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西南大学法学院656综合课一之民事诉讼法学考研核心题库
● 摘要
一、简答题
1.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管辖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答案】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其下级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适用情形有:
(1)受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
(2)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从理论上说,特殊原因包括两种情形: ①法院的全体法官均需回避;
②有管辖权法院所在地发生了严重的自然灾害。
(3)通过协商未能解决管辖权争议。发生管辖权争议后,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 现行民诉法对执行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答案】执行管辖,是指对一定的执行案件、执行事务和执行中的命令及裁判事务决定由何法院执行的权限划分,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
①由基层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有:
a. 基层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b. 国内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执行和证据保全执行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和申请保全的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
c. 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
d. 其他案件。
②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有:
a. 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b. 中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c. 经我国法院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判决、国外仲裁裁决;
d. 经人民法院认可的台湾地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法院判决;
e. 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f.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g. 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③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由高级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①执行程序中的地域管辖,是指执行案件应由执行标的物所在地或被执行人应履行的行为地法院管辖;如果应执行的标的物所在地或被执行人应履行的行为地不明确的,则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②内容
a.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b.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如仲裁裁决书、仲裁财产保全裁定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c.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d. 两个人民法院之间因执行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 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因特殊情况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
3. 执行中止的事由。
【答案】(1)执行中止的含义
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出现某种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特殊情况消失后,恢复执行程序,继续进行执行。
(2)执行中止的事由
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执行:
①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移送执行的案件,如果债权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应裁定中止执行。
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执行员按照法定程序审查后,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
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执行人,由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在确定义务承担人之前,应中止执行。
④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被撤销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在确定上述义务承担人之前,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
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法院应根据上级法院或本级法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
⑥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况。
(3)中止的其他事由
根据《执行规定》(试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况有:
①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②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③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④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⑤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4. 简述地域管辖的类别和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答案】(1)地域管辖的类别
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各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诉讼管辖。地域管辖的作用在于确定同级法院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域管辖主要可以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四种。
(2)相互关系
①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三者都具有不同的特质,具有一定的逻辑关系,都具有存在的必要性。一般地域管辖在性质上为属人管辖,以法院辖区与当事人的隶属关系为标准来确定管辖。而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在性质上属于对事或对物管辖,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法律事实所在地作为确定管辖法院的联结点。其设定目的在于考虑到民事诉讼中某案件在诉讼标的诸要素上具有特殊性,如果遵循普通地域管辖的规则,确定与当事人所在地有辖区隶属关系的法院为唯一有管辖权的法院,那么,在审判实践中则不免会发生既不能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又不能方便法院对这些案件进行审判的情形。
②就特殊地域管辖与一般地域管辖的关系来讲,两者实质上系竞合关系。特殊地域管辖的适用并不排斥一般地域管辖的适用,也无适用上的先后之分。也就是说,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案件,依诉讼标的诸要素所确定的法院固然有管辖权,被告住所地的法院也同时拥有管辖权,两者之间实际上为一种选择适用的关系。而具体选择向哪一个法院起诉,则完全取决于原告的意愿。专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