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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山西财经大学866宪法学、经济法学、商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之宪法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

  摘要

一、概念题

1. 规范宪法与名义宪法

【答案】(1)规范性宪法是指既在规范条文上,也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这类宪法与国家政治生活融为一体,支配着政治权力的运行,规范着社会生活的全过程。也就是说,这类宪法的内容能够贯穿于社会生活之中。

(2)名义性宪法是指内容远离实际政治生活,在生活中并不适用,实际上只是一种将来可能会成为现实的宪法。在这种宪法下,政治权力形成、运行的动态过程并不遵循宪法的规定。也就是说,由于这类宪法与政治现实存在距离,因而宪法不能有效地运用于社会生活中。

(3)这是以宪法的实施效果为标准对宪法进行的分类,由美国学者卡尔·罗文斯坦最早提出。这种分类法有利于人们认识一个国家宪法的实质,而且也启示人们在考察各国宪法时,必须考察宪法对该国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实际作用。

2. 违宪审查

【答案】违宪审查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它是宪法监督的重要手段,其日的在于保证宪法实施,维护宪政秩序。违宪审查具有以下特征:①违宪审查主体是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 ②违宪审查有特定的审查范围; ③违宪审查程序多样化; ④违宪审查方式有别于一般司法案件的审判。

3. 宪法适用

【答案】宪法适用是指一定国家机关对宪法实现所进行的有目的的干预。它包括两层含义:①指国家代议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对宪法实现的干预。实施宪法不仅要求这些机关依宪设立,严格依宪运作,更重要的是要求这些机关通过追究宪法责任等途径,确保宪法的禁止性规定和宪法设定的义务能够得到落实。②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对宪法实施的干预。虽然目前我国法院一般不直接引用宪法条文作为判决的依据,宪法也必然具有司法适用性。许多国家的宪政实践表明,宪法司法是现代宪政国家完整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适用不仅是实施宪法的重要方面,而且是立宪国家加强宪政建设、树立宪法权威的重要内容。

4. 宪法秩序

【答案】宪法秩序是一种社会秩序,是指基于人们对一定社会规律的认识,通过制宪对该社会所需要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进行确认,形成一种宪法卜的(应然)秩序,再通过宪法的各种调整手段,而将宪法卜的(应然)秩序转变成实际上的社会秩序。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①基于对人类社会治理规律的认识,通过制宪活动把该社会中普遍认可的规则以宪法文本的形式

表现出来,形成一种应然的宪法秩序; ②通过宪法实施,把宪法文本中所确定的权利与义务转化为社会主体的行为,将应然的宪法秩序转变成现实生活中实然的宪法秩序。

5. 附带性审查

【答案】附带性审查又称具体性审查或个案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特定的诉案是附带审查的前提,与诉讼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是附带审查的对象。附带审查是美国、日本等一些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国家进行违宪审查的唯一方式。

6. 人大的任期

【答案】人大的任期是指担仃国家权力机关的期限。全国人大的仃期由宪法规定。第一、二、二届仃期为4年,从第四届全国人大开始任期改为5年。为保证全国人大工作的衔接,全国人大任期届满前的两个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在遇到不能选举的非常情况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2/3以上的多数决定,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人大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1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二、简答题

7. 如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答案】(1)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方式

①绝对保障方式,即对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其他规范不能任意加以限制或规定例外的情形; ②相对保障方式,即允许其他法规范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直接加以有效的限制或客观上存在这种可能的方式。

(2)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

①物质保障。

②政治保障。国家政权的归属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

③法律保障。通过依法制裁侵犯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行为,保证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

8. 选举权平等原则与代表权的平等有何关系?

【答案】(1)选举权平等原则

选举权平等原则是基于平等选举权而规定的选举原则。选举权平等,是指享有选举权的主体实现权利的效力是相等的。选举权平等原则在选举中具体体现为:所有的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所有选票的效力完全相等。

(2)代表权的平等

代表权的平等要求代表都是通过选举产生,经过选举程序成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遵循法定的程序,选举产生

(3)选举权平等原则与代表权的平等有紧密的联系

中国宪法赋予每个中国公民平等的权利,作为“代表权”自然也是平等的。但是,现在的“代表权”似乎并没有体现平等。在宪法中并没有规定什么人或什么职位就是享有“代表权”。因而,所有“代表权”都要通过选举来产生。但是,目前的1些事实证明,某些职位的人(比如省部级官员、地方长官等)现在成了所谓的“代表权种子选手“这似乎有悖宪法精神。因此,如果只赋子公民选举权平等,而对代表权的平等不重视,则仍然不能产生代表民意的人大代表。应当对两者都重视,才能真正的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发挥作用。

9. 联邦制与邦联。

【答案】(1)联邦制与邦联的含义

联邦制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联邦组成单位(如邦、州、共和国等)组成联盟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邦联是指若干主权独立国家为实现某种共同目的(如军事、贸易等)而结成的松散的国家联盟。

(2)联邦制与邦联的相同点

联邦制和邦联都属于国家结构组织的类型,都属于复合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3)联邦制与邦联的区别

①性质不同。联邦制适用的是一个主权国家,联邦和其成员国分别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以及各自的国家机关体系(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邦联不是一个主权国家,没有统一的宪法、国家机关、军队、赋税、预算等,各成员国均保留自己独立的国家主权。

②公民所具有的国籍不同。联邦制的公民具有双重国籍,既是成员国的公民,又是联邦的公民; 而邦联之下的公民只有其成员国的国籍。

③产生的基础不同。联邦制下通过宪法划分联邦与成员国之间的权力,联邦的权力,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来自各成员国的授予,凡未授予联邦的权力通常由各成员国保留:邦联产生是以条约为基础。

④主要机关的组成不同。联邦的最高立法机关通常采用两院制,其中一院由联邦成员国选派代表组成; 在对外关系方面,联邦的组成单位一般没有权力,但有的联邦国家允许其组成单位同外国签订某方面的协定。邦联的主要机关山各成员国派遣代表组成,或者是定期山成员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参加的会议,但邦联的决议必须经各成员国批准才能生效。

10.宪法分类的意义是什么?

【答案】宪法分类是指按照一定标准把宪法划分归纳为不同类别的活动,是宪法与宪法学不断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立宪和行宪成为近代国家发展的普遍现象,因而立宪国家越来越多,但各个国家在阶级本质、历史传统、民族心理等方面却存在很大差异,因此根据宪法的基本特征对其进行划分和归纳,从而形成“类”的概念,才可能深化对宪法和宪法现象的认识。宪法分类基本上具有以下意义:

(1)宪法分类是人们认识宪法特征、本质的有效途径。既然分类的形成基于分类对象的基本特征,那么一方面,如果人们要对宪法和宪法现象进行分类,就必须弄清楚宪法和宪法现象的基本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