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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新疆师范大学法学院702法学综合一之《商法》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上市公司收购与兼并、合并

【答案】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收购人)旨在获得特定上市公司(日标公司)股份控制权或将该公司合并所进行的批量股份购买行为;

兼并是指一企业通过购买另一企业资产或股份,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取得另一企业的控制权,或将另一企业合并的行为;

合并,是兼并的一种结果,是收购行为可以选择的一种结果,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达成合意,归并为一个公司或创设一个新的公司的法律行为。

收购与兼并相比,目的是相同的,但收购仅是兼并的一种手段或方式。企业兼并除了通过收购股份的方式外,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实行,如资产或股份的受让、股权或经营管理权的委托等。

2. 商事个人

【答案】商事个人,又称商个人、商自然人、个人营业,是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商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自然人。商个人应当具有商人和自然人双重身份。作为自然人应当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作为商人应当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或物质基础。个人从事商事活动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一般须履行登记,获得法律认可后方可实施商行为。在我国,商个人主要分为: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个体承包经营户。

3. 开业登记

【答案】开业登记又称设立登记,是指商主体的创设人为设立商主体而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由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法律行为。商主体开业登记通常涉及以下内容:①名称登记; ②出资人登记; ③住所登记; ④法定代表人登记; ⑤注册资金登记; ⑥章程登记; ⑦企业的类型和经济性质; ⑧经营范围登记。

4. 独立董事

【答案】独立董事是指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立的由专家等独立人士担任的非执行董事(也称为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制度主要是通过在董事会中设置无利害关系同时又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独立董事,起到对公司运作提供咨询、顾问和监督的作用。

独立董事制度的意义主要在于帮助保持董事会的独立性,维护所有股东利益,增加股东价值; 以其专业知识协助管理层对公司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提升公司的效益。

5. 商号出借

【答案】商号出借是指商主体将商号使用权部分或全部让与他人的行为。商号出借的效力是借用人通过出借协议依法取得对他人商号的使用权,出借人仍然保留商号的所有权,但不保留或部分保留商号的使用权。商号出借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如企业“挂靠”、“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等。

二、简答题

6. 试述从商人到企业的变革。

【答案】(1)商人作为一个法律概念的出现,最初与他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阶层的出现联系在一起。中世纪后期,在欧洲,伴随着手工业和贸易的发达,社会上出现了商人这一特殊的经济利益集团。当最早一批有关商事经营的城市立法和海商立法颁布时,商人便成为这些法律中的独立而特殊的权利主体。到了中世纪末期和近代初期,伴随着商事立法的逐渐规范化和完整形态的出现,虽然以商人命名的法律日益减少,商法所涉及的范围日益增大,然而,商人的法律地位亦逐渐巩固,其特权更未削弱。

(2)传统商法以商人为主体,其所导致的理论缺陷主要为两个方面。

①传统的商人是一个由自然人所派生的法律人格,在表现形式、权利属性方面含有许多自然人的特征。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和经济规模的扩大,以自然人形态出现的商事主体己远远不符合现代经营主体形态。

②传统的商人,作为经济活动中的权利所有人,他在财产关系上是雇员的对立面。商人在财产权利上的主体形态,造成了经济生活中不同阶层之间的对立,在观念上催化了社会矛盾。而现代商事经营主体,相当一部分己经是众多社会成员的复合体。

(3)正是基于上述原因,相当多的商法学家们认为,现代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已不再是传统观念上的商人,而是具有一定经济规模和组织形式的企业,企业才是商法中的主体和商法调整的对象,才是商法的核心。由此,商法的任务就是调整社会中的经营活动,即企业的形态、企业的成立及消灭、企业的运营与管理、企业的资金筹措、企业的会计及决算、企业的交易等。

(4)在企业与商人的关系上,仍有不少西方学者认为,虽然企业是当代商法的重要调整对象,但它不等同于商人,也不能完全取代商人,相反,它仅是大大充实并丰富了商人的内容,使商人体系更加丰满、完备。

7. 简述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答案】我国《企业破产法》第61条明确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核查债权

在债权人会议上,所有的债权证明材料都要向全体债权人出示,供所有债权人查阅。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对于法院任命的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享有申请更换权。对于债权人会议的申请,人民法院如果同意,将解任原管理人,另行指定管理人,但债权人会议不得直接自行选仟管理人。

债权人有权监督破产费用的支付,以防止因不合理增加的开支而损害债权人的清偿利益。

(3)监督管理人

债权人会议有权通过以下方式对管理人行使监督权利:

①有权随时调查债务人财产的状况,并有权随时要求管理人报告其所管理的财产的情况; ②监督管理人处置债务人财产的行为;

③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不能拒绝列席债权人会议;

④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监督,还应当体现在事后救济上。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的行为违背债权人利益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管理人的行为予以撤销。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债权人会议选任和撤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自主权,必须受到法律和人民法院的一定约束。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是清偿债务的协议,一般要求债权人作出适当让步,放弃部分债权,因而和解协议必须由债权人会议决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管理人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开始履行职责后,应尽快制定出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破产清算中,要对破产人的财产进行分配,必须实现破产债权的等质化和破产财产的等质化,以保证破产分配的公正和合理,破产财产的等质化。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破产财产的分配是指按各债权人的应受偿顺序和应受偿比例将破产财产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的程序,是整个破产清算程序的终点。

破产分配是与债权人利益最为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债权人会议的审议。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8. 简述票据权利及其特征。

【答案】(1)票据权利的概念

我国《票据法》第4条第4款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特征

①票据权利是一种金钱债权

这是由票据的金钱债权证券性质所决定的。其意义有二:

a. 票据权利是一种债权,即要求票据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请求权。票据权利的债权性质,决定了票据权利只能向特定的相对人行使。

b. 票据权利的内容是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亦即权利的客体只能是一定数量的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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