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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812刑事和民事诉讼法之刑事诉讼法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摘要

一、辨析题

1. 判断:刑事自诉案件就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答案】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及六机关《规定》、最高法《解释》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类:

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因此,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自诉案件,但是说刑事自诉案件就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错误的。

2. 判断:刑事诉讼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具有独立的上诉权,不论被代理人是否同意,其法定代理人的上诉都是合法的。

【答案】这个观点是正确的,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6条的规定,有权提起上诉的人员是:自诉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以及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还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作为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这类不能进行正常诉讼活动的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者,法律赋予他们以独立的上诉权,他们的上诉,即使被告人、自诉人不同意,也是有效的。故而上述说法是正确的。

3. 判断: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应当继续对该案进行侦查。同样,对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也应当继续对该案进行审查起诉和审判。

【答案】这个是观点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

通常情况下,回避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回避的人员须立即退出诉讼活动。在作出决定前,自行请求回避或被当事人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停止进行本案的诉讼活动,但鉴于刑事侦查工作的紧迫性和特殊性,为防止延误侦查,《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根据这一规定,法定的个人或组织依法对其回避作出准许决定之后,该侦查人员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工作,由其他侦查人员立即接替其继续或重新开始侦查工作。所以对于侦查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侦查人员应继续对案件进行侦查,对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应当停止对案件的审查

起诉和审判。

二、简答题

4. 简述物权法上的异议登记。

【答案】异议登记是指以真正物权人及利害关系人对现实登记权利的正确性提出的异议为内容的登记,异议登记的意义在于保护真正的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在我国《物权法》上,对异议登记主要体现在《物权法》第19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根据第19条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可见,更正登记是异议登记的必经程序。只有当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才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2)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即异议登记需要有时间的限制。

(3)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4)从物权法对异议登记的相关规定来看,异议登记主要是作为一种临时性保护措施,其效力在于中止登记簿记载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以防止登记权利人处分不动产而使自己的权利受侵害。目的在于阻止登记权利人对不动产的现时处分或者能够进行事后追索。

5. 强制医疗程序如何提起? 如何审判?

【答案】(1)强制医疗程序的提起

①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5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不能自己作出处理决定。

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直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之前,公安机关可以采用临时的保护性措施。强制医疗程序既然是诉讼程序,它的提起必须按照刑事诉讼中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进行,以保证强制医疗措施的正确适用。

(2)强制医疗案件的审判

①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以保证案件的审熟质量。

②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③在诉讼中,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这里的法律帮助是强制性的,即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

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必须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帮助。否则,审判不合法。

④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在接到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决定。

6. 简述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答案】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应区分不同情况: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 如果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如果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改判。

(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高级人民法院经过第二审程序,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作出维持原判并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裁定; 如果认为原判量刑过重,应当依法改判; 如果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3)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也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4)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即作出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裁定。

无论是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或是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并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还是直接改判的案件,均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这些裁判一经宣告,立即交付执行。

7. 简述刑事诉讼中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答案】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诉讼程序。刑事诉讼中审判监督程序的特占.

(1)从诉讼实质上讲,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补救性程序,或称救济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刑事诉讼的一般法则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告即具有既判力,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更改或撤销。但司法实践中,由于主客观原因,有的判决或裁定可能是错误的。为了解决裁判的确定性与案件真实性之间的矛盾,立法确立了审判监督程序。因此,审判监督程序是为纠正错判而设立的补救程序。

(2)从诉讼进程讲,审判监督程序不是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不仅只适用于特殊对象,并由法定的主体提起,而且不像死刑复核程序,凡判处死刑的案件都必须逐级上报核准。本程序的提起与否,不取决于当事人等的申诉,更不是无条件地逐级上报再审。因此,审判监督程序不可能成为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3)审判监督程序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及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提起,或者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