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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国政法大学光明新闻传播学院801法学综合二之民事诉讼法学考研核心题库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诉的特征。

【答案】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特定的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张或权利主张(诉讼上的请求)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诉的核心特征是,诉是当事人依据实体法上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向法院提出的诉讼法上的请求、主张或称声明。

民事诉讼中的“诉”具有以下特征:

(1)诉的主体是当事人。没有当事人,诉无从提起。任何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自己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都可以要求人民法院给予司法保护。

(2)诉的内容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决的民事权益争议。当事人提起诉的目的是要求人民法院对自己受到侵犯的民事权益进行保护,因而,民事权益争议就成为诉的内容。

(3)诉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请求。诉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它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行为,而不是针对另一方当事人行使实体请求权的行为。

2. 第二审法院对不服判决提起的上诉案件应如何裁断?

【答案】第二审法院对不服判决提起的上诉案件所做裁断类型如下:

(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2)第二审法院对不服第一审法院裁定的上诉,经过审查,认为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可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3)第二审法院查明第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法院进行审理。

(4)对第一审法院所作的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如认为有错误,应当由第二审法院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法院审理或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3.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区别。

【答案】(1)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概念

①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不论全部或部分,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

②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具有同一诉讼标的,法院必须合并

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

(2)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①争议的诉讼标的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即他们之间对其实体权利的认识没有争议,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诉讼标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不一致,诉讼请求与原、被告的请求相冲突。

②争议的对象不一致。必要共同诉讼人要么为共同原告,要么为共同被告,只能同一方当事人发生争议;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同本诉的双方当事人都有争议,既不维护原告也不维护被告,只为保障自己的实体权益。

③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必要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之诉是可分之诉。

④诉讼地位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既可处于原告地位,又可处于被告地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能处于原告地位。

⑤诉讼行为的效力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一人的诉讼行为,只有经全体承认,才对全体发生效力,但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地位是独立的,诉讼行为不受本诉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牵制。

4. 简述公证文书的诉讼(含执行)效力。

【答案】公证文书的诉讼效力具体分析如下:

(1)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2)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

(4)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5)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 简述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

【答案】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

(1)先予执行程序的适用范围。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

裁定先予执行:

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②追索劳动报酬的。

③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根据《适用意见》第一百零七条的解释,所谓“情况紧急”,具体包括以下4种情形:

a. 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b. 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c. 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

d. 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2)先予执行程序的适用条件。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即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的案件,只有在案件的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申请人负有给付、返还或者赔偿义务,先予执行的财产为申请人生产、生活所急需,不先予执行会造成更大损失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

②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这是先予执行得以实施的必各基础。

6. 简述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形。

【答案】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某一案件的审理活动的制度。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公正处理所设立的一项制度。一方面,它是实体裁判公正性的重要保障,可以避免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因其偏私性而造成裁判不公。另一方面,它是程序公正性的重要体现。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4条的规定,自行回避的原因有以下三种: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回避规定》中对自行回避的情形作了如下更为严格、具体的规定: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②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的;④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⑤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7. 简述执行和解与诉讼调解的异同。

【答案】(1)两者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