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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910法学综合二(行政法、经济法、国际法)之《经济法》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摘要

一、简述题

1. 简述我国《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答案】我国《产品质量法》适用范围包括:

(1)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

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包括工业产品、手工业产品、农产品。未经过加工制作的矿产品(台煤、铁矿石、石油等)、初级农产品(如小麦、蔬菜、水果等)、初级畜产品、水产品等,都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2)用于销售的产品

未投入流通的自用的产品、赠予的产品、试用的产品等,都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3)建设工程使用的产品

建筑工程材料,特别是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适用于《产品质量法》。

2. 简述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区别。

【答案】(1)三个措施的概念界定

①倾销与反倾销。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市场内,如因此对该国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的威胁,或者对其国内工业的建立造成实质性的阻碍,则构成倾销。发生倾销事件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反倾销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阻碍。反倾销措施主要为征收反倾销税。

②补贴与反补贴。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些企业提供的财政资助以及对其价格或收入的支持,以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输出某种产品或者减少向其领土内输入某种产品,或者对其他国家利益形成损害的政府措施。如果补贴导致受补贴产品出口激增,使进口国生产同类产品的工业遭受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了某一工业的建立,则进口国可对补贴产品采取反补贴措施。

③保障措施。保障措施特指对被裁定违反保障条款的进口产品采取提高关税、限制进口、禁止进口或特别许可进口等各项措施。

(2)三个措施的相同点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都是世界贸易组织所允许的进口国保护本国工业、限制进口产品而设立的非关税壁垒措施,即都属于贸易救济措施。随着各缔约国一般工业品关税水平大幅度消减,关税壁垒作用逐渐减弱,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以其较强的灵活性、可操作性以及良好的贸易保护效果而备受各国青睐,特别是在贸易保护主义趋势又有所抬头的国际贸易形势下,它们更有可能被各国频频使用而成为实施贸易保护的一剂良药。

(3)三个措施的差异点

①措施所针对的行为主体不同。倾销行为和保障措施的主体是出口国的企业; 补贴行为的主体是出口国的政府或其他机关。

②三个措施的行为性质不同。倾销和补贴这两种行为都属于不公平竞争行为; 保障措施所针对的行为是一种在公平竞争条件下的行为,保障措施只是在对国内工业产生严重损害或对一国国际收支平衡带来严重影响等紧急情况下才被采用。因此,反补贴、反倾销对进口国产业所受损害程度的要求是“重大损害”,而保障措施要求的是“严重损害”,后者的执行条件和程序严于前两者。

③三个措施使用的对象不同。反倾销使用面最广,可以针对市场经济国家、非市场经济国家或混合经济国家的产品出口行为; 反补贴措施通常针对市场经济国家; 保障措施可以针对任何国家,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相对更有威胁性。

④三个措施具体执行的手段不同。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最终执行方式是进口国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保障措施的执行方式可以包括提高关税、禁止进口、对进口产品实行许可证或配额的数量限制以及特别行政审批手续等各种手段。

综上所述,两两比较,反倾销和反补贴的差别主要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使用上。另外,反倾销具有形式合法、易于实践、能够有效排斥外国产品的进口且不易招致报复等特点,而反补贴因补贴形式多样,加上系政府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故实施较为困难易招致报复。反倾销和保障措施主要存在使用对象、制裁成本、实施程序的繁琐及难易程度上的差异。反倾销相对于保障措施在使用对象上具有更强的选择性和灵活性,制裁成本更低,实施程序更易于操作以及预见性更为确定。由此可见,反倾销比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在实施过程中更易于以最低的代价获得最大的保护效果。

二、论述题

3. 结合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公报精神,论述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经济法定位。

【答案】(1)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既是对我国过去几十年改革发展历史经验的高度概括,也为今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体制改革,进一步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确定了方向。

(2)经济法对于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关键的作用。

现代市场经济是有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既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又要搞好宏观调控。我国《宪法》第15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我国政府在进行宏观调控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①总量平衡与结构优化原则。

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就是要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和经济结构的优化。经济总量的平衡,是指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价值总量的平衡,它是社会经济运行保持协调状态的前提条件。经济结构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产业结构、投资结构、市场结构、消费结构、劳动力结构等。

②政府调控法定原则。

政府进行宏观调控行为必然涉及资源的配置与利益的调整,尤其是财政、税收、中央银行和物价部门的调控行为,都直接涉及生产经营者和公民的财产权益。为了保障市场机制的活力,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切实维护企业与公民的利益,政府的宏观调控应控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

③政府调控适度原则。

我国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所以,政府应当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国民经济,但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政府的宏观调控也必须适度。

(3)政府与市场是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两个重要手段,各有长处但功能不同。

政府是一只“看得见”的手,市场是一只“看不见”的手,它们都能对资源配置产生作用,但资源配置和利益调节的机理、手段、方式不同。市场方式主要通过供求、价格、竞争等机制功能配置资源,调节利益关系,市场主体自主决策、自主经营和自担风险。政府则主要根据全局和公益性需求,依靠行政权力和体制,进行重要资源配置,调节重要利益关系。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经济。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充分发挥市场在微观配置资源、调节经济利益关系中的积极有效作用。

(4)理论和实践告诉我们,在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中,需要注意三个方面:

①要明确认识两者各自的功能和长处,使它们在不同社会经济层次、不同领域发挥应有作用,都不能越位、错位和不到位。

②要充分发挥两者功能作用,“两只手”都要用,并有效配合。“两只手”配合得好,可以起到1+1>2的效果。反之,市场作用的正效能就会下降,负作用就会扩大; 同样,政府的正效能也会下降,政府形象和公信力也会受到伤害,甚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因此,两者小可偏废。

③政府和市场应当有机结合而不是板块连接,政府应尊重市场经济规律,自觉按经济规律办事,市场要在政府引导、监管和制度规范下运行。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政府与市场各自长处的充分发挥以及两者之间的良胜互动。

4. 简述被调节(被管理)主体的种类及其权利义务

【答案】(1)被调节(被管理)主体的含义及种类

基本被管理主体,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等社会经济活动参加者,他们是国民经挤活动的基本单位、基本细胞。被管理主体可分为经常性基本被管理主体与非经常性基本被管理主体。

①经常性基本被管理主体包括各种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个体经营者等;

②非经常性基本被管理主体通常是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普通个人。其中,企业和经济组织可以主要分为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

(2)被调节主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