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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河北大学政法学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共同管辖

【答案】共同管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个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而由原告选择具体法院的管辖。

2. 行政追偿的形式

【答案】行政追偿形式有两种:

①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工作人员先向受害人赔偿损失,然后,请求国家折算补偿,即“公务员先赔偿,然后向国家追偿”。

②国家先向受害人赔偿,然后根据法定条件和情况责令致害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支付赔偿费用,即“国家先赔偿,然后向公务员追偿”的方式。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受害人能得到及时的行政赔偿,避免了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财力薄弱使受害人很难取得赔偿的问题,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都采用第二种追偿形式。

3. 行政许可与行政证明

【答案】①行政许可与行政证明的含义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它是一种赋权行为、解禁行为、依申清行为、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证明是指行政机关或拥有公共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出具的证明持证人的身份、资格、能力、权利或法律关系、法律地位以及产品质量、产品标准的证书、证明文件的行政执法行为。

②行政证明与行政许可的共性

a. 它们都是行政机关、拥有公共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或组织作出的行为;

b. 行政许可的最终表现形式是许可证、执照; 行政证明多以证件为表现形式;

c. 二者都是要式行为。

③行政证明与行政许可的不同之处

a. 行政许可是以法律的一般禁止为前提而由许可机关实施的行为。行政证明行为是相对人具备某种条件,证明机关就应当实施的行为。

b. 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依相对人的申请而实施的行为。行政证明行为有些是特定机关或组织主动实施或者相对人具备了一定资格、能力后即发给行政证件的行为。

c. 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为。行政证明不具有授益的性质,既不会使相对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也不会使相对人得到某种利益。行政证件只证明持证人的身份、资格和能力; 证明持证人拥有某种

权利; 证明持证人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4. 专门行政监督

【答案】专门行政监督是指监察机关的监督和审计机关的监督。监察机关作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主要是对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国家审计机关作为国家法制监督的主体,主要是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财政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5. 依职权行政行为

【答案】依职权行政行为又称主动性行政行为、积极行政行为,它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所具有的法定行政职权即可直接作出,而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作为启动前提条件的行政行为。

依职权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①法定性;

②强制性;

③主观能动性;

④及时、迅捷性;

⑤侵权救济性。

6. 行政处分程序

【答案】行政主体对行政处分的作出必须遵循法定的形式和程序。它一方面表现为行政处分中各种行为的形式; 另一方面表现为行政处分中各种行为的先后顺序和时限。行政程序合法是行政处分行为的有效要件之一。

我国的行政处分程序,己由《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所确立,归纳起来,大致可分七个步骤:①处分的提起; ②调查对证; ③本人申诉; ④讨论决定; ⑤批准各案; ⑥通知本人及归档; ⑦处分的执行。

7. 司法实质性审查

【答案】司法实质性审查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授权以及司法机关的职责,对已被作为诉讼客体的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进行内容上的审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可以分为抽象的行政规范行为和具体的行政处理行为。世界上不少国家把行政主体的抽象行为列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但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只限对行政主体具体行为的司法审查。司法实质性审查包括两方面:一是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二是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

8. 法律保留

【答案】法律保留,是指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皆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其合法性将受到质疑。

法律专属立法领域通常由国家宪法或宪法性法律确定,对涉及国家主权、国家基本制度、公

民基本权利等事项,各国宪法或宪法性法律一般都确定为法律的专属立法领域。法律专属立法领域确定的范围大,可由行政立法调整的范围就相对较小; 反之,可由行政立法调整的范围就相对较大。

二、简答题

9. 简述行政事实行为的构成要件。

【答案】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以影响或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实施的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须具备如下构成要件:

(1)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行政主体是指具有独立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不具有独立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不能实施行政事实行为。

(2)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实施的行为,这一标准将行政主体通过非行政职权实施的行为排除在一般行政行为、行政事实行为之外。

(3)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行为结果不能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0.试比较美国和德国在宪法解释方面的区别和联系

【答案】宪法解释是指有权机关在实施宪法中或宪法监督制度中,依照法定程序或立宪精神对宪法的内容、含义、精神作出的说明。美国和德国的宪法解释理论既有各自的独特风格,也存在很多共同之处。

(1)二者的区别

①解释模式的不同。美国的宪法解释理论代表着普通法院解释宪法这一模式的理论,德国的宪法解释理论代表着法院解释宪法这一模式的理论。

②宪法解释的背景方面:a. 美国的宪法条文没有规定宪法解释,宪法本身没有赋予最高法院解释宪法的权利,美国最高法院是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这一著名的宪法案件中件开创宪法解释之先河,其中包含着联邦党人和共和党人的政治斗争。b. 德国的宪法明文规定了将宪法解释权授予联邦宪法法院,德国的宪法解释理论是产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是对集权专治和魏玛宪法失败进行反思后的产物。

③宪法解释的机构方面:美国是由普通法院来解释宪法,德国是由专门法院即宪法法院来解释宪法。其原理如下:美国法院认为,宪法解释权属于司法权,而美国法院授予了联邦法院司法权,解释宪法是联邦法院实行司法权的必然要求,在立法、行政、司法这三个机关中,法院被认为是具有“最少危险,的部门,国会和总统可以通过提出宪法修正案或者仟命大法官来改变和影响宪法解释; 而在德国,制宪者吸取魏玛宪法的经验教训,对议会的戒备心理和将宪法真正作为法而要求司法化,必然导致基本法在解释宪法的机构上选择法院; 另外,德国学者一方面强调宪法是法,另一方面也注重宪法与其他法的区别,因此德国选择了不同于普通法院的专门法院来实施和解释宪法。

④宪法的解释方法方面:美国宪法解释的传统理论认为,宪法解释有两条途径,一是“字面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