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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类型

关键词:意思表示,;不一致,;类型,;效力

  摘要

私法自治是民法最基本的原则,法律行为作为民法上最为重要的法律事实,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而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是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从构成上包含意思和表示两个阶段,这两个阶段又各有不同的构成要素,各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决定了意思与表示之间的关系。本文首先对意思表示各要素的内涵进行确定,并以表意人的立场为依托,考察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情形。文章将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划分为因己方原因导致的不一致、因对方原因导致的不一致和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的不一致。由于各构成要素之间关系的差异,导致了不同法律效力的产生。但是评判法律行为的效力不仅要考虑要素及其关系本身,还要考虑到社会利益和交易安全,所以文章针对各个构成要素的缺失及关系瑕疵进行具体的分析,分别归入到有效、无效和可撤销的效力体系中。通过对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类型划分及其效力模式的确定,本文认为理论应该有益于实践,一方面体现在立法上,另一方面也应体现在解释上,从立法的层面讲,我国具有立法的前提,使得本文的理论具有实践的可行性;从解释层面讲,试图通过对意思表示理论的进一步探讨,将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情形类型化,找出其相似点,尽可能运用现有的理论和法律规定将社会行为纳入到法律评价体系。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关于意思表示瑕疵,通说认为可以分为意思表示不一致和意思表示不自由,但笔者认为这种划分并非以同一立场为基点,对于意思表示不一致,是从意思与表示行为是否同一的连续动态过程来考虑的,以意思表示本身为立足点;对于意思表示不自由,是从意思表示中意思的静态点来考量的。基于此,发现意思表示的瑕疵主要体现在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上,这种广义的不一致,又可以进一步分为因为己方原因而导致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因对方原因导致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和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通过这种分类,将意思表示瑕疵界定在不一致的基础上,进而通过对不同的意思要素与表示要素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明确意思表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