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青岛大学经济学院435保险专业基础[专业硕士]之保险学考研仿真模拟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合同的终止
【答案】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因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保险合同订立后,虽然未发生保险事故,但如果合同的有效期己届满,则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自然终止。这种自然终止,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
(2)合同因解除而终止
解除是较为常见的保险合同终止的另一类原因。在实践中,保险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和任意解除三种。
(3)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
因被保险人的某些违约行为,保险人有权使合同无效。但在一定条件下,中途失效的合同经被保险人履约并为保险人所接受,还可以恢复效力。然而,并不是所有的保险合同在失效后都可以复效。不能如期缴纳保险费而被中止的合同,其后果也可能不同。
(4)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完成全部保险金额的赔偿或给付义务之后,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2. 利润率
【答案】利润率是指保险企业在某一年度利润总额与该年度营业收入总额之间的比率。它综合反映保险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其计算公式为:
利润率是利润指标之一,利润指标是考核保险企业经济效益的综合指标,能综合反映企业经
营各方面的情况。
3. 团体(基本)医疗费用保险
【答案】团体(基本)医疗费用保险是指当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开始后,因疾病而住院治疗时,保险人将负责给付其住院费用、治疗费用、医生出诊费用以及透视费用和化验费用等的一种团体健康保险。
其中,住院费用的给付按照住院天数乘以每日住院给付金额进行计算,每日住院给付金额以及每次住院的天数在团体雇主与保险人签订的合同中都予以规定。治疗费用的确定有两种方法:①表列法,即在合同附件中详细列明各项治疗的费用限额。不同的团体可根据其需要或员工所能承担的范围,将此费用金额乘上某一系数,以调整其限额。保险人按此确定的限额向被保险人给
付保险金(或代为支付治疗费用)。②根据合理习惯确定每次住院治疗的费用。医生出诊费用以及透视费用和化验费用则通常在保险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团体医疗费用保险通常将被保险人的门诊医疗列为除外责任,对其发生的门渗医疗费用不予给付保险金。
4. 终身年金
【答案】终身年金是指年金受领人在有生之年一直可以领取约定的年金,直到死亡为止的年金。
5. 代位追偿权
【答案】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代位追偿权的产生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受损的标的,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只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才负责赔偿,否则,保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只能向有关责任方索赔或自己承担损失,与保险人无关,也就不存在保险人代位追偿的问题。
(2)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肇事方依法应对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这样被保险人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并在取得保险赔款后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权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追偿。
(3)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之后,才有权取得代位追偿权。因为代位追偿权是债权的转移,在债转移之前是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特定的债的关系,与保险人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保险人只有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以后,才依法取得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6. 相互保险
【答案】相互保险是指社会上有保险需求的个人或团体采取相互合作的组织形式,来满足其成员对保险保障需求的活动,有保险合作社、相互保险社、相互保险公司等多种组织方式。
7. 不定值保险
【答案】不定值保险是指在合同中不事先列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仅将列明的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度。发生损失时,先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算出保障程度,再按照损失额的相应比例赔偿。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保障程度=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标的完好的实际价值
损失额=损失当时保险标的完好的实际价值-残值
保险赔偿额=损失额×保障程度
8. 实收保费
【答案】实收保费即保险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实际收到的保费,它包括己记录为上期保费收入
但实际是在本期收到的保费,不包括记为本期保费收入,但尚未实际收到的保费。由于应收保费比例过高,会导致部分利润虚增的现象。所以计算和考核实收保费以及相关指标,对于提高企业经营效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其计算公式为:
本期实收保费=本期入账保费+本期初应收保费-本期末应收保费
公式中的本期初应收保费,就是上期末的应收保费。
二、简答题
9. 保险监管的动因。
【答案】保险监管是指一国的保险监督执行机关依据现行法律对保险人和保险市场实行监督与管理,以确保保险人的经营安全,同时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利,保障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并促进保险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决定了保险监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1)保险业行业的特性决定了对其监管的必要性
①信息不对称特征
保险监管者必须对保险业进行有关管制,包括财务公开、保单条款核准以及价格限制。以防止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产品的特殊性,保险公司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
②产品的独特性
保险本身是一种社会共济机制,一旦保险公司不能按合同规定偿付损失或公司损害被保险人利益,都会对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而且,保险产品是一种技术性很高的商品,普通消费者难以鉴别,因此必然要求对保险业进行监管。
(2)保险监管有利于实现宏观经济调控
①有利于保证金融市场的平衡与稳定
保险资金是金融市场的主体力量之一,保险公司是金融市场主要的机构投资者。对这一部分资金及公司的行为进行监控,有利于金融市场的平稳运行。
②有利于帮助政府实现某些总体政策目标
保险以其独特的经营风险的性质将其自身和国民经济的各行各业紧密联系在一起,对保险业进行监管,有利于全社会的风险分散,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3)有利于公共政策的实现
保险监管的目的就是要保证公众能够从可靠的保险人处获得质高、价优的产品,而且要保证消费者通过合同得到的保险公司的承诺可以在各种情况下得以兑现。公共政策要求对保险业实行监管,以保护消费者和客户的利益。
(4)有利于保险行业健康发展
政府对保险行业进行监管,可以防止过度竞争和不正当竞争,提高行业的公众信任度,以维持整个保险市场的稳定。
10.什么是可保风险? 可保风险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案】可保风险即可保危险,是指可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或可以向保险公司转嫁的风
相关内容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