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802中国法律史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录囚
【答案】“录囚”,是指上级司法机关对在押囚犯的复核审录,以检查下级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是否有失公正,并纠正冤假错案的制度,亦称“虑囚”。汉代录囚有皇帝录囚、刺史录囚及郡守录囚。关于皇帝录囚,此事始于东汉明帝时期。刺史录囚,始于汉武帝时期,指朝廷派往地方的刺史从事录囚活动,以平反冤狱。两汉时期,通过皇帝、刺史及郡守的录囚活动,使一些冤假错案得到了平反,也有利于提高地方司法官明法慎刑的自觉性,从而使当时的司法状况得到一定程度的改良,并对后世的司法实践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2. 八辟
【答案】这是西周对贵族犯罪的一种优惠对待政策,指的是八种人有违法犯罪行为时,可以享受特权,不按照普通的法律进行定罪量刑。刑事处罚时,根据他们的身份、地位、犯罪情节等临时议决,一般可以采取宽有或赦免。这八种人包括亲、故、贤、能、功、贵、勤、宾。这是一种同罪异罚的制度,是贵族身份的特权保护; 是后世“八议”制度的渊源。
3. 贿选宪法
【答案】《中华民国宪法》又称“贿选宪法”,因总统曹馄贿赂国会议员通过该宪法而得名。该宪法的内容包括:①将“统一’,、“民主”作为最根本的国家制度列于最显著位置,国体不得为修正之议题,不允许变更民主国体; ②改大总统集权制为责仟内阁制; ③采取赋予地方校大自治权的单一国家制,该宪法增设国权与地方制度两章,就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作了明确的划分。
4. 出入人罪
【答案】“出入人罪”的规定是唐律中关于司法官断案失误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规定。若司法官不依律断罪,适用法律错误,以致造成“出入人罪”的,要依律追究司法官的刑事责仟。“出罪”是指把有罪判为无罪或重罪判为轻罪,“入罪”指把无罪判为有罪或轻罪判为重罪。司法官故意出入人罪的,依律处刑; 过失出入人罪的,减等处罚。唐律作此规定,意在强调加重司法官的责任,以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减少冤案的发生。
二、简答题
5. 清末诉讼审判制度确立了哪些新的原则和制度?
【答案】清末随着司法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诉讼审判制度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建立了一系列近代司法原则和制度。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司法独立原则得到确立。
《大理院审判编制法》首次通过明确大理院及各级审判厅的职权与地位,明确了这一原则。在《法院编制法》中得到重申。这一原则的确立是对传统的皇帝总揽司法权及行政干涉司法的完全否定。
(2)区别民事、刑事诉讼。
《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中对民事与刑事诉讼作了基本区分,从而结束了中央审判衙门以审判刑事案件为卞,地方审判衙门刑事民事诉讼不分的历史。《大理院审判编制法》还进一步确定了各级法院分设刑庭和民庭对刑事、民事案件进行分别审理的制度。(3)审判权与检察权分立。
清末司法改革前的都察院,在职掌监察的同时,也参与疑难案件的审判。《大理院审判编制法》规定在大理院以下审判厅设各级检察厅,负责提起公诉并监督审判。《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与《法院编制法》还明确了检察机关有权依据刑事诉讼律搜查处分,提起公诉,监察判决执行等权力,依据民事诉讼律,有为民事案件当事人或公益代表人物特定事宜之权。
(4)辩护制度得到确立。
清末司法改革之前,刑事案件以纠问式审判为主。没有辩护制度,理论上实行有罪推定。1906年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首次确定了辩护制度,但该法未及颁行。1910年在《法院编制法》承认了律师和律师出庭辩护的制度,是中国律师制度的肇始。
6. 简述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的立宪活动及其实质。
【答案】(1)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的立宪活动南京国民政府的宪法及宪法性文件包括:
①1928年10月3日,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通过的《训政纲领》(后经国民党“三大”追认)。 ②1931年5月5日由蒋介石一手包办的国民会议通过、同年6月1日由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③1936年5月5日由国民政府公布、拟待征求意见进一步修改后提交国民大会正式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因此被称为“五五宪草”)。
④.1946年12月25日由伪国民大会通过、1947年1月1日颁布并于同年12月25日开始实施的((中华民国宪法》(亦被称为“蒋记宪法”或“伪宪法”)。
(2)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的实质
①《训政纲领》宣称其总的宗旨是由国民党“训练国民使用政权”,而实际上,国民党不是在训练,而是在代替国民行使政权,国民党的中央政治会议凌驾于国民政府之上,一手包办各项国务事宜,从而为确立国民党的一党专政政权奠定了“理论”基础。
②《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的核心,就是在“训政时期”,实行国民党一党专政和蒋介石个人独裁的国家制度,是大地主大资产阶级专政的集中体现。
③《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的特点是:人民无权,地方无权,议会无权,总统个人集权。实际上是为蒋介石实行独裁统治制造宪法根据。所以这部宪法草案公布后,理所当然地遭到了中国共产党和全国人民的反对。
④蒋记《中华民国宪法》是大地主、大资产阶级意志的体现。它限制和剥夺了人民的自由民主权利,把地方的权力集中到中央,中央的权力则集中于总统。所以这部宪法的基本特点是:人民无权,独夫集权。这部宪法不仅为蒋介石的独裁统治制造宪法根据,而且为南京国民政府的内战、卖国政策张目。所以这是一部封建买办法西斯的独裁法,是反共反人民的内战法,是丧权辱国的卖国法。
三、论述题
7. 论民国时期的宪政活动与主要宪法文件。
【答案】民国时期,共分为三个阶段,即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时期、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时期,不同时期各有其代表性宪法文件。
(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时期
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以后,进行了内容广泛的法制建设,初步建立了体现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精神的法律制度。这一时期的宪法性文件有以下几个:
①《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这是辛亥革命胜利后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通过的关于筹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纲领性文件,于1911年12月3日通过。它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以美国的国家制度为蓝本,确立了总统制共和政体,规定了实行三权分立原则,具有某种临时宪法的性质。
②((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它是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3月11日公布的第一部重要的宪法文件,也是中国近代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它以民权主义学说为指导思想,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和组织原则,体现资产阶级宪法中一般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了人民的权利,确认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
(2)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
在此期间,先后进行过5次制宪活动,产生了4个宪法文件。其中比较突出的是《天坛宪草》、《袁记约法》、《贿选宪法》。
①《天坛宪草》
即《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是此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于1913年10月31日通过。它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确认了民主共和制度。在政权体制上,肯定了责任内阁制; 规定国会对总统行使诸如解散国会、任命总理等重大权力的牵制权,并规定成立国会委员会,加强对总统权力的制约。限制总统任期,总统任期5年,只能连任一次。
②《袁记约法》
该约法为北京政府于1914年5月1日公布的,它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它是对《临时约法》的反动; 完全否定和取消了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独裁的政治体制,并赋予总统形同帝土的权力; 取消了国会制,设立有名无实的立法院; 同时,为限制、否定《临时约法》所规定的人民的基本权利提供宪法根据。
③《贿选宪法》
该宪法是1923年10月1日由北京政府公布的,是中国近代史上公布的第一部正式的“宪法”。因系曹馄为掩盖“贿选总统”丑名、继续维持军阀专政而炮制得名。它企图用漂亮的词藻和虚伪的民主形式掩盖实行军阀专制的本质; 为了平衡各派军阀和大小军阀之间的关系,巩固曹、吴控制的中央大权,对“国会”和“地方制度”作了专门规定。
(3)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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