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河南财经政法大学803法学综合之《商法》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公司的募集设立
【答案】募集设立是指公司发起人只认购部分股份,其余部分则通过公开向社会招募的方式而成立公司的一种设立方式。
我国的募集设立可以分为社会募集设立和定向募集设立两种形式。社会募集设立,是指公司发行的股份除由发起人认购外,其余股份应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定向募集设立,是指公司发行的股份除由发起人认购外,其余部分可向特定法人或特定自然人(如内部职工等)发行,但不公开向社会发行。
2. 公司
【答案】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依法成立的从事营利性经济活动的企业法人。传统的公司具有营利性、社团性、法人性的特征。
3. 上市公司收购与兼并、合并
【答案】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收购人)旨在获得特定上市公司(日标公司)股份控制权或将该公司合并所进行的批量股份购买行为;
兼并是指一企业通过购买另一企业资产或股份,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取得另一企业的控制权,或将另一企业合并的行为;
合并,是兼并的一种结果,是收购行为可以选择的一种结果,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达成合意,归并为一个公司或创设一个新的公司的法律行为。
收购与兼并相比,目的是相同的,但收购仅是兼并的一种手段或方式。企业兼并除了通过收购股份的方式外,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实行,如资产或股份的受让、股权或经营管理权的委托等。
4. 破产共益债务
【答案】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或为程序进行之必需而对破产财团产生的一切请求权的统称。共益债务的特征有:①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因破产程序的开始和进行而应支付的费用和产生的请求权。②是以破产财团也即全部破产财产作为支付和清偿对象,以破产管理人作为权利行使的相对人。③多因破产管理人的行为而产生。④均依破产程序进行的需要及实际开支的多少,而随时、足额拨付或优先于破产债权获得清偿。
5.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
【答案】保险代理人是指向保险人收取代理费用,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招揽与接受业务、收取保险费、勘查业务、签发保单、审核赔款等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区别有:
①保险经纪人代表的是投保人的利益; 保险代理人代表的是保险人的利益;
②保险经纪人的行为后果由保险经纪人自身承担; 保险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保险人承担; ③保险经纪人可以向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收取佣金; 保险代理人只能向保险人收取代理佣金。
6. 商事行纪
【答案】商事行纪是指商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委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由此获取报酬,并以此作为职业性经营的行为。商事行纪的特点包括:
①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在商事行纪活动中,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合同当事人,法律后果由行纪人自己承担,经济后果则归属于委托人。
②行纪人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行纪人是基于委托人的委托而从事行纪活动的,因此,行纪人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从事行纪活动时,由交易所产生的经济上的损益全部归属于委托人。
二、简答题
7. 试述我国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
【答案】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资产组合的具体方式和投资比例,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因此,我国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包括:
(1)基金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①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 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
(2)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①承销证券; ②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③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④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⑥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⑦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8. 简述海上保险的代位求偿与委付。
【答案】(1)代位求偿权,是指当海上保险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疏忽导致时,保险人在根据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赔偿后转而取得被保险人向该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2)委付,是指在保险标的推定全损的条件下,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保险人而要求保险人赔付全部保险金额的行为。
9. 简述公司的营利性特征。
【答案】公司是以营利为日的的经营组织,营利性是公司的本质特征之一。公司的营利性特征有两层含义:
(1)设立公司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润。任何投资者出资设立公司,就其目的而言,都是为了获取利润。尽管以营利为目的而开始,而以经营亏损乃至于破产告终的公司不在少数,但并不因
此而丧失公司设立目的上的营利性特征。我国迄今为止,还没有在法律和政策上明确规定公司是营利性经营组织,但在公司法中已明确规定公司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的,这在实质上己经肯定了公司的营利目的。
(2)公司应连续地从事同一性质的经营活动。公司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必须是连续不断地进行经营活动。且其从事的经营活动须有固定的内容,即有确定的经营范围。这是公司与那些临时性合伙偶尔从事的营利性行为的根本区别。
总之,公司的营利性特征既使它区别于以行政管理为目的的国家机关,又使它有别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社团法人。强调公司的营利性特征,一方面是为了突出公司的经济属性; 另一方面,则是为了否定那些作为行政机关附属物的行政性公司。
三、论述题
10.试述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答案】(1)公司人格独立的价值分析
现代意义的公司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其标志就是公司独立人格的确立。
①公司作为法人,其独立人格不仅表现为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相互独立,而且表现为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分离,由此形成归公司独立拥有和支配的财产。同时,公司股东放弃对其出资的直接支配权,换取仅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的有限责任特权。
②当公司股东严格遵守分离原则时,公司制度就建立起以公司为中心的公司股东与公司债权人群体两极利益平衡体系,即一方面股东为获得债权人的信任,以承认公司对其出资享有法人财产权和放弃对其出资的直接支配权为代价,享有只对公司承担出资义务的有限责任,实现了其投资风险最小化和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另一方面债权人虽不能直接追究股东的民事责任,但却获得了股东对其出资直接支配权的放弃,并因与公司组织集中进行经济交往而节省了大量的交易费用。
(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也称“揭开公司面纱”,是指在承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对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公司人格加以否认,直接追索公司股东的责任,规制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以实现公司人格独立价值目标的一种法律制度。由于‘白是针对那些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设定的,一经产生很快就为西方发达国家所效法并在实践中进行了发展和创新。
(3)公司人格否认在我国的法律实践
在我国的公司实践中,也出现了许多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而我国1993年《公司法》对此却并无规定,致使法院对此类案件无法处理。我国的法学学者对公司人格否认原则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主张引进该项制度的呼声不绝于耳。尽管在修订《公司法》时,对于是否规定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仍有争议,但绝大多数专家学者和司法工作者都认为应当规定。因此,在2005年《公司法》中明确并原则地规定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①《公司注》第20条第1款和第3款规宁:“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童程. 依法行仲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