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802中国法律史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云梦秦简
【答案】1975年湖北省云梦睡虎地秦墓的发掘中,出土了大量的秦朝竹简,共1155支,简称云梦秦简。这批考古发掘的文物,为研究秦朝法律提供了珍贵的历史资料。云梦秦简中的法律条文,尽管不全是秦统一后适用的法律条文,但却是秦律的重要渊源。包括了《秦律十八种》、《效律》、《法律答问》、《封诊式》、《秦律杂抄》、《为吏之道》等丰富的内容。
2. 中华民国约法
【答案】中华民国约法又称“袁记约法”,是北洋政府时期颁布的宪法法规之一,共10章68条。它取消了国会制与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制。大总统以“参政院”为咨询机构,总揽统治权,直接领导各部,可以否认、搁置立法院的法律案以及拒绝答复其质询。“袁记约法”是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反动,为袁世凯推行专制统治提供了法律依据。
3. 疑众
【答案】疑众是商代五种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罪名:“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即违禁而作乐舞、奇装异服、奇技浮巧蛊惑人心; “行伪而坚、言伪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疑众罪包括三种行为方式:一是虚伪狡诈、巧言令色、以虚伪的言辞进行狡辩,蛊惑人心; 二是宣扬违法的理论蛊惑人心; 三是纵容非法言行; “假于鬼神、时日、卜策以疑众”,即假借神鬼之说或宗教仪式进行蛊惑人心,逆悖礼制。疑众罪的刑罚是死刑。
4. 盗、贼
【答案】这是《法经》前两篇篇名指出的两种犯罪行为。“盗”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所有权的犯罪行为,“贼”是指侵害他人人身权利以及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法经》提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提出这是首要打击的两类犯罪行为。
二、简答题
5. 试述唐律的主要特点及地位。
【答案】(1)唐律的含义唐律是唐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指《永徽律》,还包括《武德律》、《贞观律》等法典。(2)唐律的主要特点①以刑为主,诸法合体中国封建的成文法典自战国时期的《法经》以来直至隋唐,从法典的整体性质上看,一直是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综合性法典。在唐律中,制裁各类犯罪的刑法规范仍然是其主要内容,同时,兼有民事、经济、行政、军事、诉讼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唐律对许多涉及婚姻、债务、财产、继承以及经济、行政上的违法或过错行为
也都以刑罚的手段予以惩罚。
②科条简要,刑罚适中
a. 唐律继承了北齐“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传统,共12篇500条,律文之下附有准确而严密的注疏,可以称得上是中国封建法典中最为简要、精练的一部,成为后世历代封建王朝法典编纂的楷模。
b. 唐律中规定的五刑制度在刑罚种类、死刑方式、刑期限制、量刑幅度及行刑方式等各方面,都以从轻为原则,作了严格细致的规定,都体现了立法者欲以“宽仁治天下”的精神。
③依礼制律,礼法合一
这一特点在唐律中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a. 所有条文都以封建的“三纲”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b. 许多法律条文都直接渊源于礼的规范,都将礼的精神与律的形式紧密而完美地结合为一体,真正做到了定罪量刑,“一准乎礼”,“失礼之禁,著在刑书”。
c. 引用儒家经典为唐律条文作解释,以阐明礼教纲常的微言大义和统治者的立法意图。
④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唐律代表了中国封建立法技术的最高成就,在中国法典编纂史上具有里程碑的地位和意义。
(3)唐律的历史地位
①唐律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到鼎盛阶段的产物,它对当时社会经济的繁荣、政治的稳定和文化的进步起了极大的推动和保障作用。在中国漫长的历史中,唐律承前启后,继往开来。
a. 它系统总结和全面继承了夏商以来、尤其是秦汉以来历代王朝立法和司法的丰富经验和优秀成果,并在此基础上加以补充完善,使得封建法律不论在体例的科学、内容的丰富还是在技术的完善力一面,都大大超越了前代的水平,作为中国数千年灿烂的法律文化的结晶而当之无愧地成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
b. 由于唐律体现了中国封建立法的最高成就,因而后代修订法律时皆以唐律为楷模和蓝本,虽在某些方面“随时损益”,但其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都未超出唐律的范围。唐律对于后世各土朝的封建立法所产生的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②唐律不仅促进了当时和后代的社会发展及法律的完善,在中国历史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而且具有广泛的世界影响。
在当时的世界上,强盛的唐王朝曾是亚洲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东亚、南亚各封建国家仰慕唐王朝的先进文化包括法律文化,纷纷来唐学习交流,这小仅使唐律的影响远远传播于国外,而且唐律的许多内容也成为这些封建国家修订法律时参照的典范。
6. 金国在刑法内容方面有哪些重要变化?
【答案】与辽国相比,金国法律在吸收以唐宋法律为代表的汉族法律文化方面更为显著,在刑法内容方面,金国结合本民族和统治政权的实际情况,对于有些规定作了较大的变化。金国在刑法内容方面的重要变化:
(1)加重对“盗”罪的处罚。盗罪除了依法治罪外,还要加三倍追罚赃款。后又规定盗罪要
附加刺字。
(2)缩小“八议”适用的范围。金国法律虽然也规定了“八议”制度,但范围较唐、宋法律要缩小,而且在适用上的限制也更加严格。
(3)严肃官纪官规,严刑制裁各种官吏犯罪。对于官吏贪赃及询私枉法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刑罚。同时,为了整肃官场风气,专门制定了《品官犯赌博法》。
三、论述题
7. 史籍记述的西周时期贵族官僚的司法特权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答案】在等级社会,行为人因社会政治地位上尊卑贵贱身份的不同,在刑事法的权利和责任上是完全不同的。西周时期,贵族官僚在司法活动中享有一系列的特权。
(1)西周时期贵族官僚的司法特权:
①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有“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的原则,即贵族及其家族成员不必亲自出席审判活动。在金文所记载的案例中,确实可以看出,不少情况下身份较为显贵的一方当事人并不出现,而仅派遣其家臣参与诉讼。当时已有“八辟”之法,即有亲、故、贤、能、功、贵、勤、宾等八种人犯罪,法律规定其可以享受特殊的审理程序。
②“刑不上大夫”。
a. 对于公卿贵族不适用宫刑,因为那样将导致其绝嗣;
b. 对于贵族官僚犯罪,一般可以用钱收赎或用放逐等方式来代替应受的皮肉之苦;
c. 对于平民犯有死罪,死刑一般都是公开执行的。但贵族官僚即使有罪大恶极的严重犯罪、需要剥夺其生命,可以自杀代替死刑,以避免被处死的痛苦和耻辱。“磐”就是让罪人悬吊自杀。
(2)西周时期贵族官僚的司法特权对后世的影响:
虽然先秦时期是否真正实行过“八辟”之法,目前还不能完全肯定,但从曹魏开始直至清末在国家律典中正式规定的“八议”制度,却是直接导源于此,成为中国传统法制中等级特权的重要表现之一。
贵族官僚的这种特权维续了相当长的时期。春秋时代,许多诸侯国中还普遍保留着对贵族官僚司法特权的优待。虽然战国时期的法家提出“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的口号,反对旧贵族在刑罚适用方式上的特权,这种状况在部分诸侯国中得以逐渐改变。但汉朝以后,随着礼教与法律的逐步融合,“刑不上大夫”的原则增加了新的内涵并更为具体化,最终在法律中确立下来。贵族官僚在刑罚适用和执行上的特权成为中国传统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8. 试论述西周时期的司法机关及其主要诉讼制度。
【答案】(1)西周时期的主要司法机关
①周王
在西周宗法制度的体制之下,周王是天下的最高主宰。因而西周的最高审判权掌握在周天子手中。周天子对于诸侯间的争讼以及一些重大案件拥有不可争辩的最后裁决权。在西周中期以后,随着西周土室的衰微,周土也逐渐丧失了实际上的司法控制权。
②中央司法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