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807经济法学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有限合伙企业
【答案】有限合伙企业是合伙企业的一种,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其合伙人的人数要求在2到50人之间,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 能源市场供给观
【答案】能源市场供给观,是指在承认能源资源价值的基础上,通过安排能源产权制度,确定和培育产权主体,界定产权边界和交易规则,将能源资源及其产品纳入市场供给制度用以追求能源开发利用及其规制的合理化和能源安全、效率、持续供给的理论和观念。
3. 能源法
【答案】实质意义的能源法,指关于能源合理开发、加工转换、储运、供应、贸易、利用及其规制,保证能源安全、有效、持续供给的能源法律规范的总称。实质意义的能源法表明:①能源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关系的特定部分,即能源物质利益关系。②能源法的调整以能源开发利用及其规制的合理化为出发点,以保证能源安全、有效和持续供给为归宿。
形式意义的能源法,指能源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各种形式。这包括制定法和非制定法。其中,制定法是主要的,它包括关于能源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4. 相关市场
【答案】相关市场是指与要分析市场地位的经营者有竞争关系的产品和服务的市场范围,包括产品种类上、时间上和空间上的相关市场。影响相关市场的市场结构的因素主要有:市场的集中度; 进入相关市场的障碍; 产品的差异性。
5. 预算
【答案】预算,即国家预算,它是依照法定程序编制的基本财政收支计划,是国家有计划地集中和分配资金,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主要财政手段。它包括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两部分。国家预算一般应当做到收支平衡。但是,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也有允许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赤字财政。国家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的预算组成,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组成。
二、简述题
6. 试述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事项和职权。
【答案】(1)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事项包括:
①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预算资金(含预算内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②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③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
(2)内部审计机构的职权包括:
①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等文件、资料; ②参加有关会议;
③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单位审定公布后施行;
④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现场勘察实物;
⑤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⑥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⑦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的,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⑧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⑨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⑩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授权范围内行使处理、处罚权;
@对本单位有关部门及下属单位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7. 简述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准则。
【答案】(1)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违反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垄断行为。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实施垄断行为,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的,依照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2)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实施以不正当的低价销售商品、串通投标、发布虚假广告、进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3)在对外贸易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伪造、变造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标记,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配额证明或者其他进出口证明文件;
②骗取出口退税;
③走私;
④逃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认证、检验、检疫;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8. 简述国际法中的国家承认制度。
【答案】国际法上的国家承认是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并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的行为。
新国家获得既存国家的承认是它与承认国家进行交往的开端。
(1)新国家承认的条件
依现代国际法,既存国家承认新国家必须遵循以下两个条件:
①新产生的政治实体具备国家的要素。
②新国家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产生。
(2)国家承认的方式
依现代国家承认的实践,既存国家承认新国家有以下两个方式:
①明示承认。即既存国家通过单方面的发照会、函电或发表声明等宣告承认新国家。
②默示承认。默示承认是既存国家通过某种实际行动表示对新国家的承认。例如,与新国家建立外交关系或领事关系,缔结双边条约,在政府间国际组织中投票表示接纳新国家为该组织的成员等。
(3)国家承认的范围
国家承认的范围分为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
①法律上的承认。法律上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给予新国家确定的和完全的承认,意味着承认国家愿意与被承认国家进行全面交往,因而构成两国间发展正常关系的法律基础。法律上的承认是永久的和不可撤销的。
②事实上的承认。事实上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出于其国际关系力面的考虑,给予新国家一种事实上的承认,暂时与它在比较小的范围内建立交往关系。事实上的承认是不完全的承认,带有暂时性,并且是可以撤销的。
(4)国家承认的效果
①既存国家给予新国家法律上的承认奠定了两国全面交往的法律基础。
②承认国应承认被承认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的效力。
③承认国承认被承认国的财产权、诉讼权和豁兔权。
9. 简述经济管理主体资格立法应遵循的原则。
【答案】(1)经济管理主体的界定
经济管理主体即经济法主体体系“三层框架”中的政府主体,是指具有经济职能的行政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的具有经济职能的部门或机构。它在市场监管、宏观调控关系中具有监管、调控主体资格。这不同于行政机关参与民事活动时的民事主体资格和相对其公务员的用人主体资格。
(2)关于经济管理主体资格的立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①职权法定
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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