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615民商法学之《商法学》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 摘要
一、简答题
1. 试述1910年《碰撞公约》对碰撞责任的划分原则。
【答案】1910年《碰撞公约》第2-4条将碰撞责任划分四种:
(1)如果碰撞的发生是出于意外或出于不可抗力,或者碰撞原因不明,其损害应由遭受者自行承担;
(2)如果碰撞是由于一船舶的过失所引起的,损害赔偿的责任应由过失方承担;
(3)如果碰撞是由于双方的过失或多力的过失引起的,各方应按其过失程度,按比例分担责任。但考虑到客观环境,不可能确定各方的过失程度,或过失程度相等,则应由各方平均分担责任;
(4)对于人身伤亡的损害赔偿,由过失船对第三者负连带责任。
2. 分析公司合并与分立程序的本质差异及其原因。
【答案】(1)公司合并与分立的程序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应依下列程序进行:①签订合并协议; ②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③通过合并决议; ④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⑤办理合并登记。
公司分立的程序是:①股东会决议; ②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③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④申请登记。
(2)本质差异及原因
从以上可以看出,与公司分立不同,公司合并时需签订合并协议,而公司分立时并没有类似的要求。公司合并与分立程序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需要与第三方协商并签订协议。
这是因为公司的分立是一个公司依法所为的单独行为,无须与其他第三方协商,而公司的合并则涉及到多个公司之间的关系,协商一致是合并的前提条件。
3. 简述我国破产法规定的破产能力。
【答案】我国目前的破产程序仅适用于企业法人。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的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的破产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的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同时,在《企业破产法》第3条第2, 3款中,还规定了法定可不予宣告破产和中止破产程序的情况,即“企业由债权人中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
(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
据此规定,我国对企业法人破产能力的限制主要是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通常是指银行、保险、邮政、电信、铁路、航空、城市交通、水、电、煤气等企业。同时,我国企业法人之外的非企业法人,如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以及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一概没有破产能力; 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这样的商主体也无破产能力。
4. 如何理解证券法的“三公”原则。
【答案】证券法的原则是为了实现证券法的任务,要求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和监督管理者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活动准则,它是证券法的精神所在,贯穿了证券法律法规的始终。证券法的“三公”原则包括:
(1)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亦称为信息公开制度,是指证券发行者在证券发行前或发行后根据法定的要求和程序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投资者提供规定的能够影响证券价格的信息资料。证券不同于一般的实物商品,购买者在不了解发行者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的情况下,是无法判定其价值的。没有信息公开制度,发行者就得不到应有的外部约束,虚假证券就难免招摇过市,投机、行骗、欺诈行为就会兴风作浪。确立公开原则的宗旨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完善投资环境,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
信息公开通常是对发行证券的企业而言的。政府机构发行的证券,收益低,风险低,安全度高,人们一般不担心还本付息。要求政府机构公开财务信息是没有意义的。公开原则要求企业所公开的信息做到:
①真实。公开的企业财务等内容必须准确、真实,不得有虚假不实记载。
②全面。所有与证券价格有关盼信息资料应尽可能详细地公开,不得故意隐瞒、遗漏。
③及时。企业的有关信息应以最快的速度传达到接受者,不得故意拖延迟缓。
④易得。信息资料应以广大投资者最易获得的形式加以公开。发行者应设法通过各种宣传媒体进行传播。
⑤易解。信息内容的表述应通俗简明,易被大众理解。不得使用深奥、容易引起误解的字句。
(2)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在证券募集、发行、交易、服务活动中应公平合理,照顾各方的权利和利益。其具体含义包括: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参加证券市场活动的机会均等; 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在商事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上对等; 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在承担商事责任上要合理; 在仲裁、司法工作中,仲裁人员、司法人员应实事求是、秉公办案,合情合理地处理商事纠纷。公平原则要求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做到:
①平等。当事人无论其身份、经济实力等存在何种差异,在商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应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②自愿。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商事权利,按照自己的意愿参与商事活动。证券商事关系
主体在商事活动中要真实表达自己的意志,切忌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当事人。
③等价有偿。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在从事商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者外,取得他人财产利益或得到他人的劳动服务必须向对方支付相应的价款或酬金。当事人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的财产,损害他人利益。
④诚实守信。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在从事商事活动时,应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
(3)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人员应充分运用法律,采取有效措施,对证券市场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制止和查处,以确保投资者得到公正的对待。公正原则要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人员做到:
①反欺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不仅要求信息得到充分公开,而且要求这些公开的信息是真实的,严禁发行者或出售者制造或散布虚假的或使人迷误的信息,并严禁某些不正当的证券销售技术。
②反操纵。法律禁止一切使用直接或间接方法操纵市场、扰乱市场的行为。如连续抬价买入或压价卖出同一种证券,联手买卖证券等。
③反内幕交易。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对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利用未公开的情报进行证券买卖以图获利或避免损失,或将秘密情报透露给他人,使他人据此进行证券买卖,就构成内幕交易。证券法律应对“内幕人士”从事证券买卖施以严格的限制。
二、论述题
5. 简述我国《公司法》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规定。
【答案】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依照本国法律在本国设立的分支机构。根据我国公司法,有关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第一,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二,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第三,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并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2)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3)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4)责任承担。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由外国公司对其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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