

④制定系统而全面规范外资保险机构的法律法规。

8. 简述代理的三方面关系。

【答案】代理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它由三方当事人构成。首先是本人,即被代理人; 其次是代理人; 最后是相对人,又称第三人。

(1)代理人与本人之问的关系

代理人与本人之间可能存在监护关系、财产代管关系、委托合同关系、合伙合同关系、劳动合同关系、雇佣合同关系等。

(2)本人和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在直接代理中,本人与相对人之间存在与代理行为相对应的诸种民事法律关系。在间接代理中,一旦本人依《合同法》第402条直接介入或依《合同法》第403条行使介入权,或相对人依《合同法》第403条行使选择权,本人与相对人之间也可存在与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相对应的诸种法律关系。

(3)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在直接代理中,因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通常并不发生任何法律关系。在间接代理中,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存在与代理行为相对应的诸种法律关系。

9. 试述表决权的代理行使中的法律规制。

【答案】表决权的代理行使,是指股东可以不亲自出席而委托他人代为出席股东会,代其行使表决权。我国《公司法》也对表决权的代理行使进行了规制,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1)我国《公司法》的法律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107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但是,我国《公司法》对委托代理的条件、程序等均未作出规定。可见,我国的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该条在实践中,便有许多问题值得探讨。

(2)对表决权代理行使中的法律规制的具体探讨

①代理人的资格问题

我国《公司法》对于行使表决权的代理人资格并未作出规定,解释上可认为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者均可为股东的代理人,而不论其是否是公司的股东。这样做,既可以方便股东代理权的行使,又不至于使代理权集中于某一组织,从而操纵股东会议决议。

②代理人的人数问题

为防止一人同时委托数个代理人而导致的表决权分散行使,不少国家的立法将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人数限定为一人。我国《公司法》对此未予明确,但在学理上亦应作同样的解释。如果委托书发生重复时,应以最先送达者为准,但股东声明撤销前一委托书的不在此限。

③委托书的效力期限问题

委托书是一次性有效或是长期有效,我国《公司法》对此未置可否。但不少国家和地区的公司立法均要求股东对代理权之授予须于每次股东会召开前分别为之,不得授予概括的代理权,以防止少数人不正当地操纵股东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