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南民族大学803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综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公平原则
【答案】行政公平原则是指全体人民在自己的国家内应当平等地享有同等的权利和同等的机会,行政主体应当平等地对待任何人,不能厚此薄彼,不能凭某种关系或自己的好恶赋予某些人以特别的权利,加以某些人以特别的义务。行政公平是民主国家的要求,其基本要求是平等地对待相对人,不歧视。
2. 行政救济与行政救助
【答案】①行政救济与行政救助的含义:
行政救济是国家为受到公共行政(国家公行政和社会公行政)侵害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行政法上的补救的制度。根据我国的现行立法,我国行政法上的法律救济,是为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补救的制度。
行政救助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特定相对人予以救援和帮助的行为。其目的在十给予有特殊困难或特定情况下的相对人以一定的物质帮助或人身保护,属于服务行政的范畴。行政救助的具体形式有:安置、补助、抚恤、收留、优待、救灾扶贫、紧急救援等。
②行政救济与行政救助的区别:
行政救济是对权利的救济,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损害补救机制,而不是物质帮助; 行政救助不属于行政救济,只是行政行为的一种体现。当社会救助体现为法律上的获得救助权并受到行政行为侵犯时,公民亦可以请求行政救济。
3. 行政指导
【答案】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而作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种非职权行为。
它既是现代行政法中合作、协商的民主精神发展的结果,也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对市场调节失灵和政府干预双重缺陷的一种补救方法。
它具有以下特征:
①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的社会管理行为。只有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才能实施行政指导行为。
②行政指导适用的范围极其广泛,其方法多种多样。
③行政指导属于“积极行政”的范畴。
④行政指导是符合现代法治原则的一种具有行政活动性质的行为。
⑤行政指导是一种柔性的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行为。
⑥行政指导是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4. 行政解释
【答案】行政解释是具有法定解释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对制定法所作的能够产生法律拘束力的解释。在我国,作为行政法渊源的行政解释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构的解释、国家司法机关的解释、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的解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解释。
5. 行政调查
【答案】行政调查包括任意调查、强制调查和间接强制任意调查。任意调查,是指在取得行政相对人非强制性协助的基础上进行的调查; 强制调查,是指排除行政相对人的抵抗而进行的调查,也属于即时强制; 间接强制任意调查,是指以罚则或行政强制措施为保障条件的任意调查。
6. 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
【答案】①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含义: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表现为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关系即一定层次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但是行政关系只是一种事实关系,它们必须经过行政法规范的调整才转变、上升为行政法律关系。
②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是两个联系紧密的概念,同时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a. 性质不同。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行政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实体内容。行政关系是一种事实上的社会关系,具有物质关系的属性; 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更多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具有思想关系的属性。
b. 与行政法的关系不同。就二者与行政法的关系来看,行政关系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行政法对行政关系调整后的结果。
c. 内容范围不同。一般而言,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在内容范围上是基本一致的,但行政关系作为一种事实上的社会关系,在内容范围上要比行政法律关系更为广泛。
d. 形成的时间不同。行政关系是一种事实上的社会关系,往往先于行政法律关系的存在而存在。因为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规范对行政关系进行调整和规范的结果,行政法律关系是对行政关系的反映。
二、简答题
7. 简述导致公务员公职关系消灭的事由。
【答案】公职关系依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而消灭。导致国家公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下述五项:
(1)公务员退休:公务员达到法律规定的一定年龄或符合其他条件依法应当或可以退休;
(2)公务员辞职:公务员享有辞职权,其向行政机关提出辞职申请后,行政机关应在3个月内审批;
(3)公务员辞退:公务员具有某种法定情形,行政机关可以予以辞退,单方面终止国家公职关系;
(4)公务员死亡;
(5)开除:公务员因违反政纪受到开除处分,意味着行政机关强制其退出公职系统。
8. 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答案】(1)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所实施的,对外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这种行为是行政主体所有行为中的一个部分,而不是全部。
(2)行政行为的特征:
①主体要素(主体要件):行政行为应当是行政主体所作的行为,至于行政主体是直接作出,还是通过公务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或者依法委托的其他社会组织作出,均不影响行政行为的性质。非行政主体所作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
②职权要素(职权要件):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所作的行为。只有运用行政职权所作的行为才有可能是行政行为; 而没有运用行政职权所作的行为,即使实施者是行政主体,也不是行政行为。
③法律要素(法律要件):行政行为必须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法律效果或法律意义,是指主体通过意志所设定、变更或消灭的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主体的行为都是一种意思表示。但是,只有当这种意思表示具备了为行政相对人设定、变更或者消灭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时,才具有法律意义。
④形式要素(形式要件):意思表示行为的存在。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一种意志,但却应当是一种表现于外部的、客观化了的意志,即意思表示行为。行政主体只有将自己的意志通过语言、文字、符号或行动等行为形式表示出来,并告知行政相对人后,才能成为一个行政行为。
2简述如何从法律方面对自由裁量行为加以控制
答:(1)行政行为以是否需要其他行为作为补充为标准,可以分为独立行政行为和需补充行政行为。
(2)独立行政行为是指不需要其他补充行为就能够生效的行政行为,需补充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补充行为才能生效的行政行为。这个补充行为往往是上级机关的审批或备案行为。当该补充行为是由行政法规范规定时,需补充行政行为是一个无附款行政行为; 当该补充行为并非基于行政法规范的规定,而是由行政主体自行设定或要求时,需补充行政行为是一个附款行政行为。
(3)行政行为之所以需要另一行为的补充,既是由行政行为的复杂性涉及其他行政主体决定的,也是在行政系统内部实现分权和监控的需要。行政行为的这一分类,有利于分析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确定责仟的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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