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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812刑事和民事诉讼法之刑事诉讼法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摘要

一、辨析题

1. 判断:刑事自诉案件就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答案】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及六机关《规定》、最高法《解释》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类:

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因此,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自诉案件,但是说刑事自诉案件就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错误的。

2. 判断:2009年11月7日(星期六),某县公安局提请县人民检察院逮捕犯罪嫌疑人某甲。因期间届满之日11月14日是周末,县人民检察院可以于同年11月16日做出批准逮捕某甲的决定。

【答案】上述说法错误,具体分析如下: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节假日有变通规定的,以实际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但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间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一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该法条并未规定,法定节假日不计算在期限之内,而且此条的前提是公安机关对已经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提请检察机关批捕,拘留属于暂时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所以,检察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

本案中,人民检察院因为法定体息日而迟延作出批捕的决定是错误的。

3. 判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犯罪事实的,应当立案。

【答案】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

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从该法条的规定可知,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是:

(1)有犯罪事实;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符合管辖的规定。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题干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犯罪事实的,应当立案”,忽略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和符合管辖的规定的两个条件,是错误的。

二、简答题

4. 简述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答案】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表现如下:

(1)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其含义包括两个方面:

①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所维护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非法权益。

②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唯一职能就是辩护,除此以外没有别的职能。

(2)理解辩护人的上述诉讼地位,还须明确以下问题:

①辩护与控诉是一对相对应的诉讼职能,这就决定了辩护人与公诉人的关系是对立统一关系。 ②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不同于诉讼代理人和当事人的关系,他们参与诉讼是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而不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权。

(3)辩护人在接受委托以后,则取得了独立的诉讼地位,在诉讼过程中,他是以自己的名义,根据对事实的掌握和对法律的理解,独立进行辩护,而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思表示的约束。

5. 简述我国进行涉外刑事诉讼的原则。

【答案】涉外刑事诉讼具有其特殊性,因此具有一些特殊的原则。虽然中国目前尚没有专门的涉外刑事程序法律,但是,有相关的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中长期适用的一些准则。我国涉外刑事诉讼的原则:

(1)主权原则,即刑事诉讼中的国家主权原则,即追究外国人犯罪适用中国法律的原则。

(2)信守国际条约原则,“条约必须遵守”是国际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指条约生效以后,各缔约国必须按照条约规定的条款,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违反。

(3)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即诉讼权利平等是指外国人在中国参加刑事诉讼,与中国公民一样,享有中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义务。这在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中称作“国民待遇”,是世界各国普遍遵守的一项原则。

(4)使用我国通用语言和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使用本国或地区的通用语言进行诉讼是一项刑事司法领域的国际惯例。中国也遵循这一原则,规定处理涉外刑事案件时应当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这也是中国独立行使司法权的重要内容。

(5)指定或委托中国律师参加诉讼原则,该原则是指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在中国进行刑

事诉讼,需要委托辩护人、代理人时,只能委托中国律师担任,不得委托外国律师参加中国涉外刑事诉讼。

6. 什么是间接证据? 完全运用间接证据认定犯罪事实,应当遵守哪些规则?

【答案】(1)间接证据的含义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其特点在于:

①间接证据之间互相依赖、互相关联,必须互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②相比直接证据,间接证据的证明过程要复杂很多,需要一个推理和判断的过程。

(2)完全运用间接证据认定犯罪事实,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鉴于间接证据的特点,最高法《解释》第105条规定了全部根据间接证据定罪的规则: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①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②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③全案证据己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④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

⑤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7. 证人作证制度在2012年颁布的刑诉法中有哪些新内容?

【答案】(1)按照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范围包括: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人证言。且该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 人民警察对于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也可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2)新刑诉法明文规定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这是我国首次在刑诉法中确立强制出庭作证制度。此外,立法还免除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强制到庭作证义务,同时明确了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作证的惩罚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3)新刑诉法规定了证人保护措施和证人作证的补助。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