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温州大学马克思主义法学经济法学之经济法通论(同等学力加试)考研复试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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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温州大学马克思主义法学经济法学之经济法通论(同等学力加试) 考研复试题库(一) .. 2 2016年温州大学马克思主义法学经济法学之经济法通论(同等学力加试) 考研复试题库(二) 10 2016年温州大学马克思主义法学经济法学之经济法通论(同等学力加试) 考研复试题库(三) 18 2016年温州大学马克思主义法学经济法学之经济法通论(同等学力加试) 考研复试题库(四) 32 2016年温州大学马克思主义法学经济法学之经济法通论(同等学力加试) 考研复试题库(五) 42
一、名词解释
1. 国有资产流失
【答案】国有资产流失是指国有资产的投资者、经营者和管理者由于过错,违反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致使国有资产处于流失状态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当事人限定在掌握国有资产的投资者,经营者和管理者; 这些当事人具有主观故意或者过失; 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必须是直接违反了有关国有资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产生了结果或不加以制止必然发生国有资产流失不良后果的。
2. 谢尔曼法
【答案】谢尔曼法是1890年美国国会制定的第一部反托拉斯法,也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授权联邦政府控制、干预经济的法案。该法规定:凡以托拉斯形式订立契约、实行合并或阴谋限制贸易的行为,均属违法,旨在垄断州际商业和贸易的任何一部分的垄断或试图垄断、联合或共谋犯罪。违反该法的个人或组织,将受到民事的或刑事的制裁。该法奠定了反垄断法的坚实基础,至今仍然是美国反垄断的基本准则。但是,该法对什么是垄断行为、什么是限制贸易活动没做出明确解释。为司法解释留下了广泛的空间,而且这种司法解释要受到经济背景的深刻影响。
3. 经济监督权
【答案】经济监督权是指有关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对国民经济活动进行督导和监察的权力。这种经济监督按照监督主体和监督内容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一般经济监督和专门经济监督。
一般经济监督又可划分为最高行政监督、地方各级行政监督以及职能监督。
专门经济监督是指国家经济机关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所实施的经济监督。包括:①审计监督; ②金融监督; ③工商行政管理监督; ④技术监督; ⑤国有资产监督。
4. 商业银行
【答案】《商业银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第一,商业银行是特殊企业,其设立依据是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不同于普通企业; 第二,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进行经营; 第三,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
5. 价格监督检查
【答案】价格监督检查包括价格监督和价格检查。价格监督包含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其主要任务是对价格的合法性和执行价格中的问题进行监督,国家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价格监督检查工
作,消费者、企业职工、新闻媒体等也有权进行价格监督; 价格检查一般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检查,并依照《价格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6. 融资租赁
【答案】融资租赁,又称金融租赁,是一种新型的交易力一式。它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融资租赁法律关系通过相应的合同予以体现。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正是融资、买卖、租赁三结合的产物。
7. 中国银监会
【答案】中国银监会,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国务院的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专门的银行业监管机构。
8. 限制性商业做法
【答案】限制性商业做法,又称限制商业行为,是指个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施加于其他个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或者是双方协议的某些做法,这些做法将形成某种垄断或将阻碍自由贸易和正当的竞争,以及歧视性的不对等条件,根据许多国家的法律这是不允许的,即使双方已签订协议或合同也是无效的,甚至当事人将受到制裁或惩罚。一般而言,法律法规所禁止的限制性商业行为可分为三类:①实行垄断支配地位; 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③实行不公平及歧视性的做法。其特征包括:①行为主体一般是企业; ②限制性商业做法是一个法律概念,只有在法律(或国际条约)有相应规定的条件下,才可以根据这些相应的规定,来确定一定的做法是否是限制性商业做法; ③限制性商业做法是法律所禁止或限制的行为; ④限制性商业做法是通过滥用或谋取用市场力量的支配地位,或者通过企业间正式或非正式的、书面或非书面的协议以及其他安排进行的; ⑤其结果是限制了其他企业进入市场或以其他小适当方式限制了竞争。
二、简答题
9. 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取向。
【答案】法律的价值是指法律规范所体现的立法者所追求的基本目标,亦即立法者通过这种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调整所要达到的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一种类型的法律,亦有其明确的价值取向,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交易安全和消费者福利。
(1)安全价值
安全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基本的价值追求。安全包括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其身体健康状况不会因经营者或其提供的商品、服务受到不良的影响。
(2)交易公平价值
交易公平是指消费者在与经营者的交易中能够获得公平、平等的对待,消费者获得商品和服务与其支付的货币价值相当。由于市场的垄断、信息的不适当分布、现代消费交易形式的变化,消费者在消费交易中往往得不到公平的对待,因而,必须通过法律对消费交易关系进行适度矫正。正视消费者与经营者的现实差异,通过规范经营者的行为来实现公平,正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价值所在。交易公平要求在消费交易中消费者能获得公正、平等的对待,要求交易的结果对消费者公平。
(3)福利价值
增进消费者福利亦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基本的价值追求。从广义上说,消费者安全和消费者交易的公平属于消费者福利的重要内容。消费者福利是人类公共福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此作为其基本的价值取向,便意味着它应从消费者的利益出发,通过对消费关系的法律调整,使社会生产活动能够不断提高消费者的生活质量,提高消费者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消费者福利的基本内容是消费需求满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实现其促进消费者福利价值的目标:第一,通过直接规定消费品和服务要求,迫使经营者生产的消费品和提供的服务符合这些要求; 第二,通过各种市场管理制度,遏制影响市场促进商品服务质量机制发挥作用的各种因素,使市场本身固有的促进经营者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商品服务质量的功能能够充分地发挥出来。
10.简述自律型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概念及其特征。
【答案】(1)自律型社会中间层主体概念社会中间层主体,是指独立于政府与市场主体,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联系起中介作用的主体,如工商业者团体、消费者团体、劳动者团体、国有资产投资机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资产评估机构、交易中介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等。也有学者将这些虽不具有权力属性,但却在实际事务中拥有某些权力并扮演着权力角色的主体,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自治组织等,称为准公权力主体。
(2)社会中间层主体特征
①中介性
a. 在市场主体之间的中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它们主要在市场主体之间充当经纪或起媒介作用。
b. 在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中介,如某些事业单位、地方自治团体、行业自治组织等,它们主要在政府对市场主体进行干预以及社会参与国家活动过程中发挥连接、沟通和传导作用。
总之,社会中间层主体是政府干预市场过程中、市场主体之间在交易与竞争过程中的媒介。 ②公共性
即社会中间层主体属于非政府公共机构或组织。其公共性主要表现在:
a. 以实现和维护公共利益为宗旨。
b. 提供公共物品。社会中间层主体提供的服务属于准公共物品(或公共物品)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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