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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论人格权制度设计及在我国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人格权;制度设计;法律保护

  摘要

人格权并不是一个古老的概念,直到20 世纪初,它才真正引起人们的关注。它是作为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需的,以其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它是人类文明的表现,是人权运动的成果,体现了以人为本的进步思想,是民法现代化的标志之一。可以说,人格权制度从萌芽到确立再到兴盛的过程就是民法从古代民法到近代民法再到现代民法的发展历程.因此,它具有伟大的、其他制度不能替代的社会历史意义。如今,人格权在民法典体系中居于何种地位又成为我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一个争论的焦点问题。对于民法而言,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长期以来,都将人格权视为主观权利,不承认主体对自身的实在法上的支配权,对于人格权只是以侵权行为之债的方式对人格利益损失进行救济,人格权法只是民法着眼于财产法的附产品。20 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际人权运动的高涨,民法以财产法为中心对人格权进行消极保护越来越不适应新的时代背景下人格权发展的要求,如何对人格权进行切实、有效的保护,使民法真正成为“人法”是现代民法肩负的一项艰巨使命。为此,两大法系都在秉承历史传统的前提下对民法作出了相应的调整,具体表现为:大陆法国家通过人格权民法保护上“一般性条款”的创设,在承认主体对自身实定法上的支配权的同时,将人格权的民法保护纳入制定法的轨道,虽然人格权的保护说到底有赖于法院在个案中的利益衡量;英美法国家为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虽然出台了一些成文法,但总体上仍旧在“法官造法”的判例法轨道上有条不紊地运行。与大陆法、英美法相比,我国以《民法通则》 为核心的民法体系以前所未有的创新精神将人格权的保护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由于近代以来中国特殊的历史背景,在缺乏人格权保护实践和对人格权理论尚无深入研究的情况下,这种创新具有非理性的色彩。如何实现民法由“财产法”向“人法”的理性回归,是时代赋予我国未来民法典的一个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