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707法学基础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嘉石之制”
【答案】“嘉石之制”是西周时期的一项主要刑罚制度。按《周礼》的说法,“嘉石之制”就是将那些轻微犯罪束缚其手脚,坐于“嘉石”一定时日,使其思过、悔改,然后交给司空,在司空的监督下进行一段时间的劳期满后释放。“嘉石之制”已经具备了劳役刑的各种要素,因而可以说是中国劳役刑制度的开端。人役
2. 见知故纵法
【答案】见知故纵法指如果有明知他人犯罪而不予纠举,则要处以刑罚。主要是适用于官员,同《沈命法》是为了强化官员对地方法制状况,尤其是盗贼、谋反等行为的监督责任,所以汉武帝时期“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认为不予纠举就是等同于故意放纵,要根据监临部主的监督责任处以连坐。该法律的目的是要形成监督网,从而强化皇权。
3. 嫡长子继承制
【答案】嫡长子继承制是西周时期领地、身份和财产的继承制度。从天子、诸侯王到卿大夫到士,他们的领地、身份以及相应权力、利益等,都只能由宗主的正妻所生长子来继承。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嫡长子为“大宗”。其他兄弟、领主相对于嫡长子则为“小宗”
4. 会审公廊
【答案】会审公廖是指清末西方列强在其租借内设立的司法会审机关。1864年清政府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首次协议在租界内设立会审公l ,以后又在汉口、哈尔滨、厦门鼓浪屿等地设立了会审机关。这些会审机关名义上还是中国司法机关,形式上规定华洋互控的混合案件,由“华官”与外国领事会审,纯属华人之间的诉讼案件,“即听中国委员自行讯断,各国领事官毋得干预”。但事实上,不仅直接与外国人有关的华洋案件,外国领事有权参加会审,就是无约国侨民之间的诉讼以及外国人雇佣的中国人的诉讼,外国领事也可以参与会审。名为“会审”,实则会审公麻完全为外国领事一手把持,任意断案。
二、简答题
5. 春秋时期井田制是如何被破坏的? 井田制的破坏说明了什么问题?
【答案】(1)春秋时期井田制的破坏
西周中后期,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在贵族之间己经出现任意转让土地的情况,说明“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土地国有制和“田里不弩”的法律约束开始被突破。进入春秋时期,这种情
况得到进一步发展。铁制工具的应用和牛耕的出现,为各诸侯国开垦荒地、兴修水利,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从而使私有土地的数量不断增加。由于剥削惨重,奴隶们消极怠工和逃亡,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奴隶主中一些“开明”之士,不得不改变剥削方式。齐国“相地而衰征”; 晋国“作爱田”; 公元前594年鲁国的“初税亩”,开始实行按亩收税,实际卜等于承认私田的合法性。此外,楚国“书土田”,郑国子产“作丘赋,’o
(2)井田制的破坏说明的问题
上述记载都说明井田制已经破坏,封建土地私有制开始形成。这无疑在事实上改变自夏商以来的井田制度,反映了土地私有制开始萌芽。
6. 简述春秋时期各国公布的主要成文法及其引起的争论。
【答案】春秋初期,各诸侯国基本上沿用西周的法律。到中叶以后,由于经济基础的变革和阶级关系的变化,从而引起法律制度的变革。总的说来,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一个重大改革,就是各诸侯国公布了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中心的成文法。
(1)郑国
据史书记载,郑国曾两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郑简公三十年,即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2)晋国
晋国自文公以后,曾四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晋文公称霸时期,即公元前633年,作“被庐之法”。孔丘说这次还是遵守着晋的祖先唐叔的法度,据此,可知这个被庐法,还没有公布于众。第二次是赵盾为晋国执政时制定的“常法”。第三次是范宣子制定的刑书。范宣子在晋平公时,任晋国执政,曾制定刑书。第四次是把范宣子所作,并未“宣示下民”的刑书予以公布。这是晋国开始正式公布成文法。
(3)楚国
楚国在春秋时曾两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楚文干时“作仆区法”,第二次是楚庄下时作“茹门法”。
(4)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争论
新兴地主阶级反对奴隶主贵族垄断法律,坚决要求制定成文法并公诸于世,以维护他们的私有财产和其他权利,摆脱旧贵族的压迫和宗法等级制度的羁绊。
①郑国子产公布刑书时,便遭到晋国以叔向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叔向完全是从旧贵族的立场出发,是为了维护旧贵族的特权而发的议论。子产虽然出身郑国旧贵族,但他的改革适应历史的发展,从而给郑国带来新气象。
②晋国铸刑鼎,遭到孔丘的反对。他说:“晋其亡乎! 失其度矣。”意思是:晋国恐怕要亡国了吧! 失掉了原来的法度了。孔丘的论调同叔向如出一辙。
(5)成文法公布的意义
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的壁垒。同时标志着奴隶制法制的瓦解,封建制法制的建立,从而促进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
三、论述题
7. 试述中国法律的起源及其特点。
【答案】(1)中国法律的起源①夏奴隶制国家的产生中国经过漫长的发展时期后,开始分裂为对立的两大阶级,奴隶主阶级和奴隶阶级。奴隶主阶级的残酷剥削和压迫激起奴隶阶级的不断反抗,这种对抗性的矛盾发展到不可调和的地步时,便产生了国家。奴隶制国家的产生是法律起源的前提条件。
②原始习惯到奴隶制习惯法的转变
法同国家一样都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原始社会虽没有产生体现为国家意识形态的法。但却产生了法的胚胎形态一一氏族习惯。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的起源实质上是氏族习惯向奴隶制习惯法的质变过程。
a. 母系氏族习惯向父系氏族习惯的转变,产生了原始社会公有制基础上的氏族习惯,是协调社会纠纷、约束人们共同劳动以及平均分配的共同准则。随着母系社会向父系社会的转变,母系氏族的习惯也逐渐向父系氏族的习惯转变。
b. 父权制习惯向奴隶制习惯法的转变:
第一,确认了部落联盟首长的权威地位。
第二,确认了保护私有财产的习惯。父权制社会逐步改变了母权制的平均分配传统,规定个人所获猎物为自己私有财产,不归集体分配。此外,按照父权制的习惯,氏族公社的公有财产以及集体掠获其他部落的财产,氏族首领与部落联盟首长可以取得超出常人的更多份额,不再实行平均分配。
第三,确认了有关处罚的习惯。原始社会的舜禹时期,特别是大禹统治的时代,氏族公社制度己经走到了尽头。不单部落联盟、军事民主制发展到高峰,有关处罚的习惯也发展到顶点。
③习惯法的产生
《左传》中的“夏有乱政,而作禹刑”,一方面说明夏代借用大禹的威望,增强其法律的威慑力量; 另一方面说明,夏代法律在形成过程中,吸收了舜禹时代氏族习惯的部分内容。此外,适应阶级斗争与社会斗争的形势,夏代统治者还颁布了一些单行的命令,如《甘誓》等。
(2)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①中国法律起源具有礼法结合的特点
夏代法律在形成中不仅改造和吸收了父权制时代某些习惯法,也改造和吸收了原始社会沿用已久的“礼”的传统,从而实现了中国奴隶制最初的礼法结合。这是其他国家与法律形成时所不具备的。
②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具有早熟性
同东方早期文明国家一样,夏王朝提前跨入文明社会的门槛,形成了最初的国家与法。因此,对人类文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也具有法律的早熟性。
③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带有维护专制王权的特点
相关内容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