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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郑州大学法学院848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之国际法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Right of innocent passage

【答案】无害通过权是指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通过系指船舶为了横渡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停靠内水以外的泊船处或港口设施,或为了驶入或驶出内水或停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的目的而通过领海的航行。通过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且不包括停船和下锚在内、不包括停靠泊船处和港口设施,但通常航行所附带发生的停泊和下锚,或因不可抗力或遇难所必要的,或为援助遇险或遭难的人员、船舶或飞机的目的停泊或下锚则是允许的。无害通过则是指通过只要小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就是无害的。这种通过的进行应符合《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外国船舶在行使无害通过权时应遵守沿海国的法律、规则和习惯,不得在领海内从事公约所列举的任何一种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活动; 沿海国对所有行使无害通过权的船舶不应有任何形式上或事实上的歧视,沿海国应将领海内己知的对航行有危险的情况予以适当公布。

2. 国家给予外国人的“差别待遇”

【答案】国家给予外国人的“差别待遇”,是指国家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人的待遇,或给予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以不同的待遇。给外国人差别待遇的范围由各国自行确定,或是给予外国人或外国法人的权利在有些方面小于或超过本国国民或法人,或是基于地理、历史、民族等因素而给予某些国家的待遇比给予其他国家的更为优惠。国际法承认上述差别待遇,但禁止基于宗教、种族、政治等原因的歧视待遇。

3. 航空运营权利

【答案】国际航空运输是国家之间开展的一种特殊的商业活动。国家之间的旅客、货物和邮件业务被看成为一种国家资源,形成了“航空运营权”概念。这种航空运营权,应由有关国家通过协议交换,然后由该有关国家各自指定的航空公司施行。航空运营包括市场准入、运力权、定价权和商务权和辅助权利商务权。

4. 国家边界

【答案】国家边界简称国界或边界,是划分国家领土范围的界线,也是国家行使领土主权的界限。由于国家领土包括领陆、领水及领空和底土,边界具体来说是分隔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海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和外层空间的界线,即陆地边界、水域边界和空中边界。

5. jus sanguinis

【答案】jus sanguinis即血统主义。血统主义是判断国籍取得的重要标准之一,是以父母任何一方或仅以父亲的国籍决定出生者的国籍,而不问其出生地。采用这种标准的国家之国籍法规定,只要是其国民所生子女就都赋予该国国籍。血统主义又分为单系血统主义和双系血统主义,单系血统主义以父亲的国籍决定出生者的国籍,双系血统主义以父母任何一方决定出生者的国籍。

6. 防空识别区

【答案】防空识别区是指延伸至领空水平范围之外的海域上空。建立防空识别区是国家单方面的行为,但它不是地面国领空范围的扩大,也不意味着领空主权向外延伸。在该空域内,为了国家安全,需要对航空器能立即识别、定位和管制。1950年和1951年,美国和加拿大先后建立防空识别区。凡进入“防空识别区”的航空器,必须报告身份,以便地面国识别、定位和管制。近二十多个国家或地区建立了这类区域。

二、简答题

7. 试述对国际司法判例的认识。

【答案】(1)国际司法判例的含义国际司法判例主要指国际法院的判例和咨询意见,此外,也应包括国际仲裁法庭的判例。国际判例可以作为习惯法的证据,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庭在审理案件中适用国际法时,总要对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加以认证和确定。这种认证和确定,不仅为以后审理案件时所援引,而且也在一般国际实践中受到尊重。所以,国际司法判例居于特别重要的地位。

(2)国际司法判例的内容

①国际法院的判例

a. 国际法院的判例是狭义的国际判例,是《规约》中所指的最主要的司法判例。《规约》第59条规定,“法院之裁判除对于当事国及本案外,无拘束力”。因此,“遵循判例”(staredecisis )原则不适用于国际法院的判例。这一规定和一般都将司法判例归于从属地位的观念反映出各国不愿赋予法院,特别是国际法院制定法律的功能。

b. 一般地说,国际司法判决虽然不直接表现为国际法,但是,却有助于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确定,有助于国际法的发展。在这个意义上,国际司法判决是“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也可以说是国际法的辅助渊源。国际司法判例是国际法,特别是国际习惯法形成的重要证据。国际法院的判决应具有连续性,应保证法律的客观性、公正性。

②国际仲裁法庭的裁决和其他国际法院的判决

国际司法判例广义上包括国际仲裁法庭的裁决和其他国际法院的判决。关于国际法院判例的说明和论述也适用于国际仲裁裁决和其他国际法院的判决。

a. 一般来说仲裁庭是依据法律作出仲裁裁决的,而且仲裁裁决被认为是确定国际法的适当的辅助方法。各国政府和仲裁庭将仲裁裁决作为具有说服力的法律证据。国际法院总是把仲裁庭的

连贯一致的实践和法理作为审案的参考。

b. 欧洲法院特别是欧共体法院的判决经常说明和解释与其管辖的特殊领域有关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提供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欧洲人权法院只有少数案例,但是我们也应将其作为确定国际法原则的参考资料。

8. 国家不法行为的构成。

【答案】当一国的行为违反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时,就构成国家不法行为。国家不法行为的构成要素有二:

(1)该行为按照国际法的规定可视为该国的行为。根据国家责任条款的规定,可归于国家的行为主要有:国家机关的行为; 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行为; 一国交由另一国家支配的机关所做的行为; 逾越权限行事的机关的行为:叛乱或起义活动的行为

(2)不法行为违反了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这种行为,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既可以是一项行为,也可以是多项行为。

就国家责任而言,国际义务一般必须是在有关行为发生时对该国有效的义务。无论是违反了基于国际条约的义务,还是违反了基于习惯国际法的义务,其法律后果都是一样的,都要引起国家责任。但责任后果的具体内容取决于国际义务的具体规定,例如侵略行为与一般国际不法行为在国际法上所产生的责任后果是不同的。

9. 论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

【答案】国际组织是国际法主体,而且是有限的或派生的国际法主体。国际法院在1949年“关于为联合国服务而受损害的赔偿案”的咨询意见中也肯定了国际组织的国际法律人格。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源自于国家,又有其自身的特点:

(1)国际组织不同于国家,本身并无主权,它在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其基本文件授予的,或是从基本文件引申出来的,所以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结果。

(2)各组织的基本文件规定的范围不一,所以在国际法上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也不尽相同。但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体现还是有一些共同性内容的,如缔约权、特权与豁免权、接受和派遣外交使节权、承认与继承的权利、国际求偿权以及在违背国际义务时承担国际责仟等。

(3)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主体,还拥有类似国家的其他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如处置动产或不动产,向其职员颁发履行证件,使用自己的旗帜、印章或徽志等。

10.外交人员的特权豁免与放弃。

【答案】(1)外交人员的特权豁免

(2)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的放弃

①外交代表和其他享有特权和豁免的人员对管辖的豁免可由派遣国放弃,豁免的放弃必须是明示的。外交代表仅仅出庭辩护不构成豁免的放弃。接受国法院只有在得到关于豁免经适当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