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情势变更原则是当今合同法理论体系上的重要制度,我国学者已经进行了一定的论述,但在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制定过程中,因为种种原因,该原则未在立法中得以体现,引起了诸多争议。情势变更原则在新《公司法》中有所体现,在现实当中也被实际运用,因此,进行继续的探讨是有意义的。本文从情势变更原则的历史发展及理论基础出发,分析了其现实必要性;并从社会功效和上位原则两个角度,分析了作为其理论基础的行为基础丧失理论和诚实信用原则。所谓行为基础丧失理论,是指将当事人的合意的效力拘囿于一定的行为基础之上,行为基础的丧失将影响合同的效力;而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的最高效力原则,指导情势变更原则的建立和实践中对情势变更问题进行处理,从而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在这样的理论基础之上,如何进行情势变更原则的构建是本文的另一主要论点,包括情势变更的认定及情势变更的法律效力。本文从一系列范畴的角度,设定了对情势变更进行认定的标准和界限;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法律效力,包括第一层的合同变更效力以及第二层的合同解除效力。文中论证了情势变更原则扩大适用的依据;并将其与相关制度进行了比较,以加强认识。并于结论部分提出了立法建议和期待,以更好地发挥制度作用,指导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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