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910法学综合二(行政法、经济法、国际法)之《经济法》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 摘要
一、简述题
1. 简述国有资产评估的适用范围。
【答案】国有资产评估的适用范围包括:
(1)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应当进行的资产评估,是指在国有企业产权变动中,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予评估外,都必须进行的资产评估。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①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②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③合并、分立、清算;
④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⑤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⑥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⑦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⑧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2)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①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企业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②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 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有其他经济行为的,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3)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经济行为。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存在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①收购非国有资产;
②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
③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2. 简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条件及程序。
【答案】(1)设立条件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100万以上的注册资本;
②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③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2)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程序
①办理工商企业的登记程序。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子以登记; 对不符合条件不子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②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本条规定的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③申请获取资质等级的核定。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论述题
3. 试论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方式。
【答案】经济法主体资格,又称经济法人格,即一定社会实体依法能够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资格。它表明一定社会实体能否参加经济法律关系,能参加哪些经济法律关系,以及在经济法律关系中能享有并行使哪些经济权利(权力)、承担并履行哪些经济义务。
对不同的社会实体或经济法主体而言,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方式不尽相同。不同取得方式的实质差异在于国家对主体资格取得的控制程度的强弱。一般而言,主体资格取得受国家控制的程度,市场监管主体和宏观调控主体强于市场主体,社会责任较大的市场主体强于社会责任较小的市场主体。依据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方式有下述几种:
(1)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根据有关国家机关的决定、命令和特别授权而取得。这是国家机关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基本方式。
(2)经审批(特许)和登记注册而取得。即先经有关国家机关审批或特许,再由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注册,才取得主体资格。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少数企业需如此。
(3)经登记注册而取得。只要具备规定的条件,无需批准,经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注册就可取得主体资格。以这种方式取得市场主体资格的范围,呈扩大趋势。
(4)经法律、法规认可而取得。如公民只要具备劳动者、消费者的条件,就当然取得劳动者、消费者资格。
(5)经章程、合同认可而取得。例如,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只要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就取得
企业内部关系主体资格; 农民签订承包合同,就成为农村土地承包户。
4. 试述经济法的体系及其法律理论和实践依据。
【答案】(1)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①经济法体系是由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经济法体系是由经济法部门组成的。不同的经济法部门各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各有自己的特点,但又相互关联、彼此依赖,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②组成经济法体系的经济法部门是多层次的
根据经济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是否具有某种属性,可以把经济法划分为若干个较大的经济法部门,然后又可以将每个较大的经济法部门再划分为若干个较小的经济法部门。为满足实践的需要,这样的划分可以进行多次。经过连续划分,必然形成多层次的经济法部门。可见,就纵向结构而言,经济法体系是层次分明而不是杂乱无章的。
③组成经济法体系的经济法部门是门类齐全的
这里说的“门类齐全”,要求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范围的每个层次的特定经济关系的各个方面,都有相应的经济法部门予以调整。可见,就横向结构而言,经济法体系是门类齐全而不是残缺不全的。
(2)经济法体系的法律理论和实践依据
①经济法体系的法律理论
a. 对经济法体系,国内学者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认为经济法体系是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是由多层次的法规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多层次的经济法规包括了基本经济法规、主要经济法规、辅助经济法规等。
第二,认为经济法体系是经济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经济法律规范的总体表现,它是以所有现行的和即将制订的经济法律为基础,以经济法的部门法为主体,以经济法群为单位,以宪法中的经济条款为统帅组成的,内容和谐一致,形成完整统一的经济法律规范的有机整体。
比较以上这两种观点,可以看出,这两种观点在经济法体系是所有现行的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方面是一致的,争议在于即将制定的经济法律规范文件是否属于经济法体系。
b. 经济法体系的建立不是主观设想,它需要种种现实的条件:
第一,一国或该国的执政党奉行一种比较成熟、比较稳定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经济法体系是国家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的切实反映,如果国家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尚不成熟、难以稳定,那么经济法体系也就不可能真正建立。经济法体系尽管不是一成不变的,但没有相对的稳定性就没有经济法体系。成熟的、稳定的国家经济政治法律制度是构建经济法体系的大前提。
第二,本学科的研究要达到相当的程度。经济法体系是经济法认识的精深化和系统化。经济法体系的建立本身就表明该学科的研究达到了相当精深、系统、科学的程度,经济法学科的研究程度直接影响到经济法体系的建立,没有相当精深、系统、科学的经济法学研究,就不可能建立经济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