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南民族大学803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综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了解权
【答案】了解权是指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法了解和获取行政主体的各种行政信息,包括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会议决议、决定、制度、标准、程序规则以及与行政相对人本人有关的各种档案材料。除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外,相对人均有权查阅、复制和要求行政主体主动提供。
2. 行政程序的代理制度
【答案】行政程序的代理制度是指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主体不履行或无法履行法定义务时,依法由他人代为履行的制度。代理发生的前提是这种法定义务具有可替代性,否则就不能代理。
3. 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
【答案】①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的含义:
行政强制是指在行政过程中出现违反义务或者义务不履行的情况,为了确保行政的实效性,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由行政主体或者行政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以及人身、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②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a. 性质不同。行政处罚是在行政管理相对方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行政机关为其设定新的义务,直接影响相对方的实体权利义务的行为,本质上属于制裁性法律责仟。而行政强制以行政管理相对人拒不履行行政决定或法律规定的义务为前提,不添加新的义务,只是强制相对人履行原定的义务。
b. 目的不同。行政处罚的目的在十制裁相对人违反法律规定义务的行为,其着眼点在于对“过去”违反行为的惩罚;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督促义务人履行义务,其着眼点在于对“将来”义务内容的实现。
c. 原则不同。行政强制执行中的执行罚与行政处罚中的罚款类似,但二者有本质区别。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惩戒,因而处罚一般是一次性的,除非另有理由,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施以两次以上的处罚,即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而执行罚的目的在于强迫义务人履
行义务,如义务人受执行罚后仍不履行,可再施执行罚,直到履行义务为止。
4. 行政合同的法定性
【答案】行政合同的法定原则指行政合同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都必须遵守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行政主体不得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以外实施行政合同行为。
表现在:
①行政主体运用行政合同来处理不适于以行政行为方式处理的行政事务。
②行政主体行使行政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行政优益权必须依法行使,依法行政的法律原则同样适用于行政合同。
③当法律规定不明确时,行政卞体基于行政自由裁量权订立的行政合同,其目的必须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符合法律的目的。
5. 依法行政、行政法治与行政法定
【答案】①依法行政、行政法治与行政法定三者的含义
依法行政是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当依法而为,受法的约束。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在行政领域的体现。它强调法律是行政机关活动的唯一标准和尺度。任何行政机关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行政法治是指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是立法机关(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行政活动具有执行性、从属性。行政机关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行政权的行使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其遵循法律优位和法律保留两个子原则。
行政法定是指基于行政权带有扩张性和侵害性,所以必须严格控制行政权的行使,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因此,行政权行使的主体、程序和职权都必须有法律依据,行政机关不能行使法律没有赋予它的权力。
②依法行政、行政法治与行政法定三者的区别
三个概念的所属领域及层次是不同的。依法行政是整个行政活动的领域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其指导着整个行政组织体系和全部行政活动。其既是一项基本原则又是对行政组织的基本要求,其着眼点在行政主体之上。
行政法治是行政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充分体现了对行政组织的行为合法性与正当性的要求,其着眼点在行政行为之上。
行政法定是约束行政权的一项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控权论”的集中体现,其着眼点在约束行政权之上。
6. 行政相对人与行政第三人
【答案】①行政相对人与行政第三人的含义: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行政第三人是指因受行政权间接作用或约束,其权益受行政行为的效力辐射或影响,因而与行政行为有间接利害关系的行政法律关系中潜在的或暗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②二者的联系:
a. 这两个概念的提出和确立,都是为了确立其主体地位,把他们从被管理者、服从者的地位上解脱出来,赋予其相应的权利,从而更好地保护其合法权益,推动我国的法制建没。
b. 两者都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从范围上讲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都受行政权作用或行政行为的约束和影响,且都与行政主体形成了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③二者的区别:
a. 从实质特征看,行政第三人与行政行为有间接的利害关系。即与行政行为的结果有利害关系,同时,行政第三人受行政权的间接作用或行政行为的间接约束; 而行政相对人与行政行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他受行政权的直接作用或行政行为的直接约束。
b. 从形式特征看,行政第三人是“暗示的”或“潜在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一般不能从行政决定书直接看出来,而行政相对人是“明显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从行政决定书上可直接找到。
二、简答题
7. 如何理解合理行政原则。
【答案】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要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主要包括两项原则:
(1)平等原则。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活动时必须出以公心,不抱偏见,不存在歧视,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做到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等的情况不同等对待。这样,行政相对人就可以根据行政机关己作出的决定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对行政机关的信赖和期待。如果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抱有私心或偏见,对处于同一条件下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不同的对待,公然偏袒一部分行政相对人而歧视另一部分行政相对人,强制性地使行政相对人承受了与其行为极不相称的法律义务,便属违背平等原则。
(2)比例原则。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平衡和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与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造成损害或不利影响,则这种损害或不利影响应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使二者保持适度的比例。比例原则通常包含三个子原则,即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均衡原则。妥当性原则关注手段对目的的实现作用; 必要性原则注重手段的最小负面影响; 均衡原则则是对采取该手段所欲实现的目的价值进行考量。
①妥当性原则,又称适当性原则或适应性原则,是指行使自由裁量权所采取的手段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行政目的的达成。它针对的是行政手段与行政目的之间的客观联系,要求实现目的的手段必须适合于达成行政目的。如果行政机关所采取的手段根本不能实现行政目的,则属于违反此项原则。
②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小损害原则,不可替代原则或最温和之手段原则,是指在有多种能同样达成行政目的的手段可供选择时,行政主体应选择采取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手段,即手段的选择以达到目的为限。
③均衡原则,又可称为狭义比例原则、法益相称性原则等,是指行政主体为达成行政目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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