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国石油大学(华东)841行政管理专业综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有利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也称授益行为与侵益行为或赋权行为与负担行为
【答案】这基于行为效果与相对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对行政行为所作的一种分类。
区别这两种行为具有多方面的意义:
①涉及行政行为的程序要求。一般来说,行政主体在作出不利行为时,在程序上比作出有利行为更应保障相对人的参与权,否则会被视作违反正当程序原则。
②涉及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一般来说,行政主体作出不利行为时必须有直接的法律依据。 ③涉及行政行为时效的后果。行政时效是指法律为行政行为的作出或完成规定明确时限,超过这一时限会导致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制度。对于不利行为,行政行为超逾时效是无效的,但对于有利行为,行政主体超越该时限作出的,只要行政相对人不主张无效,依然有效,否则就会造成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违法(超越时限)由无过错的行政相对人承受不利后果的局面。
2. 行政合同的邀请发价
【答案】行政主体基于政治、经济、科技等方面的原因,在招标时不一定与要价最低的相对方缔结合同,而是邀请其认为适当的人发价,从而行政主体在参加投标的企业中有选择合同当事人的自由。
3. 行政公平原则
【答案】行政公平原则是指全体人民在自己的国家内应当平等地享有同等的权利和同等的机会,行政主体应当平等地对待任何人,不能厚此薄彼,不能凭某种关系或自己的好恶赋予某些人以特别的权利,加以某些人以特别的义务。行政公平是民主国家的要求,其基本要求是平等地对待相对人,不歧视。
4. 国家赔偿的过错归责原则
【答案】国家赔偿的过错归责原则是指致害行为人存在着故意或过失或者致害行为本身存在着某种欠缺,从而成为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之所以肯定过错归责原则在国家赔偿中的地位,是由其功能与价值所决定的:
①过错归责原则实现了规范与救济的有机统一;
②过错归责原则可以从理论上合理解决共同侵权行为和混合过错的责任承担问题。
5. 行政事实行为
【答案】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以影响或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实施的一种行政活行政事实行为主要具有如下法律特征:①行政性:②可致权益受损性:③多样性。
6. 特别权力关系领域
【答案】特别权利关系领域是指行政主体基于特别的法律原因,为实现特殊的行政目标,在一定范围内对行政相对人具有概括的命令强制权力,而行政相对人却负有服从义务的行政法律关系范围。在特别权利关系领域内,具有三个特点:
①相对人义务的不确定性;
②权利主体可以以内部规则的形式限制相对人的自由权利,并享有对相对人的惩戒权;
③相对人缺乏法律救济途径。
二、简答题
7. 简述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方式和设定标准以及我国的相关规定。
【答案】(1)确定方式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方式有三种:
①通过判例确定;
②通过成文法的规定设定;
③既有成文法的规定,又有判例的确认。
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方式是成文法的规定。
(2)设定标准行政赔偿范围除受归责原则限定外,还有两项标准:即行为标准和损害标准。 ①行为标准
行为标准是指行政机关在归责范围内的哪些行为,国家予以赔偿。
②损害标准
损害标准是指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给相对人造成的哪些损害,国家予以赔偿。我国行政赔偿主要以实际物质损害赔偿为原则。
8. 简述行政强制执行。
【答案】(1)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义务主体的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2)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
①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是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
行政强制执行是针对不履行法律规范直接规定的或者由行政行为确立的义务的行政相对人,采取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该义务,以达到行政目的的行政执行权能。只有在构成了义务不履行的条件下,法律规范明确规定可以实施时,才能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对于不构成义务不履行的,如对未到限定期限的义务,就不能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②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
一般情况下,对于紧急的、应及时采取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都由行政机关负责,而对
于经过一段时间不会影响行政行为效果的行政强制执行,出于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则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予以适用。
③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实现义务的履行
无论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谁,其目的都是实现法律规范直接规定或者行政行为所确立义务的履行。人民法院接受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申请,应当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合法,就应按照行政行为的内容予以强制执行,如不合法,则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④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和法定性
行政强制执行可以针对一切阻碍行政行为执行的对象,以及应执行的一切对象进行。行政强制执行内在的侵益性决定了其具体实施方式必须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执行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定形式实施,不得任意创新或者更改。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但是,其具体实施方式,包括裁执分离模式等,则通过法规、司法解释等作出具体安排。
⑤行政强制执行一般不宜进行执行和解
行政强制执行是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范规定,在履行了催告等法定程序,相对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情况下,依法对相对人作出的、保障行政行为得以执行的特别措施。对于义务主体来说,行政相对人只有选择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
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不可能出现免除或变更义务的情况。对于行政权力行使者来说,行使行政权力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必须依法行使,不得放弃或自由处置。因此,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但如果出现法定情形,行政主体可决定执行中止或执行终结。
9. 简述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及其法律后果。
【答案】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一经作出不得随意废止。只有在下列情形下,才可依法定程序予以废止:
(1)法律依据变更。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被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
(2)情势变更。国际、国内或选择主题所在地区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继续施行将有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甚至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即原行政行为继续施行的条件不存在,必须废止。
(3)任务完成。行政行为已经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从而没有必要继续存在。
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后果: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从行为废止之日起失效。行政主体在行为被废止之前通过相应行为己给予相对方的权益不再收回,也不再给予; 相对方依原行政行为己履行的义务不能要求给予补偿,但可不再履行义务。行政行为的废止如果是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废除、修改、撤销或因形势变化而引起的,由此给相对人利益造成损失的,行政主体不负赔偿责任但应给予相应的补偿。
10.简述行政法的功能。
【答案】行政法的功能主要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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