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8年郑州大学法学院848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之国际法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国际人道法

【答案】国际人道法是出于人道原因来限制武装冲突之影响的一系列规则,是国际法的一部分。它保护那些未参与或不再参与敌对行为的人,并限制战争手段和方法。国际人道法也被称为战争法或武装冲突法,起初是基于调整武装冲突的习惯法的一些非成文规则。后来,逐渐有一些详尽程度各异的双边条约(如战俘交换协定等)开始生效,它适用于武装冲突,它并未规定一国实际上是否可以使用武力; 武力的使用则由《联合国宪章》中确立的国际法中重要但是又有所区别的那部分规则加以调整。

2. 船旗国

【答案】船旗国是指船尾所悬挂的国旗所属的国家,即对船舶进行注册登记授予船舶国籍的国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个国家,不论是沿海国或内陆国,均有权在公海上行驶悬挂其旗帜的船舶。每个国家应确定对船舶给予国籍、船舶在其领土内登记及船舶悬挂该国旗帜的条件。船舶具有其有权悬挂的旗帜所属国家的国籍。国家和船舶之间必须有真正联系。在公海上行驶的船舶,必须而且只允许悬挂一个国家的国旗,而且除国际条约或本公约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形外,在公海上应受该国的专属管辖。除所有权确实转移或变更登记的情形外,船舶在航程中或在停泊港内不得更换其旗帜。

3. 法庭之友

【答案】法庭之友是指在国际争端的司法解决过程中,该事件或该国际、区域司法机构或国际组织管辖权的性质,为非当事方的任何个人、国家、团体或组织,基于中立的立场或是基于特定的利益,而向该国际、区域司法机构或国际组织的司法机构,主动提出事实上的经验或法律上的见解,以为相关司法机构做出裁决提供参考。

4. 用尽当地救济

【答案】用尽当地救济是外交保护的条件之一,指国家在进行外交保护前,要求受害人寻求并用完加害国提供的救济办法及它们的所有程序。用尽当地救济的两层意义:①要求受害人用完加害国法定的全部有效的和可采用的救济办法,并将各种办法的审级用到最终; ②要求受害人充分正确地利用加害国法律规定的救济办法中的所有程序,例如诉讼程序的传讯证人、提供必要的证据和有关文件、证件等。

5. 造法性条约

【答案】条约的种类按照条约的法律性质分类,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造法性条约区别于契约性条约在某一具体事项上确定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创设新的国际法规则或者确认或改变现有一般国际法规则的条约,这类条约通常是多边性的、开放性的条约,如《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6. 边境制度

【答案】边境制度是指有关相邻国家考虑到边境地区的现实,为谋求该地区居民经济、社会生活的便利和利益,维护边境地区的秩序和环境,通过国内立法和双边条约进行合作而确立的法律制度。边境制度的内容根据具体情况有所差别,大致包括:维护边界标志,在边境公共服务方面进行合作,在边境地区的资源利用、环境保护方面进行合作以及妥善解决边界事件。

二、简答题

7. 试述国际条约法上的“情势变迁”规则。

【答案】“情势变迁”规则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的条约终止和停止实施的情形之一,为了避免该规则的滥用,公约对该规则的适用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1)“情势变迁”规则的含义

情势变迁是指在条约缔结后,倘若缔约时所依据的情势发生了缔约方未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缔约方得以此为理由终止或者暂停施行该条约。

情势变迁原则源于私法上有关契约的“情势不变条款”。它是指当事人缔结的契约中都隐含着这样一项条款,或者他们之间至少有这样一种默契,即契约的持续有效或当事人履行契约义务是以订约时依据的特定情势继续存在为前提的。如果这种情势发生重大改变,契约即会由于无法履行而失去效力。

当事国在缔结条约时,总是以当时的基本情况为根据来表达其意思的。因此,其所缔结的条约的效力的持久性有赖于当时的基本情况的继续存在,即它们不发生重大变迁,否则,当事国可以因此而终止或停止施行条约。

(2)《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情势变迁”原则的具体规定

在国际实践中,情势变迁原则经常被引用,但是,由于该原则缺乏一个客观的衡量标准,某些国家往往凭主观意志决定,从而导致了对该原则的滥用。因此,《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当事国援引该原则作了严格的规定。

①“情势变迁”原则的适用情形

如果缔约时存在的情况构成当事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根据,以及该情况的改变将根本变动依条约尚待履行义务的范围,当事国才可以援引其作为终止或退出条约的理由。

②“情势变迁”原则的适用方式

公约第62条以一种否定式的用语强调了该规则只能作为一种例外的情况予以适用,并且规定

了严格而明确条件及相应的程序保障。根据这一规定,情势根本变迁的理由并不能自动地适用以产生消灭一项条约的效果,它也不允许一当事国不受任何质疑的单方面解除条约,它仅仅赋予一当事国一种要求解除条约的权利,而有关援引这一理由的当事国有义务提供已满足所有必要条件下的证据。

③“情势变迁”原则的适用条件

一般认为,公约第62条第1项具体包含了可以援引情势根本变迁作为终止一项条约的理由的5个累积性条件:

a. 改变必须是条约缔结时存在的情况;

b. 改变是根本性的;

c. 它不应当是当事方在其缔结条约时所预料到的;

d. 这种情况的存在必须已经构成当事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根据;

e. 这种改变的影响将根本变动依条约尚待履行的义务的范围。

④“情势变迁”原则的适用例外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2条除对援引情势变迁原则作了严格的限制外,还规定了适用该原则的两个例外,一是不得援引它作为终止或退出边界条约的理由; 二是如果因为当事国自己违反条约义务而引起情势变迁的,该国不得援引其终止或退出条约。

8. 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

【答案】根据现代国际法,条约有效成立需要具备三个实质要件:

(1)缔约方具备缔约能力

缔约能力欠缺可以分为下列三种情况:

①缔约方可能由于其国际地位使其缔约权受到限制,而逾越其限制;

②按照国内法有权缔约的机关的缔约权可能在国内法上受到限制,而逾越其限制;

③授权缔约的代表可能逾越其权限。

(2)条约是缔约方自由同意的结果

违反自由同意的情况有:

①错误

a. 文字存在错误;

b. 国家在缔约时假定存在并构成其同意接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根据的事实或情况存在错误。 ②欺诈

a. 在条约法上,欺诈是指一国故意以虚伪的陈述或其他欺诈行为欺骗另一国,使其陷于错误,因而取得该国同意与之缔结条约的情况。

b. 由于欺诈是缔约国在被欺骗的情况下,违背其真实意志而同意缔结条约的,因此,该缔约国可以以欺诈为理由撤销其原先作出的接受条约拘束的同意。

③贿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