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802中国法律史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公室告
【答案】“公室告”是秦代对子告父母以及奴隶告主人的一种法律诉讼限制制度。秦代将自诉案件分为“公室告”与“非公室告”两种。秦简《法律答问》对何为“公室告’夕、何为“非公室告”作了解释。“公室告”,是指控告他人的杀伤和盗窃行为; “非公室告”,是指父母控告子女盗窃自己的财产,以及子女控告父母、奴妾控告主人肆意加诸自己各种刑罚。对于这两类告诉,只有“公室告”才予受理; 凡属“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若当事人坚持告发,则告者有罪; 若是他人接替告发,也不能受理。
2. 诬告反坐
【答案】诬告反坐是秦代的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即对于诬告他人者,以所告之罪罪之。按照秦律,在一般情况下,只有故意陷害他人才构成诬告罪,若是出于过失则不算诬告; 但若诬告他人杀人,即使是由于过失,也要以诬告罪论处。
3. “嘉石之制”
【答案】“嘉石之制”是西周时期的一项主要刑罚制度。按《周礼》的说法,“嘉石之制”就是将那些轻微犯罪束缚其手脚,坐于“嘉石”一定时日,使其思过、悔改,然后交给司空,在司空的监督下进行一段时间的劳期满后释放。“嘉石之制”已经具备了劳役刑的各种要素,因而可以说是中国劳役刑制度的开端。人役
4. 减租减息
【答案】减租减息政策,是指新民主主义革命初期,中国共产党为了改善农民生活,实现反封建的革命纲领,在彻底解决土地问题之前而实行的一项土地政策。关于减租、交租的规定,原则上一律实行“二五减租”,即按照抗战前的原租额减低百分之二十五。关于减息、交息的规定,条例规定对于抗战前已经废除的旧债,不得再行索还。现存的债务,一律实行减息。减息办法,一般以年利一分半作为计息标准。各抗日根据地依照上述规定普遍实行减租减息,在相当程度上改善了农民生活,激发了农民的抗日积极性。
二、简答题
5. 简述唐朝《贞观律》的主要变化。
【答案】自贞观元年(公元627年)春正月到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正月,前后耗时十一年之久,终于修订了著名的《贞观律》,并且诏颁天下。《贞观律》总共十二篇,五百条。经过全面修订的((贞观律》,较之以往,出现了某些重大的变化。
(1)创设加役流刑,作为减死之罚
贞观初,魏征等大臣以律令苛重为由,提议绞刑之属五十条,“免死罪”,更为“断其右趾”。唐太宗认为,以断右趾作为减死之罚仍然过重,徒增犯人苦楚,没有同意。其后,终于创设了流
三千里、居作三年的加役流制度,取代了断右趾等残酷的肉刑,为封建统治阶级提供了替代死刑的比较适当的手段。其后,又成为封建后世固定不变的制度。
(2)改革“兄弟分居,连坐俱死”之法
据《旧唐书·刑法志》载,旧律规定兄弟虽然分居,且“荫不相及”,但事涉谋反,“连坐俱死”。唐太宗以为过重。贞观年间,以配官为奴或者流配的形式取代了以往族刑连坐“兄弟惧死”之法,缩小了族刑连坐的死刑范围,反映了当时的封建刑法制度较之以往有了明显的进步。
(3)以大法的形式,明确了比附类推所应遵循的法律原则
贞观年间,为防止审判官吏仟意比附出入人罪,在《贞观律》中明确规定了类推所应遵循的原则。同时还严格规定了法官断案失误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断狱而失于出入者,以其罪罪之”,即“失入者,各减(罪人罪)三等; 失出者,各减五等”。故意出入人罪者,以罪人罪之。
(4)“八议”之外,增加请条,严格系、讯囚徒的枷杖之制; 又如,“当徒之法,唯夺一官’夕,“除名之人,仍同士伍”等。
6. 《大明律》与《唐律》相比有哪此变化?
【答案】《大明律》与《唐律》相比,主要变化既有形式上的,也有内容上的。这些变化不仅反映了明朝统治者的法律思想,而且也是对唐明立法成就的总结与发展。
(1)体例上的变化。《大明律》在内容上承袭《唐律》,但在体例上则与《唐律》有所不同。《大明律》按照以往“名例第一”的原则,将刑律总则的有关内容冠于全律之首,但分则部分,则按照行政六部的顺序来编排律文,与《唐律》十二篇的编制体例截然不同。
(2)划分门类与精简条文。与《唐律》相比,《大明律》继承了宋元两代的法律编定成果,律文门类划分较细,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较《唐律》精简了四十二条。(3)罪名与刑罚。《大明律》在刑罚制度上,除了徒刑、流刑外,增加了充军刑,在斩、绞死刑外,增加凌迟死刑。同时在总结以往犯赃各罪,定为六赃罪,使赃罪种类更明确,便于依法定罪。
(4)语言风格简明。《大明律》在文字表达上较为浅显简明,通俗易懂,便于百姓通读,不像《唐律》那样长于儒雅,而失之简明。
(5)律前附图。《大明律》在律文之前附有《服制图》、《六赃图》,一日了然,对于了解律意有极大帮助。
三、论述题
7. 试论述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的基本特征和立法指导思想。
【答案】革命根据地的法制建设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的人民民主政权,又称“新民主主义法制”。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的基本特征和立法指导思想是:
(1)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方针,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这是确保革命法制建设胜利发展的根本保证。
(2)反映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大众的根本利益和要求。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法律的实质和内容,是以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要求为己任,因此具有鲜明
的人民性和革命性。
(3)以彻底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为根本任务,对国内外的敌人坚决实行专政。革命根据地的法律制度,就是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纲领和方针政策,加以具体化、条文化、制度化。最突出的特点是对国内外敌人和一切反革命分子,坚决实行专政,这是人民胜利的护身法宝和传家法宝。
(4)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始终贯彻人民民主的原则。即在为了群众、相信群众并依靠群众的思想指导下,发动人民亲自登上历史舞台,掌握政权,制定法律,执行法律,行使广泛的民主权利,建立了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的新型政治制度,成立了人民的司法机关。实行便利人民的诉讼制度。这一切都是以民主集中制和贯彻群众路线作为根本指导方针。
8. 从“亲属相容隐”、存留养亲制度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特征。
【答案】(1)亲亲得相首匿制度
①汉朝法律规定了亲亲得相首匿制度,即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亲属之间,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此类容隐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制度。亲属之间犯罪后相互包庇,是儒家的基本伦理要求之一。孔子曾说:“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矣。”亲属相容隐成为法律规范在中国古代整整沿袭存在了2000余年。
②唐代规定有同居有罪相为隐限度。即凡同财共居者以及大功以上亲属、外祖父母、外孙、孙之妻、夫之兄弟及兄弟之妻,有罪皆可相互包庇隐瞒,部曲奴裨亦可为其主人家长隐瞒犯罪,即使为犯罪者通报消息帮助其隐藏逃亡以避法律,皆不负刑事责任。小功以下亲属相互容隐者,减凡人三等处罚。同居相容隐制度在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亲属相隐的范围甚至有突破,这是唐律以礼为准的一个突出表现。
(2)存留养亲制度
留养又称“存留养亲”,指犯人直系尊亲属年老应侍而家无成丁,死罪非十恶,允请上请,流刑可先发遣,徒刑可免期,将人犯留下以照料老人,老人去世后再实际执行。这一内容为后代法律承袭。
(3)简析评价
①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伦理化
亲属相容隐和留养制度都是中国古代法律亲缘关系而影响到定罪量刑的突出反映,也是中国古代法伦理特色的典型表现,是中国传统法家族化、伦理化的体现。并非指中国传统法律的全部内容是伦理规范,而只是表明,儒的原则支配和规范着法的发展,成为立法与司法的指导思想,法的具体内容渗透了儒家的伦理精神。这也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特征。
a. 伦理化的途径
西汉政权建立后由汉武帝时,中国传统法律开始转上了伦理化的途径。汉代大儒董仲舒提出“罢黝百家,独尊儒术”,他以独特的决狱风格和巨大影响,大大推进了汉代以礼入法的进程。但以董仲舒为代表的汉儒们仅是开了传统中国法律伦理化的先河,对汉律进行全面彻底改造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完成的。至唐律“一准乎礼”,表明了传统中国法之价值重建至唐已最终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