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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行政法学(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立法与行政法规

【答案】①含义: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并按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②联系:

a. 行政立法和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都是行政机关;

b. 行政立法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二者具有包含关系。

c. 二者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据。

③区别:

a. 行政立法是一种立法活动,是动态的; 而行政规章是规范性文件,是行政立法的结果之一,是静态的;

b. 行政立法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务院及其各部门,也可以是地方行政机关; 而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只可以是国务院。

2. 行政许可与行政登记

【答案】①行政许可与行政登记的含义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它是一种赋权行为、解禁行为、依申请行为、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登记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管理目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依相对人申请,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涉及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方面的法律事实予以书面记载的行为。

②行政登记和行政许可有着严格的区别

a. 前提条件不同。许可的前提是全面禁止,而行政登记并不以全面禁止为前提。

b. 法律后果不同。非经行政许可从事某种行业或活动即为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但非经行政登记从事某种行业或活动却并不一定违法。

c. 对申请人有无数量上的限制不同。行政许可有数量上的限制; 而登记则不同,只要符合法律设定的条件,登记机关就必须予以办理,并没有对申请主体数量上的限制。

3. 行政法律关系

【答案】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学的基本研究对象是行政法,而行政法的基本任务之一即在于确立和维护一定的行政

法律关系,离开了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规范及其制度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4. 行政判决的效力

【答案】行政判决的效力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判决对行政诉讼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所具有的强制约束力。行政判决是国家意志力的司法表现,它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其效力及十所有与该案有关的人。行政判决效力包含三个内容,即行政判决的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5. 行政复议的申请

【答案】行政复议的申清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撤销或者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请求。申请人应当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申请复议应符合法定的条件:

①申请人是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③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④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⑤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 行政合同

【答案】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人就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而成立的一种双方行为。

行政合同是现代行政法中合意、协商等行政民主精神的具体体现。行政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①行政性; ②合意性; ③法定性。

7. 公务员法律关系

【答案】公务员法律关系是一般公民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成为公务员,基于其所担任的行政职务而与国家之间构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内容包括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公务员作为行政主体的代表和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两个方面。

8. 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

【答案】①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的含义:

行政法主体是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一一组织和个人。

行政主体是享有实施行政活动的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活动,并因此而承担实施行政活动所产生的责任的组织。

②二者的关系表现为:

a.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种。行政主体可能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存在,但在各种行政

法律关系中,它只是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一方主体),与另一方当事人(对方主体)共同构成相应关系的双方。

b. 行政主体虽然只是行政法主体的一种,但它是行政法主体中最重要的一种。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关系中占有主导地位,而行政管理关系在整个行政关系中又占有主导地位,其他行政关系均是因行政管理关系的发生、存在而发生和存在的。行政主体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均可构成一方主体,而其他行政法主体只可能在一种或两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出现,不可能在所有行政法律关系中出现。

二、简答题

9. 行政决策行为与行政立法行为有什么区别?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有哪些步骤? 简要评述。

【答案】(1)行政决策行为与行政立法行为的区别

①在制定主体方面。行政立法的表现形式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相应的行政立法行为的实施主体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主要包括国务院、国务院部委以及具有行政立法权限的省会市、较大市的人民政府。行政决策行为的实施主体可以是任何公共行政组织,上至国务院下至乡镇基层政府均可以实施不同政策。

②在制定程序方面。行政立法具有立法性质,立法行为有严格的程序限制,行政立法也应该遵守。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制定需要经过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部会议、委员会会议审议,并由国务院总理或者部委首长签署。行政决策行为并没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其制定程序比较灵活,不需要经过特定会议通过,也不需要正职首长的签署。

③在表现形式方面。行政法规通常以“条例”、“规定”、“办法”结尾,部门规章可以使用“规定”“办法”,但原则上不得使用“条例”。行政决策行为则没有统一的规范,其称谓多种多样,如“公告”、“通知”、“意见”等,但是也不能使用“条例”的称谓。相较于行政立法行为,行政决策行为的表现形式体现出更多灵活性。

(2)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及其评述

①《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规定的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包括: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

a. 公众参与程序。在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的形式反馈或者公布。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听证参加人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听证意见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

b. 专家论证程序。一般情况下,专家参与论证能够保证重大决策的科学性,持续关注某一问题的专家参与到决策程序中,提出专业性意见,同时保证其同行评审、监督其意见,这样决策就能实现更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c. 风险评估程序。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