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河南大学法学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答案】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指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的特征:①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 ②申请人是认为被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人。
2.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答案】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同时附带审理与行政案件相关联的民事案件,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行政诉讼附带的民事诉讼是由行政诉讼派生的,且是在行政诉讼中附带审理和裁判的,所以称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征:①只有当事人的民事诉讼请求与行政诉讼所指向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与否相关联时,当事人才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附带提起民事诉讼;
②附带民事诉讼能否成立取决于行政诉讼能否成立;
③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不同于行政诉讼中原告同时提起的赔偿诉讼;
④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范围比行政诉讼原告范围广泛;
⑤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不一定是行政诉讼的被告;
⑥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是与民事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人。
3.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答案】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三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有利害关系,是指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②第三人应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③经本人申请或人民法院通知而参加本诉已经开始但未终结的诉讼。
4. 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行政机关)
【答案】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行政机关。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我国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有三种类型:
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
②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
③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不是一级人民政府,但是依据有关组织法的规定,实际上履行着一级人民政府的职能,在一定的区域内对所有的行政事务享有组织与管理权,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能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5. 紧急避险
【答案】紧急避险,是指行政机关为了使公共利益、相对人较大的合法权益免受现实的和紧急的损害危险,不得己而采取的损害第三人相对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6. 行政赔偿诉讼程序
【答案】行政赔偿诉讼是一种独立的特殊诉讼形式,它是人民法院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诉讼请求,依照行政诉讼程序和国家赔偿的原则、基本制度裁判赔偿争议的活动。
①从起诉条件看,在单独提起赔偿诉讼时,要以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条件;
②从诉讼当事人看,行政赔偿诉讼以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为被告,实行“国家责任,机关赔偿”的制度;
③从审理形式看,行政赔偿诉讼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诉讼,在行政赔偿诉讼审理过程中,可以适用调解作为结案方式;
④从证据规则看,行政赔偿诉讼不完全采取“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而是参照民事诉讼规则,要求行政赔偿请求人对其诉讼请求和主张进行举证。
7. 行政法律关系
【答案】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学的基本研究对象是行政法,而行政法的基本任务之一即在于确立和维护一定的行政法律关系,离开了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规范及其制度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8. 行政赔偿请求人
【答案】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务而遭受损害,有权请求国家予以赔偿的人。赔偿请求人既可能是公民,也可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赔偿请求人包括:①受到行政侵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②受害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
③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简答题
9. 简述我国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资格。
【答案】(1)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受违法行政侵害,依法有权请求行政赔偿的人。成为行政
赔偿请求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行政赔偿请求人恒定为相对人一方,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不能成为请求人;
②行政赔偿请求人是因违法行政损害其合法权益并造成实际损害的人;
③行政赔偿请求人必须是以自己的名义请求赔偿的人。
(2)我国行政赔偿请求人包括以下三类:
①公民
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侵犯并造成损害的,有资格请求行政赔偿。公民能否亲自行使行政赔偿请求权,要视其是否具备行为能力。不具备法定行为能力者,不能有效地行使请求权,故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②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等。法人的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当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违法行为侵害时,可以请求行政赔偿。受害的法人终止,承受其权利的主体有权要求赔偿。
③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但不具备法人条件,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经济组织。合法成立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成立或认可。其他组织同公民、法人一样,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因行政违法行为受到损害,可独立请求行政赔偿。受害的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组织或个人有权要求赔偿。
10.简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性质与功能。
【答案】(1)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它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
(2)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功能
①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基础性规范”,是产生其他具体规则和原则的规范。行政法的具体规则和原则以行政法基本原则为指导,反映和体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而不能违反行政法基本原则或与之相抵触。
②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高度抽象的并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的规范。行政法的具体规范贯穿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精神,该精神浸透着相应的基本价值观念。
③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普遍性规范。它对行政关系进行整体的宏观的调整、规范。行政法执法者在适用行政法具体规范调整特定行政关系时,必须受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指导,必须将基本原则的精神与具体规范所确立的具体行为结合起来。行政法通过这种法意与法则的适用结合使法的整体功能和目标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