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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海南大学法学院890中国法制史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渊源及在秦朝的发展。

【答案】监察制度是中国传统政治体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御史源于周时的史官,是为天子掌管文书档案的官员。由春秋、战国时期的“掌赞书而援法令”,进而负有某种非专任和经常的监察责任,并渐渐形成机构和一套制度,到汉代发展成古代中国特有的监察制度。从渊源关系上讲,秦代可以说是古代监察制度的发端。原秦国时已有御史之职,行使监察职能发端于战国末期。

(1)据《史记》记载,统一六国后秦代在中央设立御史府,以御史大夫为该府长官,掌监察,其位略次于)}相。有权监视百官,并随时向皇帝享奏、进谏,参与机要。下设御史中)}二人,负责执掌图籍兼纠察,并受命巡视政事和司法审判。时人谓:秦始皇“专任狱吏,狱吏得亲幸”,专事告密的御史大夫当然最为皇帝宠信。

(2)随着中央集权政治体制在全国的建立,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皇帝对百官的全面控制,给御史大夫以三公之位,加重其职权,对全国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考察,并向地方派出监御史,对地方实行监察。秦代监察制度虽属初创,尚不完善,但为汉代以后监察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3)有秦一代,从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建立,到二世三年(公元前206年)败亡,共历15年。在这短短的15年里,统治者任法专刑,以为天下统一,可以“意得欲从”而“臣畜天下”了,始皇末年(公元前209年)更是“重以贪暴之吏,刑戮妄加”。加之征伐摇役,赋敛无度,使百姓发出“阿房、阿房,亡始皇”的怨怒之声。《史记·秦始皇本纪》讲,及至二世,“行督责益严,税民深者为明吏……杀人众者为忠臣”,致使“刑者相伴于道,而死人日积于市”,终于导致《汉书·刑法志》所说的“天下愁怨,溃而叛之”。在陈胜、吴广的反叛带动下,秦朝迅速灭亡了。

2. 请简要陈述晚清司法机关改革的内容。

【答案】晚清我国司法主权因为列强入侵遭到严重破坏,主张变法革新者认为通过在中国建立和西方近代社会接轨的司法体制能够有助于收回我国的司法主权,所以清廷在进行近代法律体制建设的同时,进行了一系列司法改革。

(1)进行程序立法。制定了一系列专门规范司法机关的行政法规和诉讼法,包括《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法院编制法》、《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大清监狱律草案》和《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

(2)进行机构改革。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力一面:

①改刑部为法部,主管司法行政和监狱事务; 改大理寺为大理院,重新确定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并在各地设置各级审判机构; 各省设高等审判庭,各府级设置地方审判厅,州县一级设置初级审判厅,并且各级审判厅内分设民事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

②设置总检察厅以及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先设于法部,后设于大理院以及各级审判厅内。在清末实行审检合署办公的体制。

③各省按察使司改名为提法使司,专门负责地方司法行政以及司法监督。

经过机构改革,中国传统的司法和行政统一的体制被打破,传统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混同的体例也开始分立。

(3)进行司法制度改革。主要表现在以下二个方面:

①在法律原则卜确立司法独立的原则。

②在诉讼制度方面,全国司法审判由地方初级审判厅到中央大理院,实行四级三审制。刑事案件专门由检察厅负责公诉和侦察,审判中实行辩护和陪审制度。

③在监狱管理方面,改善监狱管理,并开设劳动农场或工厂,引进教化理念,采取改造罪犯的思路进行监狱管理。

但是清末的司法改革并没有完全贯彻执行,在京津地区之外的地区仍然沿袭地方行政首脑兼理司法的做法; 而且这一司法改革倒置了司法制度和司法主权之间的关系,没有实现国家主权的独立和司法主权的回收,任何司法制度改革的实现都无法排除列强的干涉。

3. 简述秦代的监狱管理制度。

【答案】秦代监狱很多,秦简中的许多律条都载有监狱管理的规定,比如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司空》律,其内容就主要是管理刑徒的各种法律规定; 其他如《工人程》、《均工》、《工律》、《厩苑律》、《行书律》、《仓律》、《金布律》也都有管理刑徒的内容。

秦己形成了一套较为严密的监狱管理制度。当时法律对于囚犯饮食、衣着的供应标准和服劳役的办法,对于是否加戴刑具以及加戴什么种类、什么规格的刑具,对于不同等级、身份、年龄和不同犯罪性质的囚徒所应享受的不同待遇,都作了相当具体的规定。同时,秦代还形成了一种利用轻罪的“城且司寇”来监领重罪刑徒的管理办法。秦律还规定,若刑徒不服管理要加重刑罚,狱吏若管理不力或违反规定,也要给予法律制裁。

4. 夏代奴隶制国家里,习惯法是如何产生的?

【答案】大量文献记载与考古发掘证实,夏代己经产生奴隶制国家和体现着奴隶主阶级意志的习惯法。其形成过程具体阐述如下:

(1)启称王后,沿袭禹的传统,将所辖地区划分为九州。与此同时,夏奴隶制国家把夏邑作为统治的中心,并按地区的不同部署原有的部落,建立了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武装力量与管理国家的整个官僚体制。此外,还建立了作为国家袱附属物的监狱等强制机关。这一切表明,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在夏代已经形成。伴随夏奴隶制国家的产生,奴隶制习惯法也同时孕育而生。

(2)据史书记载,东夷部族的首领伯益以及与夏同姓的有启部族都曾起兵反抗。奴隶主阶级的残酷压榨与剥削,又造成平民的“不服”,以及奴隶们的“作乱”。在社会矛盾激化、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情势下,夏代统治者在军事镇压的同时,不得不借助于法律,以维护君主专制统治。但因夏奴隶制国家初建,没有立即制定较完备的法律制度,只是将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的氏族习惯,

赋以新的性质,上升为国家形态的习惯法。

(3)《左传》中记载的“夏有乱政,而作禹刑”,一方面说明夏代借用大禹的威望,增强其法律的威慑力量; 另一方面说明,夏代法律在形成过程中,吸收了舜禹时代氏族习惯的部分内容。

此外,适应阶级斗争与社会斗争的形势,夏代统治者还颁布了一些单行的命令,如《甘誓》等。总之,处于形成时期的夏代习惯法,还是比较简单的,它的完善则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

二、论述题

5. 试述唐律对宗法伦理道德的维护。

【答案】唐律实行“一准乎礼”的方针,体现了封建伦理的基本精神,即完全以儒家礼教纲常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定罪量刑的理论依据。纲常礼教与封建法律的结合,自汉代以来,历经数百年的演化渗透和融合过程,至唐代臻于完善,使唐律成为封建纲常法典化的典型代表,从而实现了“礼”与“法”的合一,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统一。唐律的“一准乎礼”,是中华法系与其他法系相区别的主要特点,其具体表现为:

(1)以礼为立法根据

《唐律疏议》标榜其以礼作为指导思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即礼是本,是纲,而刑是礼的辅助。因此,礼的核心一一三纲五常,便成为唐律的立法根据。

(2)以礼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

凡是违背礼义规定的,都要严加惩处。如《唐律·名例律》规定:“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者’夕,列为“十恶”的“不孝”重罪,加以严惩,用以维护尊长亲属对于子孙及其财产的支配权。

(3)以礼注释经典

唐律的疏议部分以概念准确、阐述详明、语言凝练、逻辑严谨著称,而长孙无忌等人注疏唐律,往往直接引证于礼。粗略统计,唐律直接引证“三礼”疏律者达五十余处,引其他儒家经典更超过此数。

综上所述,礼是唐律的立法灵魂,礼的精神完全融化在唐律之中; 唐律是礼的法律表现,其内容处处可见礼的精神。“礼”与“法”、道德与刑法由内容到形式完全合而为一,使法律成为推行礼教的工具,以巩固封建的宗法等级制度,谋求封建统治的长治久安。同时,也使延续数百年的引经决狱之风,因失去存在的必要而基本终结,从法律发展史来说,这是历史的一个进步。

6. 从“亲属相容隐”、存留养亲制度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特征。

【答案】(1)亲亲得相首匿制度

①汉朝法律规定了亲亲得相首匿制度,即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亲属之间,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此类容隐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制度。亲属之间犯罪后相互包庇,是儒家的基本伦理要求之一。孔子曾说:“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矣。”亲属相容隐成为法律规范在中国古代整整沿袭存在了2000余年。

②唐代规定有同居有罪相为隐限度。即凡同财共居者以及大功以上亲属、外祖父母、外孙、孙之妻、夫之兄弟及兄弟之妻,有罪皆可相互包庇隐瞒,部曲奴裨亦可为其主人家长隐瞒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