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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807经济法学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价内税、价外税

【答案】依据税收与价格的关系,税收可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在征税对象的价格中包含税款的为价内税,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 税款独立于征税对象的价格之外的税,为价外税,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这种分类有助于认识税负转嫁和重复征税等问题。

2. 市场准入

【答案】市场准入(marketaccess ),是对企业或其他主体进入某领域或地方的市场从事活动施加限制或禁止的规制或制度。市场准入之“市场”,是指具体的市场,包括特定的产品、服务、项目等。市场准入通常是指企业的市场准入,但也可能是针对自然人、政府等的准入。与政府规制相比,市场准入是一种市场壁垒,其具有消极性和“门槛性”。

3. 印花税

【答案】印花税是指国家对纳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书立、领受应税凭证行为而征收的一种税收。印花税起初是纳税人将应税凭证送交征税机关,用刻制花纹的印戳在该凭证上印盖标记以示完税而被俗称为“印花”。后为征收便利,改革了征收方式,以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国家统一印制的印花税票为完税标志,故称之为印花税。

4. 行政法与经济法

【答案】行政法是指调整国家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是指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与行政法有以下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

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行政法以调整行政管理关系。

(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

经济法的主体中的协调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的组织,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 行政法主体中的行政主体除了国家授权的组织以外,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

(3)作用不同

经济法对于引导、推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行政法对于引导、推进和保障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4)调整方法不同

经济法对于违反经济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追究多种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的制裁形式。行政法对于违反行政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主要采取行政制裁的形式。

5. 信托

【答案】信托是指当事人一方即委托人将财产转移或者设定于他方即受托人(或称信托人);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即为第三人即受益人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 受托人对自己行为的后

果负责。信托是一种理财方式,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

二、简答题

6.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有哪些?

【答案】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

(1)作为的义务

①产品应该符合内在质量的要求

a. 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b. 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c. 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其中前两项为默示担保义务,是指生产者用于销售的产品应当符合该产品生产和销售的一般目的; 第三项为明示担保义务,是指产品的生产者对产品的性能和质量所作的一种声明或陈述。

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要求

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a.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b.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家的厂名和厂址;

c.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 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d.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e.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③特殊产品的包装必须符合要求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2)不作为的义务

①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②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③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④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7. 简述我国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条件。

【答案】(1)外资金融机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

(2)外资银行、合资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其实收资本不低于其注册资本的50。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3)设立外资银行或者外资财务公司,申请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申请者为金融机构; 申请者在中国境内己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申请者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 申请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

(4)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申请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申请者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申请者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0亿美元; 申请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

(5)设立合资银行或者合资财务公司,申请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合资各方均为金融机构; 外国合资者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 外国合资者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 外国合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

8. 简述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监管制度。

【答案】(1)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监管制度是指银行业监督机构为履行监督职责而能够依法采取的持续性监督的手段和方法组成的制度。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必须合法、公正、公开、有序地进行,实施监督管理措施是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实现持续有效监管的具体表现。

①巴塞尔委员会1997年《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第四节“持续性银行监管的安排”的第三部分“持续进行的银行监管手段”中对银行持续性监管的基本方式、措施及其要求进行了专门规定,其核心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银行监管体系应包括某种形式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 银行监管者必须与银行管理层保持经常性的接触,全面了解该机构的经营情况; 银行监管者必须具备在单一和并表基础上收集、审查和分析各家银行的审计报告和统计报表的手段; 银行监管者必须有能力通过现场检查或利用外部审计师对监管信息进行核实; 银行监管的一个关键因素是监管者应有能力对银行组织实施并表监管。

②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章专章规定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措施,其内容借鉴了《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的规定,并有所扩大和丰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确定的监管手段或监管措施包括两类:一是进行持续性监管的手段,包括非现场监管、现场监管、并表监管、强制性信息披露; 二是处置措施,包括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予以制裁,接管、重组或撤销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账户、冻结违法资金等。以下对这些手段逐一进行简要阐述。

(2)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性监管的手段

①非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是银行业监管部门对银行机构进行有效持续监管的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