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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河北大学政法学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公平原则

【答案】行政公平原则是指全体人民在自己的国家内应当平等地享有同等的权利和同等的机会,行政主体应当平等地对待任何人,不能厚此薄彼,不能凭某种关系或自己的好恶赋予某些人以特别的权利,加以某些人以特别的义务。行政公平是民主国家的要求,其基本要求是平等地对待相对人,不歧视。

2. 行政裁决

【答案】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范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其特征为:

①行政裁决以当事人之间发生了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为前提;

②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规范授权的行政机关;

③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决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效力。

3. 裁量行政行为

【答案】裁量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具有灵活性的具体行政行为。与之相对的是羁束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和裁量行政行为的分类,对分析和认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具有一定的意义。在法律适用上,羁束行政行为只存在合法性问题,而裁量行政行为不仅存在合法性问题而且还存在公正性问题。

4.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差异

【答案】①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含义: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以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

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a. 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属于司法行为。

b. 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一般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而受理行政诉讼的机关则是人民法院。

c. 受理范围不同。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件。复议机关所受理的则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可以有行政小当案件。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法律规定行政复议裁决为终局决定的,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d. 审查力度不同。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

e. 审理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公开开庭审理。行政复议基本上实行一级复议,以书面复议为原则。较之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比较简便、灵活。

5. 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

【答案】行政行为说明理由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必须向行政相对人说明其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事实因素、法律依据以及裁量时所考虑的政策、公益等因素。

6. 行政合同的实际履行原则

【答案】行政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不能任意变更标的或者用违约金和损失赔偿的方法代替合同的履行。

行政合同的签订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公共利益是不可替代的,必须获得实现。因此,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双方当事人有能力履行的,行政合同就必须实际履行。

7. 了解权

【答案】了解权是指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法了解和获取行政主体的各种行政信息,包括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会议决议、决定、制度、标准、程序规则以及与行政相对人本人有关的各种档案材料。除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外,相对人均有权查阅、复制和要求行政主体主动提供。

8. 行政法制监督

【答案】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执法人员行使行政职权行为和遵纪守法行为的监督。

①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

②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执法人员;

③行政法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和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的行为。

二、简答题

9. 简述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的涵义。

【答案】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我国缺乏行政诉讼的传统,且现阶段行政审判要承受各方面压力,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强调该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其他具体含义如下:

(1)行政审判权只能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行政审判权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外国政府和机构均不得代行,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也不得干涉,应当尊重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的运用。

(2)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指每一个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的独立。就具体案件的审判来讲,各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是独立的,上级人民法院不能要求下级法院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审理和裁判,即使下级法院的裁判有错误,也只能通过法律程序纠正。

(3)人民法院必须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因此为确保审判权行使的合法性,人民法院要受权力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10.简述我国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资格。

【答案】(1)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受违法行政侵害,依法有权请求行政赔偿的人。成为行政赔偿请求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行政赔偿请求人恒定为相对人一方,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不能成为请求人;

②行政赔偿请求人是因违法行政损害其合法权益并造成实际损害的人;

③行政赔偿请求人必须是以自己的名义请求赔偿的人。

(2)我国行政赔偿请求人包括以下三类:

①公民

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侵犯并造成损害的,有资格请求行政赔偿。公民能否亲自行使行政赔偿请求权,要视其是否具备行为能力。不具备法定行为能力者,不能有效地行使请求权,故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②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等。法人的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当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违法行为侵害时,可以请求行政赔偿。受害的法人终止,承受其权利的主体有权要求赔偿。

③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但不具备法人条件,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经济组织。合法成立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成立或认可。其他组织同公民、法人一样,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因行政违法行为受到损害,可独立请求行政赔偿。受害的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组织或个人有权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